近日,府谷法院充分發揮執前調解優勢,多措并舉,根據案件類型巧妙變換執行方式,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通過“債務抵銷”的方式,同時化解了兩起民事、執行案件,最大限度兌現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事人之間架起一座“連心橋”。
張某與韓某系多年好友,十年前二人合伙做生意,2016年經賬務結算后雙方達成合意,由韓某支付張某十五萬余元欠款,后經張某多次催要,韓某一直未償還。僵持之下,張某一紙訴狀將韓某訴至法院,后經法院依法審理,韓某仍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同意優先轉入執前督促程序辦理。
執前督促過程中,執行干警了解到二人在該院的另一起借貸糾紛剛作出生效判決,還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經核對后認定,韓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標的為15萬余元,而其作為原告方的案件標的為9萬余元,如采取“債務抵銷”的方式,則韓某只需再向張某支付5萬余元。為避免二人的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同時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干警積極勸導雙方將兩起糾紛一并解決,并逐步從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經多次與當事人溝通,雙方均同意就已經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務進行抵銷。剩余5萬余元欠款,考慮到韓某的實際履行能力,張某念在昔日朋友之宜再次做出讓步,雙方最終以韓某當場履行3萬元一次性了結全部欠款,雙方之間的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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