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網絡高額消費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網絡平臺雖設置“青少年模式”等技術屏障,但部分審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未成年人仍能繞過監管進行非理性消費。北京市某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未成年高額網絡消費典型案例,為網絡平臺的責任落實與家庭教育職責履行提供了重要警示。
案情回顧
17歲的小劉是某娛樂類網絡直播平臺的實名注冊用戶,一年時間里,小劉通過自己賬戶綁定父親的銀行卡,累計充值超45萬元,用于在平臺上打賞主播。
相關法律人員介紹,平臺發現小劉的異常消費后,曾對她的賬戶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停止了涉案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但小劉冒充監護人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平臺僅憑電話確認便解除全部限制措施,導致后續大額充值消費的發生。
小劉的監護人發現異常消費記錄后,堅決否認這一交易行為的法律效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臺返還充值款項。
平臺則辯稱,小劉的消費行為屬于自主交易,平臺專門打電話進行了詢問,已履行了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退款責任。
未成年人打賞主播行為是否有效?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同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社交等服務中的單次及單日累計消費金額,并禁止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那么,17歲的小劉給主播打賞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表示,法律規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缺乏足夠的消費判斷力而進行過度或不當消費,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大額充值、打賞行為未經監護人事前同意,事后監護人明確拒絕追認,因此這筆交易行為無效。
網絡直播平臺是否要全額退款?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既然交易行為無效,是否意味著平臺要全額退回款項?法院綜合考量了交易流水、賬號實名信息及使用情況等證據后,確認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法官表示,平臺審核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臺雖采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核方式過于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并未采用更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沉迷打賞,并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臺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因此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
最終,二審法院綜合各方過錯程度,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四十四條: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重要提醒
引導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網絡,需要全社會共同重視和行動。
網絡平臺應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審核機制,嚴格落實身份驗證、消費提醒和異常交易攔截等措施,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為得到有效管理。
家長也應加強對子女網絡使用和支付行為的管理,培養其理性消費觀念,避免因監管疏忽導致未成年人非理性、高額消費。
來源:中國普法、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央廣網、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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