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出通知,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廣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其中明確指出:互聯網廣告是監管重點,并要求加大對軟文廣告的規范力度。
“轉型Medai人”今天獨家獲悉,根據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滬0104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虛假的種草文案、說好話的評論和為企業改變排名的文案,均被法院首次定性為虛假廣告。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上述行為不應定性為非法經營罪,應按照虛假廣告罪定罪量刑。
非法經營罪和虛假廣告罪的最大區別,在于后一罪名的犯罪主體,也包括委托發布者。
根據滬0104刑初23號刑事判決書,一家被警方搜出26袋共計317份合同、年營收數千萬的上海乙方公司,老板、公司骨干和下游供應商均獲刑。
“轉型Media人”也是剛了解到:針對虛假的種草文案、說好話的評論和為企業改變排名的文案,行政執法部門也在嚴查、打擊。
這家案發的乙方公司,最初是先被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以不正當競爭罰款45萬元,之后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公安機關,這家公司的所有人都做了如實交代。
公司業務總監劉某告訴民警,公司業務涉及小紅書、抖音等平臺,如果客戶提出需求,公司的媒介部就會負責為其寫正面評論、種草,改變客戶在平臺上的位置權重等。
公司業務一部主管林某告訴民警:所謂達人筆記投放,是指讓知名度較高、粉絲較多的網紅用戶在小紅書等平臺上為客戶寫筆記。公司員工會事先溝通好,由這些網紅用戶對企業的環境、服務、口味等方面進行重點宣傳,公司員工會讓達人根據要點進行文字、圖片等精加工,最終形成平臺上公開發布的筆記。
林某交代:達人不需要到店真實消費,企業會把需要發布的照片發過來,由公司員工聯系達人,編輯文字,配圖,發布。
公司媒介部主管鄭某被抓后向民警供認:筆記大多不是真實的。
公司業務骨干宮某被抓后向民警供認:給客戶做的評論,內容都是編的,寫手根本不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
這家上海公司,經營情況相當不錯。實際控制人林某一共有三家公司,一套人馬,三個牌子。案發時,民警從公司搜出了26袋共計317份合同。
根據已獲取的銷售合同明細數據,僅案發前的8個月,該公司與企業客戶簽訂合同的價款共計2778萬余元,期間的回款金額2538萬余元。
“轉型Media人”注意到,這起案件,公安機關是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抓的人,檢察院也是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公訴的,但法院審理后,以虛假廣告罪作出判決。
在判決書中,法官首先解釋了為什么沒有按照非法經營罪判(以下為判決書原文節選)——
本案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目的。公訴機關指控的依據是2013年9月6日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但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背景,系基于一些“網絡公關公司”“營銷公司”通過在網上進行信息炒作、發布不實信息等方式,吸引公眾關注,牟取非法利益,為誹謗、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提供了傳播虛假信息的手段、平臺,擴大了信息網絡上虛假信息的影響范圍。
而涉案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寫好評、種草等。與上述司法解釋的制定目的,存在本質的區別。其在本質上是一種虛假宣傳。
接著,法官解釋了為什么認定虛假廣告罪(以下為判決書原文節選)——
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由此可以推斷出,廣告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賣家以一定形式介紹自己商品的行為都可涵蓋。意即,只要目的是直接或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無論以何種形式何種載體進行宣傳均可歸于廣告活動。
廣告的內容也并不僅限于介紹產品或服務的功能,經營狀況和用戶評價也當然的包含在內。因為經營狀況和用戶評價等信息與產品或服務的功能介紹均是服務于促進推廣產品和服務的銷售。
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商品的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影響的,屬于虛假廣告。
涉案行為主要是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偽造銷售狀況,營造虛假的客戶信譽和口碑,符合《廣告法》對虛假廣告的規定,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虛假廣告行為。
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寫到:虛假廣告罪屬于身份犯,其主體身份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這里的廣告主,即甲方企業。
317份合同,涉及眾多知名企業。判決書中,法官點了一家教育機構的名字。這是一家已經上市了的知名教育機構。
但為何此次政法機關僅追究了“廣告經營者”的刑事責任,沒有追究“廣告主”的刑事責任,法院沒有在判決書中釋明。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在判決書中,法官居然把撰寫發布種草文案、正面評論和改變排名的文案,都統稱為“刷單炒信”!
相信任何一個企業市場品牌公關,以及公關公司人員都不會把自己的工作和“刷單炒信”這么個電詐味兒極強的詞聯系起來。
由此可見,一些在業內人眼里約定俗成的東西,在外人眼里卻是另一個樣子的。就像是我曾經特別疑惑地問一位公安領導,為什么把新聞媒體報道也說成是“發帖”,對方很淡定地告訴我,“我們都這么叫”。
有時候,這種行業內和行業外的巨大的思維認知差,就是一種最大、最難以預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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