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4月17日4版
今天,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出的202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發布。此次評選的十個案件均為《人民法院報》2024年所報道的具有重大影響力、社會公眾關切、審理難度大、裁判結果具有重大意義或具有重要示范引領作用的案件,集中展現了本年度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的卓越成效。其中,由珠海中院審理的全國首例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東莞第一法院辦理的某五金公司訴某市行政機關征收補償系列案、廣東法院參與辦理的四川某化工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執行實施案等3案入選。
全國首例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華駕駛粵澳兩地牌照汽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客車進境通道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檢查時,從該車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對此,易某華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經鑒定,上述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彩龜(中文又名巴西龜、紅耳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000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易某華犯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專家點評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 羅麗
認定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須明確兩點:一是在客觀上,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行為,只有符合“情節嚴重”的要求時,才能成罪。被告人易某華非法引進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的紅耳彩龜,且涉案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數量巨大,多達1760只,參考總價為88000元,因此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二是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出于故意,過失的場合不構成本罪。因此,“無意引進”即伴隨人類的運輸傳播系統而擴散到特種物種的自然分布區域之外的非人為引進行為,不構成本罪。被告人易某華違反國家規定,將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私藏于汽車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之內,明顯屬于有意而為的故意心態。
綜合本案中涉案的外來入侵物種即紅耳彩龜數量、價值等因素,珠海中院作出判決,認為易某的非法引進外來物種行為已達到了刑事追訴標準,應當以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種判罰于法有據,合理合情,值得肯定。
某五金公司訴某市行政機關征收補償系列案
某五金公司使用的某經濟聯合社28.56畝集體土地被納入某市“工改工”項目拆遷范圍,雙方因征收補償問題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某五金公司同時就涉案地塊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針對涉案地塊分別提起多起行政訴訟。經法院與復議機關多次組織調解,某五金公司最終同意由某經濟聯合社向其支付8327460.08元補償款及評估費用的和解方案,民事案件得以調解結案。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全部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至此,10宗因土地征收補償糾紛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和民事案件得到整體性、實質性化解。
專家點評
華南師范大學教授 薛剛凌
行政訴訟制度的根本宗旨是要切實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行政紛爭。但由于行政訴訟實踐中情況復雜,民事與行政案件交織,關聯、嵌套案件多發,純粹從法律形式上進行審判,容易形成空轉,無法案結事了,因此,需要確立實質解決糾紛的司法理念,推動糾紛的實質性化解。本案就是實質性解決行政糾紛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征地補償問題。本案遵循實質性化解糾紛的理念,某省高級人民法院、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通過聯動協調機制,共同指導下級單位統一調解方向和具體思路,向相關當事人解釋法律,幫助其分析風險,對爭議土地及建筑物等進行價值評估,最終達成民事和解協議,民事案件得以調解結案,并在此基礎上,某五金公司自愿撤回了全部行政復議申請及行政案件的起訴。至此,所有案件一攬子解決。
實質性解決行政糾紛就是要運用系統思維,綜合分析案件,找到核心爭議點和化解紛爭的可行路徑,從根本上解決案件爭議,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四川某化工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執行實施案
申請執行人四川某化工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某化工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執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判決,判令山東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三聚氰胺產品,銷毀其年產10萬噸三聚氰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等,并賠償9800萬元。2023年2月6日,四川天府新區法院對該案立案執行,并將山東某化工公司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完畢。但山東某化工公司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銷毀設備等行為義務一直未主動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遂對該案進行掛牌督辦,由成都中院提級執行,協調案件所涉四川、廣東、山東等地多家法院協同推進。2024年1月28日,該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簽訂協議,隨后,廣州中院執行的另一專利侵權案,以及正在四川高院訴訟中的另兩起侵權糾紛一并得到解決。
專家點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 肖建華
本案執行和解,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執行法院和協同法院與地方黨委、政府和被執行人上級主管部門充分溝通,讓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專利許可費等,代替拆除設備,既讓已有設備繼續發揮其價值,成功兌現勝訴權益,又讓地方龍頭企業實現已投入生產線得到合法利用,實現了執行一個案件、保護兩方企業、保障兩地經濟發展的良好效果。
本案的成功執行,展現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威懾力:成都中院依法發出了司法建議書、通過招標確定設備拆解人等程序行為,使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具有不可置疑的強制性。人民法院運用交叉執行措施,依法強制執行,通過對執行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平衡保護,順利解決了此案中行為給付義務的執行難題,產生了“化解一案解決了一片”的效果,為交叉執行和執行和解賦予了嶄新的內容和意義,是新時代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司法制度創新。
本案順利執結,是最高人民法院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工作的縮影,是人民法院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振企業家信心的鮮活例證,是探索建立科學有效執行監督機制的生動實踐,是強化監督、避免消極、拖延執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化解執行積案難案的一次成功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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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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