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孟德斯鳩與伏爾泰、盧梭合稱“法蘭西啟蒙運動三劍俠”。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促使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理解。
孟德斯鳩學識廣博,思想深邃,擅長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于分權和法制的學說,對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產生過巨大深刻的影響。他關于十惡的論述,切中時弊要害,令人信服并不由得反觀自身。
第一惡:沒有人性的政治
政治給人冷冰冰的感覺,實際上一旦失去人性,那就為成為惡的象征。它最終存在的目的,應該以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前提,從而獲得長治久安,確保社會和國家的穩定繁榮發展。如果僅僅把統治者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顧民眾的利益和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那么,結果終究前功盡棄,事與愿違。如果人類社會的政治活動沒有人性,甚至連獸性不如,那只會讓人類退化到叢林野蠻狀態,這是值得警醒的一惡。
第二惡:沒有思想的崇拜
對某人某種思想的崇拜或贊譽,首先要確保本身具有智慧,他的思想產出是為了大眾服務。假如他本身就是惡的化身,不管是依靠權威逼迫人們的崇拜,那就得唾棄。否則只能助長惡的繁衍,給自己及社會造成無窮無盡的危害。
第三惡:沒有人文的科學
人文是指人類社會的各種文化現象,是體現、符合人性特點的文化現象??茖W發明創造離不開人文,否則將會禍及人類自身。而科學發明也是為了提升人文思想及價值,更好促進社會文明構架的建成。
第四惡:沒有道德的商業
商業雖然是以盈利為主導,但是必須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確保人們在消費過程中的安全性和穩妥性,便捷高效的商業活動,依然是以人為本,而不是以不擇手段的盈利為目的。一旦道德失范,那么帶來的就是社會的互害模式,縱使經濟呈現出一時的繁榮,也難以避免商業信譽的毀滅,從而得不償失,連鎖效應導致人人自危。
第五惡:沒有良知的知識
人類學習知識的目的和經商類似,而且經商也需要知識的支撐。但是,一旦知識為沒有良知的人所掌握,那么就如同豺狼增加了雙翼,格外可怕。所以,知識本身沒有方向,而良知的方向就是知識產生正義或邪惡的方向,因此,一個人的良知和知識到底帶來什么有著直接的聯系。
第六惡:沒有真實的歷史
人類以往的歷史,有很大一部分是被人為篡改過了的,也就是常說的偽史。人類發展需要不斷地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如果沒有真實的歷史,就談不上總結經驗和教訓,那么就無法搞清楚自己的長處和短處,也就無法進步;不進則退。當歷史不能成為前車之鑒時,歷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任何企圖修改篡改歷史的人,其目的都是不可告人的。
第七惡:沒有獨立的精神
精神是一種無形的存在,也是一種無形的價值。而個體的不同,其精神表現形式也各色各樣,不可能千篇一律或千人一面,否則就無法形成思想的多面性,唯有精神在碰撞和爭議中才能愈加接近真理。
第八惡:沒有自由的幸福
自由也是幸福的一種體驗方式。在憲法或法律框架之內的自由是人的權益,不可無端剝奪。任何生命都是崇尚自由的個體,我們既沒有奪取別人自由的權利,也應該為自己的自由而奮起保護。一只關在籠子里的鳥兒,就是錦衣玉食,也無法替代在外面日子清貧卻隨意飛翔的快樂。
第九惡:沒有勞動的富裕
通過自己的勤奮勞作,過上富裕而有尊嚴的生活,是我們勞動的理想方式。一旦有人勤奮勞作卻食不果腹衣不蔽體,那么,這里一定出了問題,那就是有些人不勞動卻獲得無可計算的財富,這就是剝削和被剝削的關系形成。如果不勞而獲,大多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得到的。當然,不排除贈予,而贈予只限于前人生前的自主意愿;而靠掠奪他人勞動成果富裕起來的現象占據主導地位時,人類社會就遠離了文明。
第十惡:沒有制約的權力
權力欲望人皆有之,權力有無限擴張的自然屬性,可以說欲壑難填,所以,必須借助約束機制加以約束,不能任其泛濫成洪水猛獸,傷及社會,繼而也讓權力者自我毀滅。公權力尤其如此。公權力恣意妄為的社會一定是非常可怕的社會。
孟德斯鳩出生于1689年 1月18日,逝世于1755年 2月10日。終其一生最重要的作品,當屬《論法的精神》。他對人性惡的認識無比深刻,要遏制這樣的惡,尤其是掌握權力者的惡,不能只靠人的自覺,必須有一套可靠可行的制度。
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現代分權結構,且相互制衡。這一卓越洞見賦予本書在法律和政治思想領域中“里程碑式”的地位。出版后不到一年就印了22版。
本書的重要性再怎么強調都不為過:
◎ 孟德斯鳩把“專制”釘到歷史的恥辱柱上
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三種:君主、共和、專制。不同政體不僅有著特定的法律,且有屬于使該政體運行的人類情感:君主政體需要榮譽,共和政體需要品德,專制政體則仰賴恐怖。
而訴諸恐怖的專制,違背人性,必定不會長久。同時,專制制度的不可救藥性,還在于其所內生的不可根治的腐敗。
孟德斯鳩對專制政體的原則、法律性質、奴性教育的剖析,影響深遠。從此往后,那些行專制之實的國家,都不得不以民主、共和之名來粉飾其統治。
◎ 孟德斯鳩提出的憲制構想演變為廣泛的實踐
1755年,孟德斯鳩去世,僅不過二三十年,權力制衡的基本觀念和原則就得以實現——1787年的美國憲法。如今,“三權分立”已經成為民主國家普遍化的制度遵循。
1789年,法國革命爆發后的《人權宣言》中,也明確提到,沒有分權,就沒有憲法。
盡管當今世界對于權力制衡的具體方式和性質有著不同看法,但“權力往往被濫用”、“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必須把權力關在籠子里”等觀念,已經成為現代文明世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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