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機動車處理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罰,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通告三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現將扣留的以下機動車予以公布,請被扣留車輛當事人于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到轄區大隊接受處理,否則,將依照規定程序處理扣留的車輛。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4月17日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宣傳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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