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醉酒后駕駛電動車發(fā)生單方事故死亡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中午11時許,須某與被告陸某、蔣某、陳某及他人一起于常熟市某飯店吃飯,席間須某與多人均有飲酒。酒足飯飽后,須某駕駛二輪電動車離開飯店。直至下午13時39分許,須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失去控制與道路北側的綠化樹相撞。事故造成須某受傷,其經送醫(yī)后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司法鑒定,須某血液中乙醇濃度已屬醉酒狀態(tài)。交警調查后認為,須某醉酒后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事故地,未能安全駕控車輛,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認定須某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經專業(yè)機構鑒定,須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前、后輪制動裝置均不可有效工作。此后,須某的家屬將參加聚餐活動的陸某、蔣某、陳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共計44萬余元。
庭審現(xiàn)場
審理中,被告陸某表示,事故當天是由蔣某提議吃飯,并由蔣某買單,吃飯一共有7個人,大概到中午12點多結束。蔣某使用陸某的手機并通過他的微信叫須某來吃飯。聚餐中,陸某與須某喝了一小桶米酒,大概五斤,差不多兩人對半,其他人喝的白酒。當時互相敬酒是有的,但沒有人勸酒。陸某認為,平時他與須某也一起喝酒,當時他喝的這點酒應該沒問題,無法判斷是否喝醉了。吃飯結束的時候蔣某沒有提出要送誰回家,因為大家都是騎電瓶車的。
被告陳某表示事故當天上午,他去蔣某家里喝茶,蔣某說中午一起吃飯。午飯吃了一會兒須某才到飯店,不清楚是誰叫須某來的,跟須某并不熟悉,是朋友的朋友關系。喝酒的時候沒有人勸酒。蔣某先走了五到十分鐘。
被告蔣某表示,當天陸某和陳某分別到他家里來喝茶。到10點40左右,他就說去外面一起吃點。到了飯店大概十幾分鐘,須某就來了,在來之前他就已經喝了一杯米酒,之后又跟大家一起喝了一杯。之后,蔣某的老婆就來到飯店,結賬后接他回家了。差不多1點左右蔣某回到家中,后來從陸某處獲知須某出事了。具體須某喝了多少蔣某記不清了,因為大家覺得他酒量好,都沒有勸酒,記得自己好像對須某說過下午還要上班少喝點酒。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三被告的陳述,可以認定須某與被告陸某、蔣某、陳某及他人的聚餐活動的組織者系蔣某,其余人員均為聚餐活動的參與者。須某、陸某、陳某在聚餐活動中共同飲酒,在此過程中,無證據(jù)證明被告陸某、陳某存在勸酒、拼酒等過錯行為,故認定陸某、陳某對須某的死亡沒有過錯。
蔣某作為聚餐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對前來聚餐的人員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提醒他人適量飲酒、合理勸酒,勸阻酒后駕駛車輛,并對飲酒過多的人員給予適當?shù)恼疹櫋⒆o送,以保障其安全返家。蔣某沒有提醒他人適量飲酒,致須某飲酒過多,并未及時勸阻酒后駕車行為,其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須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
事故發(fā)生時須某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道自身的狀況、過量飲酒的危害以及具備自我保護的安全防范意識,但其仍然放縱自身的行為,酒后駕駛制動不合格的電動車上路行駛,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綜合上述事實認定及情況分析,酌定蔣某承擔須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4萬元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醉酒后回家路上發(fā)生事故死亡,共同飲酒人員是否均需承擔責任,需要視各參與人員身份、在聚餐過程中的表現(xiàn)等分別確定是否存在過錯。一般而言,組織者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包括宴請過程及時關注共同飲酒人員的身體狀況,在發(fā)現(xiàn)存在飲酒過量的情況下,應及時提醒、勸阻,對醉酒后的人員負有妥善安置的安全保障義務。普通參與者承擔的注意義務較低。普通參與者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對他人的死亡不負預見性且不存在過錯的,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瀟湘晨報綜合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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