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華蓉 記者 李子璇)公交司機工作期間屢打瞌睡,客運公司以違反企業制度為由,解除與司機的勞動合同,客運公司有理嗎?淮安邱某是客運公司駕駛員,8個月內,他26次開車困倦,客運公司前后5次對其進行約談提醒,但邱某仍出現疲勞駕駛等情形。客運公司辭退邱某,邱某認為這是違法解除,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淮安市淮安區法院獲悉此案件。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邱某于2019年10月進入該客運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12月,邱某發生過26次開車期間出現困倦、打瞌睡,1次使用手機的情形,其中2023年12月發生5次困倦、打瞌睡等疲勞駕駛的情形。該客運公司前后5次對其進行約談提醒,但邱某仍出現疲勞駕駛等情形。2023年12月,某客運公司向邱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邱某認為系違法解除,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等。經仲裁,仲裁委對上述請求未予支持,后邱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邱某在駕駛車輛工作期間存在數十次困倦、打瞌睡狀態等疲勞駕駛情形,造成上述情況的并非客運公司,而是邱某自身原因。后邱某在客運公司多次談話提醒后,仍出現疲勞駕駛的情形。邱某作為有多年駕駛經驗的公交車駕駛員,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此種狀態下仍駕駛公共汽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嚴重影響乘客、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與道路交通安全,故某客運公司解除與邱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據,遂駁回邱某訴訟請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