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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關稅,我不是很想聊這類話題,因為真的很無聊。
但陸續有好幾個滿級讀者來問我,那我簡單說兩句。
我有個合伙人,比我年長很多,但是很那啥,俗稱老S匹吧,這方面經驗很充足。
當然,他主要是去國外。
但是他對這方面法律,以及相關案件的判決研究得很多,我就把這個話題轉交給他,問他怎么看。
他的結論就倆字,說這個男方,是法盲。
我很好奇,為什么這么說?
他就給我普及了強奸的認定。
強奸有兩個重點:
1、是否違背婦女意愿。
2、過程中是否有暴力,或者說婦女是否有呼救行為。
不是串行的關系,是并行,滿足一條就可以認定。那么反過來說,男方要脫罪,需同時自證兩條。
這個男的,他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使用暴力,但是沒用。因為他沒有辦法證明第一條。
其實案件中的女方說的很清楚,如果房子加名字,就不算強奸,反之,就算強奸。
也就是說,房子加名字,是婦女的意愿。你沒有加名字,就和人家發生關系,的確違背了婦女意愿。
所以二審判決下來,刑期三年。
那么這個老S匹合伙人他說什么呢?
他說以他多年的經驗,他和女生交往,一定要先給錢,哪怕只是發了個520的紅包,也要先給錢。
給錢的用意是什么?就是證明對方是自愿的。
哪怕他在日本也是這樣,先給錢,你給了錢,對方收了錢。接下來只要你沒有用強,沒有用藥,那么無論如何,強奸是不會成立的。
頂多在有些國家,會被拘留個幾天,會交幾千塊罰款。會被認定為非法打撲克。
可如果你不給錢,那主動權的確在對方手里。
東哥那次在美國明尼蘇達州,就陷入這個危機,人家上來就告你強奸。
你拿出的那堆證據沒用的,什么人家帶你去她房間,什么樓梯間拍下的視頻雙方很友好。
這些都沒法證明女方自愿,如果對方一口咬定自己不自愿的話。
所以給錢是最安全的,只要她收錢,你就避開了很多事后對方反悔的麻煩事。
東哥那件事,事先沒給錢,事后要讓對方撤訴,幾百個,是難以私了的。
你看,明明520就能解決的問題,搞這么大。
所以,這個男方不冤,他確實是個法盲。明明幾百塊就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他非要承擔。
而且熱戀中,既然對方想要你在房子上加名字,那么也就很難拒絕你發個520的示好。
真要是連這個都拒絕,你也可以認為有被仙人跳的風險,你就不該發生關系。
我聽了之后直呼:老司機。不愧是日本混出來的,自我保護意識非常強。
這個案子本身我就不評價了,我對這種是是非非,毫無興趣。
問的人多,權當分享給滿級讀者們的一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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