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江蘇)獲悉,江蘇省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揚中市匯豐大酒店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原因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4年9月9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投訴人反映,2024年8月20日,他與朋友在揚中市匯豐大酒店消費,共計花費2460元,其中6條鮮活河豚共計1800元,單條售價300元。投訴人稱,商家在店內魚池飼養河豚,并在菜單上明碼標價“紅燒河豚”,由店員現場捕撈后進行簡單宰殺和烹飪,菜品中還包含河豚內臟、魚肝、魚皮等。
河豚又稱河鲀魚,河豚和河鲀是同一種魚類的不同稱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之規定,養殖河豚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禁止不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養殖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
此外,《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適用法律條款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為防控食源性疾病,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
2024年9月11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信息前往匯豐大酒店位于揚中市三茅街道揚子中路266-12號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在其大廳養魚池、后廚操作臺面、冷藏冰箱未發現活河豚或河豚成品、半成品,菜單上標注河豚烹飪種類。為進一步查明情況,該局遂予以立案調查。
經過進一步調查,該局查明該酒店于2024年8月20日共銷售6條生態養殖暗紋東方豚,是直接在店內養魚池中撈取宰殺清理干凈后由專業人員進行烹飪,然后提供給消費者。因采購人員已離職無法提供供貨者的信息。貨值1800元,利潤360元,故違法所得360元,至該局調查終結時未發現消費者食用上述河豚導致食品安全事故。
基于調查結果,該局認為,當事人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河豚活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涉案河豚貨值金額較少,宰殺烹飪過程是由專業人員從事完成,且本局未接到相關食用橘黃豚產生不良反應的投訴,危害后果輕微,當事人能積極主動改正。經揚中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60元整,罰款5000元整,上繳國庫。
無獨有偶
泰興一家餐飲企業
因制售含有河鲀魚肝菜品
也被行政處罰
2024年8月16日,泰興市市場監管局對泰興思睿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泰市監處罰〔2024〕00355號行政處罰。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涉嫌制售含有河鲀魚肝菜品的違法經營貨值計1344元,違法所得計1344元。
當事人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白酒的違法經營貨值計12462,違法所得計12462元。
違法行為類型: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及其從屬||標簽、標識、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及其從屬。
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處罰內容:罰款金額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344元;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曉生了解到,只有經過國家允許的特定品種(紅鰭東方鲀、暗紋東方鲀),并且在符合嚴格加工標準的條件下,才能合法進入市場銷售。由于普通飯店無法確保河豚經過完全安全地處理,一旦操作不當,就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以下圖片來源于網絡)
河豚又稱河鲀魚,河豚和河鲀是同一種魚類的不同稱呼。河豚含有河豚毒素,盡管不同品種河豚毒素差異明顯,但其食用安全風險均較大。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之規定,養殖河豚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禁止不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養殖河豚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
此外,《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適用法律條款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為防控食源性疾病,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
圖文來源:中國市場監管新聞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泰興生活網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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