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出差酒店的KTV唱歌后,
回房間猝死。
當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
認為員工因公出差,
是工作時間的延續,
其死亡符合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雙方各執一詞,
4次對簿公堂!
事件回顧
王某系湖南某通信公司維護部工作人員。
2017年6月21日,王某和同事肖某被公司派往懷化出差。6月23日21時許,王某和肖某入住懷化某酒店,之后,王某與同事在酒店二樓KTV唱歌至6月24日1時許回房間休息。6月24日8時許,他在酒店房間內床上被發現死亡。
2017年8月15日,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以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公司不服,向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
2017年12月26日,省人社廳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網絡配圖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2018年2月8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6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8月20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仍認為王某死亡不符合相關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不予認定。
市人社局辯稱,因公外出期間也存在休息和工作的界限,將因公外出所有時間認定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社會常理。王某在唱KTV返回房間至被發現死亡期間,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有工作行為。
公司認為,王某因公出差,是工作時間的延續,其死亡的情形符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法院判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行政行為后,市人社局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同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2018年12月5日,公司再度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人社局無法證明
死亡與唱歌存在因果關系
應認定為工傷
一審
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王某在酒店二樓KTV唱歌是個人行為還是用人單位組織的工會活動存疑,即便認定他到KTV唱歌系個人行為,也不能直接得出其回到房間后,在房間內休息期間死亡的情形不是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結論,且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廳未提供證據證實,王某的死亡與唱歌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其次,因公外出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具有流動性、不確定性。故勞動者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的時間和空間均應認定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且本案無證據顯示王某回到房間后仍從事了與工作無關的個人活動,故他回到酒店房間休息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號《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本案中,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與前次基本相同。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市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公司關于王某死亡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正確的。市人社局的上訴理由,實際是對原生效判決結果不服,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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