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旺季來臨,
單位調巡場員工支援打稱工作,
打工人拒絕:干不了干不了!
超市裝監控后無需巡場,
調崗至稽查自助收銀,
打工人依然:我不干我不干!
究竟哪方有理?
法院怎么判?
案情簡介
小王系某超市員工,負責巡查商場,小王與超市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超市可根據經營需要和勞動者的能力、工作表現調整工作部門和崗位。
兩次調崗,他都拒絕了......
因經營旺季到來,超市安排小王于春節放假之前,臨時、短期支援休閑食品部門打稱工作。超市表示可對其進行工作培訓、演示,也明確告知了小王支援時間,并表示支援期內,小王的工資、福利等照舊發放。小王拒絕參加培訓,也拒絕進行工作支援。超市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小王嚴重違紀處分。
后因超市安裝監控系統,已無人工巡場需要,超市將小王等原人工巡場崗位的員工調崗至自助收銀稽核崗,負責在自助收銀區查看消費者有無漏搜商品,工資待遇保持不變。因調崗未上調工資,小王拒絕崗位調動。超市依據規章制度,再次給予其嚴重違紀處分。
綜合上述兩次違紀處分事實,超市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的規定,通知工會后,與小王解除勞動關系。
小王認為,自己一直從事巡查商場工作,沒有精力和能力適應新崗位,超市對其進行調崗存在針對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認為超市調崗行為未超出合理范圍,對小王主張的賠償金等訴求不予支持。小王不服該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超市在經營旺季之時,為滿足經營需要,對人力資源進行統籌安排是其自主經營權范圍內的行為。在明確工資待遇不變、并可安排培訓、演示的情況下,超市安排小王臨時、短期支援其他部門幫忙打秤,是應對旺季銷售工作的需要,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范疇。后超市因加裝監控設備,將小王調崗至自助收銀稽核崗位,系基于超市經營發展需求,并非僅針對小王個人,且工作內容并無本質差別,未增加小王的工作強度和工作量,也系合理安排。經核查,小王未能充分配合用人單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單位依據自身規章制度對其作出相應處理,并無明顯不當。現因小王累計有兩次嚴重違紀處分,該超市根據《員工手冊》解除與小王的勞動關系有事實依據,該解除行為合法,無需向小王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依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求,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合理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體現,但調整工作崗位必須遵循合法性、正當性與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單位第一次用工安排系基于超市生產經營的需要,臨時性、短期性安排勞動者至本單位其他部門支援工作,并提供相關培訓;第二次用工安排系基于超市經營發展的需求,安排包括小王在內的多名員工至自助稽核崗位工作,兩次用工安排均未就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作出不利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調崗,應當主動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例如明確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期限、勞動報酬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且調崗不得具有針對性和侮辱性,否則仍會承擔違法調崗的法律風險。
來源:“江蘇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