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5年中小學教師招聘考試(筆試)將于4月19日進行,為確保西寧考區廣大考生順利應考,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及時打印準考證
1.打印時間及流程:準考證打印時間為4月14日—4月19日,考生可進入青海省教育考試網(http://www.qhjyks.com/),點擊主頁面右側“數字招考服務大廳”下的“教師招聘考試”,登錄個人賬號后下載并打印,考前務必認真閱讀準考證上明確的重點注意事項及規定。
2.特別強調:考試未結束前,準考證不得亂寫亂畫或做標記,否則按違紀論處。嚴禁私自修改準考證頁面內容,一經發現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第三款“持偽造證件”論處,取消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二、嚴格遵守考試時間
1.考試時間:2025年4月19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00。
2.特別強調:開考30分鐘后(含30分鐘,按到達考點門口計)一律不得進入考點。開考后不得中途隨意離開考場,不得提前交卷。開考指令發出前答題或停止答題指令發出后仍作答的,按違紀論處。上午兩門科目連續作答,未參加上午第一場考試的考生,不得參加上午第二場考試。
三、積極配合安檢
1.配合安檢:考點均使用智能安檢門和手持金屬探測儀進行違禁物品檢查,建議考生至少考前1小時到達考點,積極聽從工作人員指揮,依次接受安檢,有序進入考場,切勿走錯考點考場。
2.特別強調:請考生盡量不要攜帶、穿戴有金屬配件的物品或衣物參加考試,避免安檢設備報警,反復安檢,影響入場考試。
四、規范攜帶考試物品
1.攜帶證件要求:考生憑紙質準考證、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包括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和由派出所開具的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進入考點考場。請注意證件不齊者一律不得進入考點,有效證件不包括社保卡、戶口本等。
2.特別強調:考生進入考場,只準攜帶準考證上規定的考試必需文具,嚴禁攜帶手機、手表、手環等具有通訊和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和紙質資料進入考場,帶入考場的,無論使用與否,均視為違紀違規行為,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五、誠信參加考試
1.遵守考試規則:考試期間,請考生自覺遵守考試有關法律法規,誠信參加考試,如有考試違規違法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予以嚴肅處理,所有違規違法等行為均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請考生嚴格遵守考場規則(詳見附件1),共同維護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2.特別強調:所有考場均實行全覆蓋、全時段網上監控和錄像,監控視頻和后期的錄像回放都將作為認定考試違規的依據。
六、提前熟悉考點周圍環境。
1.看考場時間及要求:請考生于 4月18日下午15:00—17:00前往考點,通過考點門口擺放的《考場平面示意圖》了解考場具體位置,但不得進入考點。
2.特別強調:請考生考前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和交通情況,提早做好防范,并提前規劃路線和時間,以免延誤考試(考點地址及乘車路線見下表:)
附件:
1.考場規則
2.《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附件1
考場規則
1.考生在考試前40分鐘(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憑紙質準考證、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包括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和由派出所開具的帶照片并蓋有公章的戶籍證明)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右上角。證件不齊者不得進入考點。
2.考試實施全封閉、全屏蔽。考試開始30分鐘后(含30分鐘,按到達考點門口計),遲到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點。未參加上午第一場考試的考生,不得參加上午第二場考試。開考后考生不得中途隨意離開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3.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嚴禁攜帶通信設備、存儲設備、電子設備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及資料入場,帶入考場的均視為違紀違規行為,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違規者成績按無效處理。
4.考試開始前,試卷未發放,工作人員發現或考生主動提出坐錯座位,考生可自行回到正確的考場繼續考試;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30分鐘內,考生主動提出坐錯座位或監考老師發現坐錯座位的,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但試卷及答題卡不得帶走,在同一考點的由工作人員帶其回到正確的位置重新開始答題,不予補時延長,不在同一考點的,在備用考場等待直至考試結束,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開考30分鐘后考生或監考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要求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在備用考場等待直至考試結束,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5.試卷(卡)發放后,考生必須首先在試卷(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將條形碼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不得做其他標記;待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答題卡發放后,無印刷、折皺、發放錯誤等特殊情況外不予更換。
6.監考人員不得給考生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向流動監考人員報告或在監控前舉手示意,待工作人員處理。
7.客觀題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對應答題位置上填涂作答;主觀題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未按要求答題的相關題目按無效答題處理。
8.除民族語文、英語學科教師崗位《學科專業素養》科目外,其余筆試科目均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9.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考試材料,違反者按違規處理。
10.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繼續作答的按違紀處理。考生應將試卷、答題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嚴禁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及考試相關設備設施,違反者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按無效處理。
11.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附件2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5號)
第二章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來源:西寧市教育考試院
編輯:趙生欣 責編:謝青玉 監制:馬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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