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整治亂收費的決策部署。引導行業協會商會規范健康發展,更好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聚焦自治區“三個強化”,推動全旗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走深走實。旗委社會工作部、旗民政局、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三部門聯合發布《達拉特旗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正負面清單(2025版)》。
行業協會商會收費,主要指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和其他收費。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的各類收費業務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則。
●1.行業協會商會可以依據章程按年度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用于保障行業協會商會正常運轉和為會員提供基本服務項目。
●2.行業協會商會可以結合行業和會員實際,按照章程規定程序,合理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和檔次,會費標準的額度要明確。
●3.行業協會商會會費需專項核算,并按照規定使用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統一規定的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
●4.行業協會商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代行政府職能收取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按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門統監(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5.行業協會商會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可以按規定收取考試費和鑒定費。
●6.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接受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相關工作,相關工作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7.行業協會商會可以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信息咨詢、培訓、評價、展覽、銷售報刊等服務性項目收費,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8.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開展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并收費。
●9.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按照彌補成本、略有盈余、自愿參加的原則開展培訓活動并收費,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培訓服務和收費要質價相符。
●10.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并收費,在通知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11.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銷售刊物、報紙、書籍等,需根據出版成本、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價。
●12.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接受捐贈,應當以自愿為原則,簽訂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
●13.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合理收費項目。
●1.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并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
●2.不得只收取會費不提供服務,或者對會費所包含的基本服務項目重復收取費用。
●3.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機構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多頭重復收取會費,不得設立收取、中轉會費的財務賬戶。
●4.不得采用“收費返成”“抽成”“分成”等方式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吸收會員、收取會費。
●5.不得不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6.不得將會費檔次設置超過四檔,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收費標準,不得實行浮動會費。
●7.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票據開據其他收費行為。
●8.不得依托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業影響力,強制會員單位參加各類會議、培訓、考試、展覽、評比評選、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
●9.不得強制市場主體提供贊助、捐贈、付費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
●10.不得利用法定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委托、授權事項違規收費。
●11.不得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
●12.不得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
●13.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
●14.不得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除會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15.不得不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強制性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16.不得對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設置不合理的收費標準。
●17.不得對會員實施經濟處罰。
●18.不得違規組織培訓并收取費用。
●19.不得在舉辦會展、展覽、展銷活動時,借助行業影響力或自身優勢地位強制收取展位費、宣傳推廣費等。
●20.不得使用非對公賬戶收費,不得白條收費,收費不得開具不合規收據。
內容來源:達拉特旗委社會工作部行業協會商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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