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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廳|2024年度無錫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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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無錫市兩級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引,全面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緊扣“培育新質生產力”的時代使命,將知識產權審判作為服務創新驅動發展、護航科技自立自強的重要抓手。通過積極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審判格局,形成“激勵創新、維護公平、促進發展”的價值導向,為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創高地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現向社會公布十起無錫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

盜鏈”視聽作品牟利,惡意侵權被判重刑——以“盜鏈”方式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二

偽造吊牌假冒商標,刑民雙責震懾犯罪——假冒“海瀾之家”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例三

惡意訴訟阻上市路,司法反制正營商道——惡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反賠案

案例四

被訴產品即將交付,行為保全迅速止損——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保全案

案例五

商業秘密被竊使用,司行協同雙重保護——侵害馬卡龍糕點商業秘密行政處罰案

案例六

非法下載工業軟件,輕視版權高額賠償——侵害“CATIA”軟件著作權案

案例七

未經授權改編劇本,錫劇電影惹上爭議——《江南雨》錫劇劇本著作權侵權案

案例八

文化衍生品“章”變“卡”,虛擬交易同屬侵權——侵犯“檀香刑”紀念章著作權案

案例九

“白藥”維權劍指“中藥”,商標裝潢智辨真偽——“云南白藥”與“云南中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例十

打假協會“以假打真”,商業誹謗須擔重責——發布不實打假報告構成商業詆毀案

01

“盜鏈”視聽作品牟利

惡意侵權被判重刑

——以“盜鏈”方式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孫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相關著作權人許可,通過技術手段開發運營多款影視作品聚合APP,以“下載上傳”和“盜鏈”兩種方式非法傳播視聽作品。其中,“下載上傳”方式即通過網絡下載熱門影視作品,上傳其出租的云儲存服務器;“盜鏈”方式即利用技術手段解析播放鏈接,使相關著作權人的視聽作品直接在被告人的視頻平臺播放、下載。上述行為可使公眾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從涉案多款APP上獲取上述視聽作品。被告人張某、孫某等人采用“下載上傳”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11000余部,部分作品點擊量達4800萬余次,通過“盜鏈”的方式傳播視聽作品共計72000余部,部分作品點擊量達4050億余次,并通過投放收費廣告非法獲利3.92億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孫某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網絡大量傳播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傳播他人作品數量、視頻點擊數以及違法所得數額均巨大,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判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萬元;孫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點評】

該案所涉網絡著作權侵權的非法獲利近4億元,被稱為全國網絡影視平臺“盜鏈第一大案”,被央視等多家媒體報道。近年來,一些不法經營者以“盜鏈”等技術手段,繞過權利人平臺的技術措施,非法獲取正版視聽作品的原始播放地址,從而實現上述視聽作品在自己平臺上的播放、下載,取得最終用戶的瀏覽和點擊率,并以投放廣告收取費用等形式牟取巨大利潤。該案被告人即是以所謂的“視頻聚合”服務,打著方便公眾的旗號,背地里卻以“盜鏈”方式攫取本屬于著作權人的利益,嚴重破壞網絡視聽行業市場秩序。該案判決明確認定被告人的“盜鏈”行為屬于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為網絡版權保護提供了明確指引,對遏制利用新型技術侵權、維護影視行業生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央視新聞報道

02

偽造吊牌假冒商標

刑民雙責震懾犯罪

——假冒“海瀾之家”注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連某甲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在未取得“海瀾之家”“海瀾優選”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購買假冒的吊牌16萬余套。被告人連某乙、陳某某明知被告人連某甲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仍幫忙將上述吊牌掛在無標服裝上并打包、貼快遞面單等。后連某甲將假冒涉案商標的服裝通過網店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98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50余萬元。檢察機關以三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同時涉案商標權利人以要求連某甲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系共同犯罪。涉案商標在服裝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人連某甲實施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侵權故意明顯且情節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據此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連某甲、連某乙、陳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80萬元至10萬元不等,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連某甲賠償涉案商標權利人各項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3萬元,并在網絡平臺、報刊上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連某甲不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連某甲撤回上訴,上述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本案是無錫法院探索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構建“刑民一體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典型案例。知識產權刑事訴訟針對的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權利人因犯罪行為導致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一般要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本案涉及國內知名服裝商標品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商標權利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在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同時受理符合條件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同一訴訟訴程序中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懲治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又判決被告人承擔對權利人的賠償責任,實現對權利人的民事權利救濟,使權利人及時彌補了其因涉案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有效地降低了權利人維權的金錢和時間成本,確保權利人合法權益得到全面維護。


△涉案正品吊牌與假冒吊牌比對圖

03

惡意訴訟阻上市路

司法反制正營商道

——惡意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反賠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金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無錫靈鴿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同業競爭企業,主要從事專用設備制造行業。原告以被告生產的成品罐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及律師費8萬元。被告提起反訴稱,原告明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權證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故意選擇被告上市審核期間高額索賠,其目的在于阻礙其上市進程,構成惡意訴訟,要求原告賠償律師費40萬元、經濟損失200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其申請出具專利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權利要求1-5不具備創造性,全部權利要求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被告在審理過程中,以本案訴訟為由申請北交所暫停上市審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原告明知涉案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初步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卻故意在起訴之時隱瞞對其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選擇被告在上市申請審核的關鍵節點提起本案訴訟,并以高達2300萬元明顯不合理的畸高金額索賠,目的在于阻礙被告的上述進程,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被告因此暫停了上市審核進程。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并非正常維權,而是意在拖延對方上市進程,損害對方權益,屬于惡意訴訟。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并判決原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被告合理開支40萬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被告為知名科技企業,在上市審核過程中遭遇訴訟突襲,導致上市進程被阻。原告明知其權利缺乏正當基礎,卻以維權的幌子提起訴訟,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該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影響了民事主體依法正常行使權利。本案判決認定原告提起訴訟的行為系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體現司法對此類訴訟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的堅定態度,對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促進營商環境優化,保護科創企業正常發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應。此外,該案一審從立案到判決,僅歷時100天,從反訴立案到判決僅用時42天,被告在一審勝訴后重啟上市進程并最終在北交所成功上市。該案的審判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快保護”,公正高效維護企業創新權益,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責任和擔當。


△被告上市公告

04

被訴產品即將交付

行為保全迅速止損

——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行為保全案

【基本案情】

原告無錫澤太微電子有限公司系登記號為BS.225525712、名稱為“ULPRFTRANSCEIVER”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人,該權利目前處于穩定狀態。原告通過公證保全的方式從被告芯某公司購買了型號為TS3260的芯片,并委托相關機構出具布圖設計比對報告,比對結論為被訴芯片復制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被訴芯片系由被告馳某公司委托案外人加工生產,目前有部分批次產品將要交付。原告認為,被訴芯片售價遠低于其同款產品,流入市場后必然會搶占其市場份額,給原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據此請求責令芯某公司、馳某公司停止復制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停止銷售含有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被訴芯片,案外人協助停止交付被訴芯片。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處于穩定狀態,其提交的證據初步證明了馳某公司委托案外人生產、芯某公司銷售的被訴芯片存在侵害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可能性,被訴芯片即將交付并流入市場,如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可能會極大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告在提出申請的同時已提供了擔保,故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裁定責令馳某公司、芯某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案件裁判生效之日分別停止生產、銷售被訴芯片。同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案外人停止交付被訴芯片。馳某公司、芯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復議請求不成立,裁定駁回兩被告的復議。

【案例點評】

行為保全(臨時禁令)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依法采取的權利救濟的法律制度。通過行為保全,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獲得法律上的保護,有效防止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從而避免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該案是全國法院首例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的行為保全案件,同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支持行為保全復議裁定案件,該行為保全裁定基于被訴侵權產品即將交付,情況較為緊急,其流入市場可能給權利人帶來交易行為減少、價格侵蝕等損害等因素,認定涉案保全行為申請符合準許條件,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止了涉嫌侵權行為及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及時性和高效性。同時,該案對于促進完善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司法服務,保障無錫半導體芯片這一“地標”產業發展,維護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被訴侵權芯片

05

商業秘密被竊使用

司行協同雙重保護

——侵害馬卡龍糕點商業秘密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日,原告法某公司以孫某、優某公司、艾某公司等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歷經一、二審訴訟程序后,原告獲得勝訴。生效判決認定原告的馬卡龍糕點主要組份(成份)及配比工藝,馬卡龍糕點殼的主要制作工藝構成技術秘密。孫某違反原告的保密要求,將在原告工作期間取得的上述技術秘密披露給優某公司、艾某公司使用,孫某、優某公司、艾某公司共同構成對法某公司技術秘密的侵害,最終判決優某公司、艾某公司、孫某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等。原告在上述終審判決作出后,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告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優某公司、艾某公司、孫某侵犯技術秘密,被告就優某公司的被舉報行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法院生效判決內容認定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為技術秘密,優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技術秘密,責令優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12萬元。法某公司認為,某被告辦案拖延偏袒,未盡職查明優某公司的違法所得,即使未查明違法所得,也應當結合法院判賠額100萬元及其他惡意侵權等情節,認定優某公司侵權情節嚴重,至少作出不低于100萬元的罰款。據此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某市監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作為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依法有權就侵害其技術秘密的行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所作處理與其有利害關系,故法某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在先生效判決僅認定優某公司具有侵權惡意,并未認定優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100萬元的判賠金額不能直接作為優某公司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依據,該判賠額是一、二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在法定限額內酌情確定的,故被告仍應在行政執法中對優某公司的違法所得進行調查,以此確定優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被告立案后,進行現場檢查及詢問相關涉案人員,提取相關財務資料,還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核,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審核工作,據此應認定其履行了法定職責,不存在訴稱的不履行職責等情形。在無法確定優某公司違法所得的情況下,被告未認定優某公司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據此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案例點評】

商業秘密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且蘊含巨大價值的知識產權,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嚴厲懲治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為保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發展提供堅實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保護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抓手。該案涉及屬于商業秘密的技術秘密司法和行政的協同保護,權利人研發的技術秘密被侵害后提出民事訴訟,在獲得民事司法保護后,行政執法部門依權利人的舉報,對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處罰,涉案技術秘密獲得了民行合力的雙重保護。同時,該案判決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在商業秘密保護上的銜接關系,對于行政機關準確的事實認定和合法適當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中予以支持,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履職。


△涉案馬卡龍糕點

06

非法下載工業軟件

輕視版權高額賠償

——侵害“CATIA”軟件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系全球領先的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件提供商,享有“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原告經過調查,發現被告協某公司在生產經營中未經授權,大量復制、安裝涉案軟件。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同時,為固定侵權證據,原告申請法院對被告經營場所的計算機所使用軟件進行證據保全。法院依法準許上述申請并作出證據保全裁定,經現場證據保全,共發現被告經營場所的計算機中安裝有18套涉案軟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復制、下載大量涉案軟件用于生產經營,其雖然曾經購買過少量正版軟件,但并未證明法院證據保全查獲的被訴侵權軟件中有上述正版軟件,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涉案軟件的著作權。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二審法院根據協議內容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問題作出回應。街道辦在收到該回函后答復程某,認為未發現程某所反映的違法違規情形。程某不服,向法院起訴。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境外工業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原告為國際知名的工業軟件研發設計企業,涉案軟件即是其研發的一款應用于機械零部件設計的CAD軟件,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該案的處理結果有力地保護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有效地制止了侵權行為,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長期以來秉承的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知識產權的司法理念。同時,該案的處理結果提示企業在經營中必須樹立知識產權保護及侵權風險防范意識,“軟件正版化”并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是應當落實到具體經營中,切忌為了節省經營成本而下載、安裝網上所謂的破解版或全模塊版,確立正版軟件費用是企業必須負擔的經營成本的理念。在無替代性軟件的情況下,工業軟件正版化是致力于做大做強的企業繞不開的一個步驟,企業對此不應該有僥幸心理,更不能自作聰明,用購買少量正版軟件作為“障眼法”掩蓋其私底下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否則很可能自食其果,得不償失。


△原告“CATIA”軟件設計效果圖

07

未經授權改編劇本

錫劇電影惹上爭議

——《江南雨》錫劇劇本著作權侵權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系編劇,曾受被告某劇院公司委托,完成兩版錫劇《江南雨》劇本的改編。2019年,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權書,授權其改編的劇本用于拍攝錫劇電影《江南雨》。被告隨后出具承諾書,承諾該授權書僅作為申報拍攝錫劇電影項目之用,如獲得電影立項許可再簽訂正式授權書和合作協議。《江南雨》電影于2020年拍攝完畢,電影謝幕片段中顯示原告為舞臺編劇。原告認為被告的拍攝行為未經其許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發行涉案電影、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取得原告的授權,使用其改編的劇本用于拍攝電影未超出授權范圍,故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告出具授權書的原意系為被告申報電影立項之用,并非對于被告改編拍攝錫劇電影《江南雨》的一攬子授權,否則被告不可能在原告簽署授權書之后又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再行簽訂正式協議,被告在申報電影立項后,未與原告協商就拍攝《江南雨》錫劇電影,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劇本的署名權、改編權和攝制權。鑒于涉案電影系錫劇這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代演繹,繼續傳播可以保留、傳承、發揚地方優秀傳統戲劇文化,故對于原告關于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并在微信公眾號上刊登道歉聲明。

【案例點評】

該案為涉及地方傳統文化藝術的著作權侵權糾紛,錫劇是具有無錫地域特色的地方本土戲劇種類,作為傳統文化面臨著傳承和發展的問題。被告為了推動錫劇藝術的現代化創新,將傳統戲劇改編成電影并參映國外電影節,以此傳播推廣中國的傳統文化藝術,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未取得原告作為原錫劇劇本創作人的授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涉案電影繼續發行、傳播可以讓錫劇這一傳統文化藝術可以籍此傳承、發揚,有利于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等因素,判令不停止侵權更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該案判決未支持原告關于停止侵權的訴求,而是以適當增加經濟賠償金額的方式作為不判令停止侵權的替代措施。該案的審理體現了知識產權領域“嚴格保護與靈活救濟并重”的司法導向,為傳統文化創新與法治保障的協同發展提供司法范例。


△涉案《江南雨》電影海報

08

文化衍生品“章”變“卡”

虛擬交易同屬侵權

——侵犯“檀香刑”紀念章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

《檀香刑》是著名作家、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莫言所著的小說,為其代表作之一。原告無錫三槐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莫言授權,委托知名工藝美術大師羅永輝設計了文創作品“檀香刑”經典收藏紀念章,由上海造幣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制作上述紀念章并頒發鑒定證書。2023年5月,原告發現某平臺商城售賣“檀香之巔”紀念卡,該商品頁面展示內容為“檀香刑”經典收藏紀念章,版權商家信息及出品方為中某公司,監制方為該平臺商城。原告認為該平臺商城售賣紀念卡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涉案平臺商城為愛某公司、文某公司共同創立,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中某公司、愛某公司、文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損失賠償等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紀念章的圖案設計具有獨創性,體現了作者通過創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并可以有形復制,應當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圖形作品。中某公司雖然與原告就銷售紀念章的合作事宜進行過協商,但雙方未達成一致,其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在涉案商城平臺上銷售與涉案紀念章圖形一樣的“檀香之巔”紀念卡,構成著作權侵權。愛某公司作為電商平臺經營者,在中某公司未提交權利證明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協議并在平臺商城上線了“檀香之巔”紀念卡,構成幫助侵權。文某公司并非涉案平臺商城的開辦者和經營者,不應承擔責任。據此判決中某公司、愛某公司在涉案商城平臺上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原告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3萬余元。愛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在二審中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文化名人著作衍生品的著作權保護。隨著經濟和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于文化產品的需求日益增長,尤其名人效應下的相關文化衍生品的需求更是如此,上述文化衍生品往往具有廣泛的消費群體,蘊含著巨大的商業價值,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該案中,被告中某公司正是看中涉案紀念章的文化收藏價值,在利益驅使下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紀念章“搖身一變”為紀念卡進行銷售,用戶購滿一定數量的紀念卡可以提貨,以此獲得涉案紀念章,在不提貨的情況下也可以交易,紀念卡的價格隨著市場變化而波動。中某公司的行為實際上是將涉案紀念章資產證券化并以此獲得收益,并未向用戶交付過涉案紀念章實物,但該行為是以涉案紀念章的藝術收藏價值吸引用戶購買紀念卡,兩者圖案完全一致,仍然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該案判決通過對文化產品證券化行為的界定,確定了此類產品著作權侵權認定標準,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指引,并且指明了平臺對其經營的產品具有相應的監管義務,要求平臺必須在文化產品上架前審核該產品的權利歸屬事宜,否則就可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告設計文創產品(左)與被訴侵權產品(右)

09

“白藥”維權劍指“中藥”

商標裝潢智辨真偽

——“云南白藥”與“云南中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基本案情】

“云南白藥”牙膏自2005年開始生產并在全國銷售,長期穩坐國內牙膏“頭把交椅”。“云南白藥”商標及云南白藥牙膏所使用的包裝、裝潢,經過原告云南白藥集團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長期的市場經營,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豐某公司早在2016年3月22日就開始申請注冊第19378458號“云南中藥”商標,被商標局予以駁回。在2016年至2022年期間,豐某公司不斷申請注冊不同排列組合、不同字體的“云南中藥”商標,但均被駁回。原告發現,多款“云南中藥”牙膏仍然在市場上大量流通。原告經過調查后提起訴訟,主張豐某公司、采某公司共同生產、銷售14個系列共26款“云南中藥”侵權商品,新某商場銷售前述侵權商品,請求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云南中藥”標識與“云南白藥”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豐某公司、采某公司、新某商場在其經營活動中商標性使用“云南中藥”標識,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侵害;同時,三被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判決豐某公司、采某公司作為生產者賠償原告180萬元并公開消除影響,新某商場作為銷售者賠償原告1萬元。豐某公司、采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涉及的權利人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牙膏類商標“云南白藥”,被告對“云南白藥”牙膏實施了商標及商品裝潢方面的大規模侵權行為,共涉及14個系列26款產品。該案判決對涉嫌侵權的每一款產品與原告商標及商品裝潢均進行詳細比對和分析,對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在整體與局部之間找到平衡,既避免因局部相似而認定侵權,又防止因整體存在細微差異而忽視整體近似性,確保侵權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體現了精細化審判理念。在考慮賠償額時,該案判決綜合考慮了商標顯著性與知名度、包裝裝潢知名度、侵權標識使用情況、消費者混淆可能性、類案裁判標準等多方面、多角度的證據,最終判決生產者賠償180萬、銷售者賠償1萬。該案判決嚴厲打擊了商標侵權及仿冒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云南白藥”品牌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了保障和動力,并向社會傳遞了商標、包裝裝潢作為知識產權的價值意義,促使企業更加重視商標、包裝裝潢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也向消費者提供了一份購買商品時辨別真偽的“指南”。

△原告權利產品


△被訴侵權產品

10

打假協會“以假打真”

商業誹謗須擔重責

——發布不實打假報告構成商業詆毀案

【基本案情】

原告無錫市賀天禹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專注于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研發生產的科技型企業,其發現與其有同業競爭關系的利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群轉發某打假協會發布的《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假冒偽劣產品行業調查研究總結》,稱原告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而利某公司產品為唯一合格產品。該報告系某打假協會依據某研究院出具的檢測結果撰寫的調研總結,且經過多家權威媒體轉載,對原告商譽造成嚴重損害,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打假協會、某研究院公開登報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研究院沒有相應的檢驗資質,檢測過程未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所做結論不具備真實性,某打假協會據此出具的調研報告并無事實依據。在先的生效判決已認定利某公司作為競爭對手,轉發該報告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判決利某公司賠償原告損失20萬元,上述事實結合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打假協會擔任副會長職務,某研究院與某打假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等因素,可以認定某打假協會、某研究所主觀上具有幫助利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意圖,客觀上則為利某公司對原告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提供了幫助,與利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判決某打假協會公開登報刊消除影響,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該案系一起涉及打假協會不“打假”卻“假打”的特殊商業詆毀案件。該案中的兩被告與在先案件判決所涉的被告利某公司之間具有緊密的關聯關系,各方分工合作炮制了一篇名為打假實為誹謗的打假報告,利用打假協會的身份發布、傳播原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不實信息,損害原告的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該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該案判決指出了部分行業或社會組織的監管漏洞,重申了市場競爭的法治底線,告誡市場經營者應當通過提升產品質量、規范經營來進行市場競爭,任何以不實詆毀信息打壓對手的“捷徑”終將招致法律嚴懲。對于行業或社會組織,則更需要明確自身角色定位,以行業高標準的專業性和評判的中立性維護在社會公眾中的公信力。


△某協會發布的調研報告

來源:無錫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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