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期
被執行的房產“自帶”超長租約,產權人遲遲拿不到使用權。究竟該判“買賣不破租賃”,還是租約無效歸還房產?
B公司是某休閑購物中心的開發商,與C公司達成合作開發協議,將此處房地產長期出租給C公司。后因B公司欠款未還被申請執行,某休閑購物中心被抵押給了D公司。D公司委托法院拍賣此處房地產,變賣須知中寫明:“此處房地產為帶租約、整體按現狀變賣……買賣人若對原房東與承租人的約定有異議,應通過協商另訴等方式解決?!痹摲康禺a最后流拍。
而后D公司將債權轉移給了A公司,A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通過以物抵債方式取得了該房地產的所有權。A公司在查閱此前B公司與C公司的多項開發、補充、還款協議后,認為C公司與B公司之間達成一系列補充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轉移資產逃避執行,并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家公司立即返還某休閑購物中心的房產及使用權。
A公司認為
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母子關系,兩家公司關系匪淺,存在相互持股、賬目不清的現象,兩家公司惡意串通簽署虛假的《包租協議》,制造21年租金已收取的假象,導致了案涉房地產被帶租拍賣、變賣,A公司不能使用房屋或收取租金,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
B公司與C公司均認為
A公司如果對帶租約拍賣、以物抵債有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F因前期執行階段,法院未否定租約合法有效,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約應當繼續履行。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
A公司同意帶租約拍賣后,是否有權另行提起租約無效之訴。
前案執行過程中,A公司對案涉租約的效力、剩余租期的租金支付均提出過異議,但拍賣須知明確寫明買受人對租約有異議需要另行訴訟解決。A公司作為最終的買受人,涉案房地產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租約、該租約的履行情況等均直接影響著其取得涉案房地產后的權益,故其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案涉租約是否有效
首先,經審查,2010年簽訂的《包租協議》中記錄有2011年形成的三期房地產權證號,明顯不合常理;
其次,B公司與C公司就涉案房產的交接、占有、支付租金等結算明細不符合正常租賃關系中費用支出的規則,案涉協議實際并未真正履行。
因此,B公司與C公司為非法獲利,惡意串通,虛簽合同,虛假履行,意圖長期占有使用房屋,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租約應屬無效。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案涉租約無效,B公司和C公司返還涉案房產,駁回A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胡桂霞指出,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主觀上要求雙方有互相串通、為滿足私利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一定形式的行為來達到這一目的。
本案中,B公司系將抵押的涉案房地產通過倒簽合同的方式,出租給C公司,將租約簽訂時間設定在抵押登記時間之前,以達到阻止拍賣進程、以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合法繼續使用涉案房屋(長達21年)并獲取巨額租金利益的目的。B公司和C公司作為關聯公司,彼此賬目不清,公司股東互相持股或擔任對方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租金支付明顯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雙方的惡意行為致A公司雖取得涉案房地產的所有權,卻無法實際使用并收益,嚴重損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符合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應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惡意串通致協議自始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
1
財產返還,雙方因該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相互返還,不能返還的折價補償;
2
過錯賠償,有過錯方需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雙方惡意串通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
追繳財產,若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可收繳雙方所得財產歸國家或返還受損方;
4
責任升級,除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因擾亂市場秩序、虛構交易等行為承擔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的處理,最終遏制違法締約行為,維護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
文:馬姍姍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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