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中山市康某游藝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某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通過少列銷售收入的方式虛假納稅申報,逃稅金額合計人民幣32萬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014年、2015年納稅年度逃稅數額分別為5萬余元、14萬余元,占該年度應納稅額比例分別為11.54%、28.86%。
2019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依法對康某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彻驹诠矙C關立案前補繳了部分稅款及罰款,但梁某堯作為逃稅行為發生時的直接責任人,雖已離任,卻未按要求補繳其任職期間的逃稅金額,逃避納稅義務。
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單位康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梁某堯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逃稅行為若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堯作為納稅人康某公司實施部分逃稅行為發生時的直接責任人員,且是該期間逃稅行為的獲益者,依法應當對該時段的逃稅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逃稅罪。
單位逃稅案件中,即使直接責任人員已離任,若其未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或接受行政處罰,仍需承擔刑事責任。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切勿心存僥幸,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依法納稅,誠信經營
切勿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壹法中山融媒體工作室
編輯:高欣悅
一審:吳娟歡
二審:丁向娜
三審: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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