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是一起因抓取并使用他人藥品說明書數據庫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人民法院通過該案例明確,市場經營者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信息時,應當遵循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合理使用。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
文字 | 徐芳芳 沈敬杰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在互聯網環境下,數據作為商業經營的重要資本,已成為企業的核心資源之一。數據的經濟價值與戰略價值直觀體現在其流動與使用之中,如何事半功倍地獲取并利用數據是獲得市場競爭優勢的關鍵所在。但是,這種在信息生產、搜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的自由競爭,應當建立在充分尊重競爭對手的辛勤付出及合法權益的基礎上。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因抓取并使用他人藥品說明書數據庫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人民法院通過該案例明確,市場經營者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信息時,應當遵循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充分尊重他人辛勤付出及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合理使用。該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觀某公司訴醫某公司
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于新型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要在遵循傳統競爭行為認定標準的前提下,兼顧互聯網領域特點、行為的不當性及損害后果。評價數據抓取行為的不正當性時,應立足行為本身,從數據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數據的量及完整性、行為規模與程度等角度綜合評判,審查該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關鍵詞
數據庫保護 / 數據抓取 / 不當性
案例撰寫人
徐芳芳、沈敬杰
法官解讀
“經營者完全攫取他人勞動成果而提供同質化數據庫服務,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
——徐芳芳 一審主審法官、案例撰寫人
徐芳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撰寫的案例獲評“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上海法院年度精品案例等。
沈敬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四級法官,撰寫的案例獲評“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全市法院一百個優秀案例”“市司法保護十大案件”等。
01
基本案情
原告觀某公司是“丁香園”旗下產品“用藥助手”APP的運營方。該APP收錄了數萬種藥品說明書,可幫助用戶通過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稱等迅速找到說明書。原告作為應用程序“用藥助手”的開發者,為制作該數據庫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自2011年起對數據庫不斷更新、維護。
被告醫某公司運營的“某醫生站”APP提供與原告藥品說明書數據庫類似的功能模塊。對比雙方數據庫內容可知,兩者不僅在藥品分類ID、目錄上完全一致,甚至連原告錄入時特意設置的錯別字、漏字、自行掃描錄入的圖片等亦完全相同。
觀某公司認為,被告運營的應用程序完全復制了其設立的藥品說明書數據庫,致使用戶流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 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 被告在“某醫生站”APP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15萬元。
醫某公司辯稱,其通過藥監局網站、搜索引擎、藥品官網等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說明書,數據庫內容并非來源于原告,與原告錯別字相同純屬巧合。
02
裁判結果
03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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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評析
一、關于數據保護的考量
我國民法典雖然對數據保護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相關條款并未明確對數據設置財產權。因此,數據并非法定的權利客體,對于未經許可使用或利用他人數據信息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認定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搭便車”和“不勞而獲”。
但市場經營者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信息時,要遵循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經營者完全攫取他人勞動成果,提供同質化的服務,這種行為對于創新和促進市場競爭沒有任何積極意義,也有損公平有序的行業秩序,則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需要注意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系行為規制法而非權利法,但并不意味著原告可以無權利基礎而提起訴訟。數據能否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既要看經營者匯聚、處理數據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否付出了成本,也要看經營者是否已通過對數據資源的匯聚與處理而使得數據具有商業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勢。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數據權益的保護并非單純在于數據存儲于經營者的網站、服務器之中,而在于經營者對數據資源的匯聚與處理。當數量龐大的單個原始信息由經營者通過合法手段聚合之后,其整體就形成了一個龐大的數據資源,經營者可通過使用、許可使用或在此基礎上開發衍生性數據產品等方式獲取利潤與市場競爭力。
本案中,雖然藥品說明書本身系對社會公開的客觀信息,但當此類信息經過人工收集、整合、編輯并作為后臺數據可供相關醫藥類軟件用戶進行查詢后,其就能憑借藥品種類上的多樣性、獲得方式上的便捷性而使得該軟件在同行業中取得競爭上的優勢,軟件中相關藥品說明書數量越多、越全面,使用該軟件進行查詢的用戶也就越多,該軟件所具有的市場份額也就越大,也越能為軟件所有者帶來現實或潛在的市場利益,以此形成良性循環。可見相關數據庫是原告的核心競爭資源之一,能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
二、關于行為不當性的考量
互聯網經濟是共生經濟。對于他人的競爭行為,市場經營者均應當有一定的包容度,一方權益受損并不必然代表其他經營者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不必然導致司法救濟。關鍵應從行為本身出發,從數據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抓取數據的量及完整性、行為規模與程度等角度綜合評判,審查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業道德。
首先,經營者為享有數據權益付出了大量勞動力,如果行為人幾乎未付出任何成本就獲取了他人花費大量時間與物質成本建立的數據資源,并以此取得競爭優勢及商業利益,那么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違反了平等交易規則及商業道德。
其次,原告軟件中的相關藥品說明書雖然系免費供公眾進行查詢,但應當是通過下載原告軟件等正當方式進行獲取,而不能以違背原告意志的方式擅自獲得相關數據庫信息,更不能將獲取的數據信息用于與原告的經營競爭行為。被告的行為使得其軟件在功能上實質替代了原告的軟件,其未對數據收集、整合等作出貢獻,卻使用這些數據,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不勞而獲”的特點,具有不正當性。
最后,在互聯網環境下,網站流量、用戶數量及粘性是衡量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某項產品或服務即便是免費提供的,但隨著用戶對產品依賴度的提升,經營者亦可獲得后續不斷的潛在交易機會及潛在用戶,增加平臺上其他有償服務的交易量。本案中,原告的“用藥助手”APP為公眾提供全面、便捷的藥品說明書查詢服務,并通過不斷完善數據庫內容以提升公眾對該軟件的依賴度,進而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被告大量獲取并無償使用原告數據的行為無疑會侵害原告對此享有的經濟利益,掠奪原告的用戶,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行為損害的考量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不當競爭行為是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就其他經營者利益而言。在互聯網環境下,數據流通是流量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因此對數據采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帶來的直接后果是掠奪流量,而非直接體現出經營收益減少等損害結果。因此,認定對經營者造成損害要考慮經營者直接喪失的活躍用戶數、交易機會等,也要考慮經營者潛在交易機會或潛在可得用戶的喪失,同時參考行為人通過盜取、使用、銷售等行為而獲得的直接收益或預期可得利益,以及經營者為收集、建立數據資源而耗費的成本支出。
其次,經營者的競爭行為在外部也必然會波及消費者。本案中,雖然被告的行為在短期上看能讓消費者增加獲得藥品說明書的來源渠道,但該行為如長期存在,將會使得類似行業的經營者喪失對相關數據資源進行整合與開發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打擊經營主體完善、創新服務或產品的主觀意愿,進而會破壞誠實經營的行業生態,有損用戶的長期利益。同時,消費者利益的根本提高來自于經濟發展,而經濟的持續發展必然依賴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如果經營者投入大量成本所獲得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則必然使得進入這一領域的經營主體減少,亦會影響消費者未來所能獲知信息的數量與質量。
最后,保護市場競爭秩序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一方面,市場秩序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權利人、消費者的利益并不沖突,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可從根源上達到保護競爭機制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該行為可能使得其他經營主體放棄對數據資源繼續整合、開發,破壞了正常的行業發展態勢,那么也可以認定為對競爭秩序產生了消極作用。
(評析部分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05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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