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為響應閩清縣委、縣政府水質提升百日攻堅專項行動,維護閩清縣生態環境安全,切實提升流域水質,本期閩清縣檢察院繼續從檢察職能出發以畜禽養殖可能觸犯的刑法為主題,以案釋法,為水質提升注入法治動能。
閩江,八閩大地的血脈,承載著福建人民的記憶與未來。然而,當私宰生豬的污水肆意橫流,當非法豬舍侵占肥沃農田,這條母親河的清澈與健康正遭受威脅!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養殖戶為謀取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最終觸碰法律紅線,付出沉重代價。
今天,我們通過兩起真實案例
帶您看清畜禽養殖中的"法律雷區"
——這些行為不僅污染環境
更可能構成犯罪!
01
未經審批建豬舍
被判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在未辦理林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龍巖市新羅區某地其管護的自留山山場內,建設豬舍、飼料房、管理房及其它環保設施等,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案發后,經鑒定:案涉山場被占用林種均為一般用材林,被占用林地面積共計19.44畝,林地用途已被改變,原有植被、林業種植條件已被嚴重毀壞。經鑒定,上述山場被占用林地造成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價值為114635元。
裁判結果
新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土地用途,用于建設豬舍、飼料房等,被占用林地面積共計19.44畝,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社會危害程度及生態修復情況,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決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李某承擔賠償因其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費11463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8號)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造成林地“毀壞”:
(一)在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設的;
(二)在林地上實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礦等活動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廢棄物或者進行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被嚴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業生產條件被嚴重破壞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一)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毀壞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林地,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02
私屠宰生豬被判非法經營罪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2日,廣州市農業局屠管支隊接到群眾匿名電話舉報稱,在廣州市白云區有一窩棚涉嫌從事私宰生豬經營活動。接報后,該支隊迅速組織人員對該線索進行摸查核實。
現場檢查發現,該涉嫌私宰的生豬屠宰點占地面積約60平方米,內設一燒火殺豬用的鍋爐,殺豬時采用人工開邊方式,用水桶裝的水沖洗內臟,屠宰生豬工具簡陋,不符合國家要求屠宰衛生標準。經核實,該屠宰點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該支隊立即立案予以查處,現場查扣已宰豬邊11頭,待宰生豬5頭。
裁判結果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祥、黃某蘭、劉某云結伙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最后,三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曾某祥被判處罰金3000元,黃某蘭、劉某云各被判處罰金2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哪些畜禽養殖行為可能觸犯刑法?
1
非法排污,污染環境
未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將養殖廢水、糞便直接排入河流、土壤,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2
私屠濫宰,逃避檢疫
未取得屠宰許可,屠宰、銷售未經檢疫的生豬(尤其是病死豬),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3
破壞農用地
擅自占用基本農田、林地建設養殖場,造成耕地毀壞,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檢察官提示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行使監督權。針對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刑事檢察
畜禽養殖違法行為可能涉嫌觸犯刑法,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2
公益訴訟
運用行政公益訴訟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怠于履職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訴訟;針對非法畜禽養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當無適格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未起訴時,檢察機關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3
支持起訴
對涉及畜禽養殖違法行為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4
行政檢察
檢察機關可通過行政檢察監督依法履職,重點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是否依法查處畜禽養殖違法行為問題。
發現違法養殖怎么辦?
發現畜禽養殖違法行為,可以到檢察機關進行舉報也可以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或使用安卓手機下載注冊“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反映情況。
(“益心為公”檢察云平臺下載網址:https://yxwg.12309.gov.cn/litigationCloudPlatform/files/staticpage/index.html) 。
供稿 | 吳美華
編輯 | 林文婷
案例來源:龍巖中院微信公眾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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