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0期】
2011年自醉駕入刑以來,“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然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但仍有些人對酒駕的危害認識不深,心存僥幸“頂風作案”,全然不顧他人和自身生命財產安全,無視法律,以身試法。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并當庭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5000元。
案情回顧
2025年2月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與好友聚會飲酒散場后,自行駕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不遠便撞到兩被害人停放在路邊的三輪摩托車及小轎車,造成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報警,朱某某因醉酒意識不清留在現場。民警趕到現場后,因朱某某醉酒“斷片”無法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民警遂將其帶至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鑒定,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75.6mg/100ml。經交管部門認定,朱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75.6mg/100ml,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被告人朱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理。鑒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在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危險駕駛罪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0mg/100ml以上。多數危險駕駛案件,行為人認為駕駛距離近、意識清醒、無人查處,而抱著僥幸心理醉酒駕駛機動車??陀^上酒精致使判斷力、反應速度下降,行為人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一旦釀成交通事故慘劇,必將給他人帶來傷痛和無法挽回的損失,同時也給自己帶來傷痛和無盡的悔恨。該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275.6mg/100ml,其醉酒程度深,仍駕駛機動車,社會危險性極大。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銘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醉酒危害大、代價高,切勿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莫讓“杯聚”成“悲劇”。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供 稿」溫木蘭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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