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沉迷直播打賞,甚至還背著家長、繞過平臺監管進行大額打賞,這樣的情況讓很多家長頭疼不已。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名17歲的女生一年時間內,在一款社交平臺上打賞了多名網絡主播,共計45萬多元,她的家長能要回這筆錢嗎?
17歲女孩一年內
給網絡主播打賞超45萬元
2022年底,17歲的小劉在一款網絡直播平臺上實名注冊了賬號,并綁定了她父親的銀行卡。等到小劉的父親注意到自己銀行卡的異常消費時,時間已經過去了一年左右,小劉竟然在平臺上累計充值超過了45萬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 潘昌:主要是和主播一起唱歌或者聊天,在互動的過程中,她在一年之內給主播陸陸續續打賞了45萬多元。這個女生因為打賞過很多不同的主播,家長發現之后先跟主播進行了溝通,有數個主播退了一部分錢,總計5萬余元。
小劉的家長和平臺客服人員溝通,想要要回其余40萬余元的打賞款,但卻遭到了拒絕,于是他們將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返還充值款項。
小劉的家長認為,在平臺充值期間,小劉未滿18歲,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年時間里打賞金額巨大,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孩子的這些行為未經監護人同意、追認,屬無效行為。
不過對此,被告方并不認同。在他們看來,平臺已經履行了合理的審核和監管義務,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方辯稱,當初,小劉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注冊平臺后不久,平臺就注意到了其賬號的異常消費,并采取了消費限制措施,也就是停止了涉案賬戶的充值和打賞權限。那么,小劉后續又為何產生了巨額的充值打賞款呢?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幾段平臺客服錄音,解答了這個問題。
原來,在2023年3月26日的一段平臺客服錄音中,和客服進行對話的女生就是原告小劉。她聲稱自己是使用未成年的妹妹的身份進行注冊的,想要解開賬號的消費權限。客服進行了簡單的詢問后向小劉索要了其監護人的電話,第二天,就有客服人員撥打了這個電話,然而,接聽的卻依然是小劉本人。
潘昌:女孩在和平臺客服的溝通過程中,冒充自己是她的母親,要求平臺解除賬號限制。
原來,在小劉的賬號被限制消費后過了三個多月,她自己又以監護人的身份與平臺客服電話溝通,而平臺基于小劉在電話中冒充家長所給出的確認信息,直接解除了涉案賬號的全部限制措施。
被告方認為,小劉的家長疏于監管,小劉冒充監護人讓平臺解除賬戶充值限制,原告方存在重大過錯。并且,小劉的消費行為屬于自主交易,平臺不應承擔退款責任。對此,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簡單來說,父母把一筆錢給一個年滿16周歲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我們認為他對這筆金額進行了授權,原告對涉案金額的處分行為,與其認知能力以及其父母的允許都是相適應的。即使是由于原告本人冒充其父母給予了授權,這個過錯也是原告以欺騙的行為解除了消費限制進行了消費。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當今通信科技如此便捷的情況下,被告完全可以通過視頻認證的方式明確是否聯系到了監護人。被告取得追認的程序存在嚴重的漏洞,他為了自身謀取利益獲得充值款,用一種明顯有問題的方式來取得“監護人”的同意。
那么,17歲的小劉給主播打賞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些錢又是否能退還呢?法官介紹,八周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潘昌:因為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她做出的法律行為需要經過監護人的追認或者同意才能發生效力。在本案中女孩的家長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進行追認,所以女孩的打賞行為是歸于無效的。我們認為女孩的打賞行為無效之后,到底該退還多少金額,還是需要考慮各方主體的過錯程度。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女孩與家長以及平臺
均存在過錯
法官解釋,本案中,原告小劉、小劉的監護人,以及被告平臺都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潘昌:在這個案子里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過錯,她在平臺客服進行詢問的時候,冒充家長要求解除限制。家長也存在過錯,家長在一年的時間內沒有關注到自己的銀行賬戶有大額資金的流動,也沒有保管好自己的銀行賬號和支付密碼。
法院審理認為,小劉的監護人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賬號、支付密碼,沒有及時發現銀行卡有異常支出并進行有效介入,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導致孩子在脫離監管的情況下發生多次、長期、大額的充值交易,存在過錯。小劉長期沉溺于網絡直播,冒充家長解除賬號的消費限制,也存在過錯。
那么,被告平臺的行為錯在何處?這樣的認定對于充值打賞的錢款有什么影響呢?
潘昌:我們認為平臺也存在過錯,主要還是因為平臺在自己的App中是可以解除青少年模式,可以解除消費限制的。但是平臺要求需要未成年人和家長都提供自己的手持身份證照片和相關的承諾說明。但在這個案子里,平臺僅通過電話溝通就解除了對消費的限制,顯然平臺沒有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
這起案件中,法官注意到,被告平臺方對于解除未成年人模式有明確規定以及審核流程,用戶需要提供姓名、身份證號以及本人和監護人手持身份證及手寫承諾書照片。然而本案中,平臺客服僅憑簡單的電話詢問就完全解除了對未成年人賬號的消費限制,顯然沒有盡到核實義務。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
潘昌:法院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監護人,還有平臺的各方過錯責任,判定由被告平臺退還未成年人充值款24萬元。
判決作出后,被告平臺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退款責任如何合理劃分?
法院如何考量?
二審過程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依然圍繞平臺是否盡到合理監管義務、小劉及其監護人過錯程度認定以及退款責任如何合理劃分等幾方面。二審法院會有怎樣的考量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平臺審核措施存在嚴重疏漏,未能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平臺雖采取過消費限制措施,但解除限制的審核方式過于簡單,僅依賴電話確認,并未采用更嚴格的身份核實手段,導致未成年人得以規避限制,繼續高額消費。同時,小劉本人及監護人均負有相應責任。小劉長期沉迷打賞,并通過欺騙手段規避平臺限制,監護人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因此退款責任應由各方合理分擔。
最終,法院二審綜合各方過錯程度,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平臺退還小劉24萬元。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可以說,設置未成年人模式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社會責任的可選項,而是基于法定義務的必答題。不過,很多因未成年人大額充值打賞而引發的案件里,問題的癥結往往在于平臺的相關監管存在漏洞、監護人未盡到監管職責等,致使未成年人模式可以被輕易繞開。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韓繼先:平臺監管要真正起到作用,比如針對未成年人在身份驗證、消費限制、內容推送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助力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
法官提醒,網絡平臺應當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健全審核機制,確保未成年人大額消費行為得到有效管理。同時,法學專家建議,家長也應引導孩子理性消費,同時管理好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密碼等信息,還可以通過定期查詢消費記錄等方式,注意孩子是否有充值、轉賬行為的發生。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朱巍:小朋友如果真的要使用互聯網平臺的話,要用他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去注冊賬號,家長一定要用家長監護模式。
(央視新聞客戶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