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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的租客意外亡故,其他租客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住房是民眾生活的基礎需求,租賃是滿足這一需求的主要途徑。除單身在外地工作等特殊情況,我國居民通常以家庭戶、伴侶組合等形式共同生活居住。
出于便利考慮,簽訂租賃合同時往往由家庭成員中的單一代簽,導致合同記載承租人與實際居住群體不符。鑒于居住權的重要性,我國法律既保障合同載明承租人的權益,也維護實際共同居住者的合法權利。
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或共同經營者可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這意味著在租約存續期間,若登記承租人發生意外身故,其共同居住者(包括親屬、法定繼承人等)有權要求出租方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按原約定繼續承租房屋。
當原承租人離世且無共同居住者時,租賃法律關系自動解除。
若原共同居住者已具備其他穩定居所,出租方亦有權終止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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