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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之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工傷期間,公司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與此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經工傷認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員工提出辭職的,才可以辭職;工傷認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工傷員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公司或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過錯的:(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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