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八,我現在就微信轉給你,法官見證,債務一筆勾銷。”在臨澧法院的審判庭上,被告沈某掏出手機,當場付清所有欠款,原告李某也當場寫下撤訴申請,臨澧法院首例互易糾紛完美結案。
原告李某系某品牌市級分銷商,被告沈某原系該品牌縣級分銷商,后被告因未達到品牌保底銷售金額被取消縣級分銷資格,為繼續進行產品銷售,被告沈某與原告李某約定,被告每月預估產品銷售品類清單,以原告名義在該品牌全國訂購系統中下單并提貨,按實際銷售品類隨時向原告借貨,結算時被告以自有庫存商品抵償借調貨物。后因銷售提成問題,原被告爭執不下,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按市場銷售價支付未償還的貨物款項,銷售提成折合抵扣。
促使該案迅速履行的,是法官對以貨換貨差額的精準計算。“你們不是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是以貨換貨的互易糾紛,未歸還的貨物差額可以要求被告現金支付,但應當按照訂貨系統的實際拿貨價計算,按市場銷售價格對被告明顯不公平。”法官一錘定音,最終結算款項扣除銷售提成,被告還應支付原告貨款二千余元,原被告對該金額均表示認可。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647條:“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該起案件系臨澧法院首例互易糾紛,互易糾紛基于互易合同(物物交換合同)產生,與買賣合同的顯著區別在于,買賣雙方以貨換貨,而不是貨幣交易,但辦理時可參照買賣合同規則。
文:趙君
編輯:胡佳
審核:董明坤
簽發:劉方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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