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奸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在輿論場上,這起案件以“訂婚強奸案”之名廣受關注,自一審宣判以來,已經引發大量相關討論與爭議。如今,大同市中院二審宣判、一錘定音,不僅在法律意義上明確了席某某的犯罪責任,也在法治觀念和公共常識的層面上,為社會留下了深刻的警示。
圖片來源:《新京報》我們視頻
這起案件留下的最重要、最直白的警示,就是“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按理說,這個道理不僅體現在我國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定中,也是不言自明、人盡皆知的常識。然而,在這起案件中,僅僅因為當事雙方存在訂婚關系,許多人便忘記了這個再簡單不過的常識。
此前,在輿論的喧囂之中,有人認為雙方已經訂婚,女方指控男方強奸,是不講“江湖道義”的做法,也有人認為,女方家庭既然接受了男方家庭給的彩禮,就相當于默認了兩人可以發生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拒絕發生關系,屬于“出爾反爾”。持有這類觀點的人往往善于從民間風俗、經濟供需、兩性心理等多個角度出發分析問題,但就是忘了從法律角度出發,問一句“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是不是強奸”。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席某某行為構成強奸罪,不僅是對其個人的懲戒,也是對社會觀念的一次糾偏。這一判決結果讓人看到:在強奸這一法律事實面前,什么訂婚、彩禮都不重要,更沒有所謂的“江湖道義”或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潛規則”。當前,公眾對婚戀、彩禮等話題有較強的討論熱情,這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在一起強奸案中強調這些問題,無疑是舍本逐末、離題萬里。如今,通過司法判決,社會還應將關注重點移回席某某的犯罪行為,并將其視為一個重要的教訓——任何人在任何場景下,都應知法守法,尊重他人意志,否則不論有什么樣的借口,都難逃法律的懲戒。
除了在訂婚、彩禮問題上糾結之外,輿論場上還有另一種論調,也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引發了不少爭議。一些人引述席某某家屬披露的信息,提出“女方處女膜未破裂”,以此為據,認為強奸事實不成立。然而,這種論調既不尊重被害人的隱私,也不尊重醫學專業知識。事實上,正如本案審判長所解釋的: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根據法院透露的信息,在本案中,席某某多次承認自己與被害人發生關系,被害人事發后第一時間便報警求助,還曾點燃房間窗簾試圖自救,屋內床單上也檢出了席某某和被害人雙方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在這些多角度、全方位的證據面前,被害人處女膜破裂與否,完全無關大局。許多人在這個問題上繞不過來,說明相關科學常識仍需進一步普及。更何況,被害人的身體情況屬于個人隱私,根本不該公之于眾,席某某的家屬擅自發布相關信息,不僅有誤導輿論之嫌,也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對此,法院已經依法對席某某的母親進行了訓誡。廣大網民也應從中吸取教訓,不要輕易遭人利用,在無意間推波助瀾、傷及無辜。
值得注意的是,輿論場上還有一些聲音,對本案存在其他誤讀。比如,有人認為女方家庭不愿退回彩禮,顯得“理虧”,但法院公布的信息顯示:女方家庭早在一審立案之前就已退回全部彩禮,但男方家庭拒不領取。還有人認為女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不成,反告男方強奸,但事實是,強奸案發生后,女方未提出任何額外經濟要求。如此種種,都顯示出虛假信息的嚴重危害,這些網民在某種程度上也是虛假信息的“受害者”,社會各界還應對此有所重視、加強治理。
正如本案審判長在接受采訪時所說,對司法機關而言,接受輿論監督和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并不矛盾。面對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公眾有權提出合理疑問,表達不同觀點。然而,法院固然要接受輿論監督,但在做出判決時,能且只能以事實與法律為準繩,而不能受到任何其他“場外因素”的干擾。
事實真相無可撼動,法律權威不容褻瀆,道德倫理自在人心。面對這樣一起兼具典型性與爭議性的案件,條分縷析明辨是非,從中總結警示與教訓,不僅是為了給當事各方一個公道,也是為了在社會上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處女膜可以作為證據”等認知誤區,推廣正確觀念,讓法治文明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價值追求。
來源:中青評論
作者:林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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