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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輯 | 上海浦東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白皮書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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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白皮書及典型案例(全文附于文后)。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字 | 曹赟嫻

辛苦打拼出來的品牌,

如何防止“李鬼”搭便車?

前沿核心技術怎樣在合作研發中厘清歸屬?

新業態、新技術不斷涌現,

新競爭行為的邊界在哪里?


這些民營企業發展路上的難題,既是經營者最為關注的切身痛點,也是司法保護必須直面的現實挑戰。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白皮書及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積極回應企業訴求、釋放法治紅利。本場發布會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進上海法院工作現代化”系列發布會第7場


會上,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包曄弘通報2023年至2024年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情況(文末有全文),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宮曉艷介紹16起典型案例(文末有全文)。發布會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嚴劍漪主持。部分市人大代表、中央及上海媒體記者參加會議。

2年受理8984件

總標的額達27億余元


據白皮書披露,2023年至2024年,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8984件,占同期知識產權案件收案總數的96.2%,其中民事案件8961件、刑事案件21件、行政案件2件。



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案由分布

從案由分布看,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占比最高,達84.4%,商標權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次之。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商標類犯罪案件占比最高,達85.7%,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次之。


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結案方式

結案方式上看,調解、撤訴案件7914件,調撤率達85.5%,反映出民營企業決策靈活、效率優先、行業合作需求較強的鮮明特征。同時,受理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案件總標的額達27億余元,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力不斷凸顯。

白皮書還顯示,民營企業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最活躍的主體,原、被告均為民營企業的案件5376件,占比60%,并且行業分布廣泛,主要集中在信息技術及文化藝術領域。

白皮書分析,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文創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民營企業品牌保護法律意識亟待增強、新業態新模式層出競爭形態日益復雜、前沿領域技術合作較多容易產生爭議、商業秘密保護備受關注面臨多重挑戰5個問題。

多措并舉,營造一流營商環境

近年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不斷健全完善司法護企工作機制,發布《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司法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十項舉措》,制定實施《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著力提升民營企業司法服務保障效能。

一方面,全面貫徹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實行最嚴格的司法保護,加大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兩年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8起民營企業提起訴訟的知產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占同期懲罰性賠償判決的72.7%。

同時,作為在全國率先探索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審判模式的基層法院,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持續發揮“三合一”機制效能,嚴懲侵害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犯罪,兩年間,對侵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27名被告人判處刑罰。

在糾紛源頭化解上,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深入構建多元解紛體系,如構建京滬版權保護及治理合作機制,成功化解京滬兩地三批共計237件知識產權糾紛,涉案總金額1.89億元。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還通過營造誠信健康市場環境、打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用好臨時措施證據規則、加強法律政策宣傳引導等舉措,強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實效,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16起典型案例,發揮示范作用

會上發布的16起典型案例,緊貼民營企業發展實際,聚焦人工智能、網絡游戲、虛擬空間等前沿領域,對隱性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搜索聚合場景下的侵權責任、發送侵權警告函的正當性判斷、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等問題作出司法認定,以裁判樹規則、促治理、助發展。

例如,在全國首例涉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被告人擅自將所在芯片公司的大量保密數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并上傳至個人網盤。法院采用成本法精準評估涉案商業秘密的價值,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該案對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的認定進行了探索,為同類案件提供了有益指引,也為高新科技企業筑牢了司法保護屏障。

特許經營是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受侵害風險較高的行業之一。在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某酒店在合作解約后繼續使用權利人的商標,法院適用雙方約定的損害賠償基數和倍數,判定5倍懲罰性賠償共計近63萬元。該案有力保護了民營企業作為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規范了特許經營市場的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示范價值。

發布會最后,記者就發布會的背景情況、民營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等內容進行了提問,獲得一一回應。

代表點評

宋 鋼

上海市人大代表,遠景能源集成供應鏈高級副總裁

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梳理總結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和問題,分析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與挑戰,是一次生動的知識產權普法課。近年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緊扣國家戰略,以司法實踐為產業創新保駕護航,通過嚴格保護、平等保護、創新保護,不斷提升對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效助力其健康發展,推動企業綜合競爭力持續提升。期待未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繼續發揮上海知識產權審判名片效應,為知識產權全球治理貢獻更多的浦東經驗和浦東智慧。

俞振宇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海立電器有限公司上海工廠自動化主管

法治護航是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長期以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項務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如“三合一”審判機制、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等,為打造良好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司法保障。今天發布的16件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堅持貫徹平等保護原則、及時回應經營主體需求的工作成效,傳遞出司法保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希望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繼續加大民營經濟保護力度,持續激發民營企業創新活力,更好地為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1:隱性反向假冒商標侵權的司法認定

案例2:濫用知識產權權利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合同約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可在侵權糾紛中適用

案例4:英文試題作為文字作品保護的獨創性判斷標準

案例5:搜索聚合場景下的侵權責任認定

案例6:發送侵權警告函的正當性判斷

案例7: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可構成商業秘密

案例8:懲罰性因素在裁量性賠償中的司法適用

案例9:虛擬房間異地視頻分享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

案例10:為網絡文學作品提供推薦數據刷量服務構成虛假宣傳

案例11:仿冒服裝款式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要件

案例12: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商業道德的司法認定

案例13: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數據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14:擅自使用互聯網平臺優惠券樣式及實施反復非必要挽留彈窗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15:真品舊貨翻新行為的商標侵權認定

案例16: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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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隱性反向假冒商標侵權的司法認定

——涉工業自動化機器人去標改裝商標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反向假冒類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實施更換商標的行為,二是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三是將更換商標后的產品投入市場。關于更換商標的行為,不僅包括去標后重新貼標的行為,還包括將去標改造的產品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于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行為人未經許可對產品進行改造,且改造后的產品與原產品具有密切關聯的,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的情形。關于投入市場的行為,不應局限于銷售行為,通過更換商標將原商標權利人積累的商譽轉化為行為人商業經營活動的助力,也屬于投入市場的行為。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匠公司、吉林某匠公司系工業自動化機器人領域的科技型創新企業,在機器人等商品類別上注冊有“某匠”“*STRONG”等商標。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某維公司未經其授權,拆卸兩原告生產的“BQ1200型機器人”部分組件,并將機器主體上的原告商標“某匠”“*STRONG”及原告公司logo等標識抹去后,改裝為被告的檢測機器人,在上海新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展會中進行展示。同時,被告拆卸涉案產品部分組件并去除標識后,還將其作為被告的產品印于其宣傳彩頁并廣泛對外分發。原告認為,原告在其機器人使用說明書中已有載明,不得隨意拆卸、替換機器人上的零部件。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反向假冒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1.更換商標;2.未經商標權人同意;3.將更換商標后的產品投入市場。對于“更換商標”行為的理解,不應機械限定為去標后重新貼標的行為。去標改造后的產品雖未物理貼附被告的商業標識,但被告在宣傳中將該產品與被告的公司名稱及服務業務進行關聯,該行為屬于商標使用行為,產生了商標更換的效果。關于“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的構成要件,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改造涉案產品,且改裝前后的產品均使用于光伏板特定場景,面向的客戶群體具有同一性。履帶式行進主體是機器人自動化的根基,光伏行業經營者在選擇產品時會對其進行來源識別。因此,被告去標改造涉案產品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既不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也不屬于商標權利用盡的情形。關于“投入市場”行為的理解,銷售是產品投入市場最典型的表現,但并非唯一表現。被告將改裝去標后的產品作為其提供檢測服務的工具進行對外宣傳,將原屬于原告的商標信譽,通過更換標識,轉化為被告從事光伏板檢測服務類商業經營活動的助力。這種轉化掩蓋了商品真實來源,擠占了原告進一步拓展市場的空間,也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應受法律規制。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反向假冒的商標侵權行為,支持原告關于停止侵權的訴請,并在肯定原告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態度的基礎上支持其1元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案件,對反向假冒行為的構成要件與行為本質進行了探討,豐富了該類案件的審判實踐。一是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明確商標侵權認定中對于類似商品的判斷,應基于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和上下游行業關系等因素綜合考量。二是從司法導向角度出發,明確對于反向假冒行為的認知與判斷,應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目標而不斷深入更新。三是從產業創新角度出發,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其業務發展因反向假冒行為受到不正當的限制。本案判決依法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有助于激發民營企業的創新創造活力,為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打造更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品牌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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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濫用知識產權權利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涉“某馬”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對他人進行投訴或起訴,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對方有權請求確認其不侵權,并要求權利人賠償其為制止權利濫用而支付的合理開支。知識產權權利人是否構成濫用權利,可從原告是否享有在先權利、被告對原告享有前述權利是否明知或應知、被告獲得相關注冊商標是否具有惡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基本案情】被告上海某歐公司基于其受讓及后續注冊的系列商標,向原告上海某馬公司等發出侵權警告、提起網店投訴、行政投訴和民事訴訟。原告認為,其對 “某馬”“*MA”標識享有在先權利,在塑料家居收納行業具有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其經銷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原告所有生產、銷售行為均具有合法性,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被告的投訴、起訴行為既無事實基礎也無法律依據,系惡意“維權”,嚴重干擾了原告正常合法的商業經營,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故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訴訟,并訴請判令被告為其應訴答辯、參與行政調查、反駁被告侵權主張等發生的合理費用共計130萬余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上海某歐公司享有的系列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在家具、非金屬箱等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結合原告具有在先有一定影響的“某馬”字號的權利基礎,被告對此明知、應知,被告受讓或注冊涉案系列商標,存在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等因素,被告對涉案系列注冊商標的受讓、注冊行為具有惡意。被告獲準注冊涉案商標后,通過各種方式針對原告發送侵權警告信、進行行政投訴以及提起訴訟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其相關權利主張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因此,原告對“某馬”標識的使用行為不侵害被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為應訴答辯、參與行政調查、反駁被告侵權主張等發生的公證費、翻譯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均因被告的侵權警告、投訴及訴訟而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確認原告不侵犯被告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支付原告因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57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后又撤回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商標侵權糾紛中,對商標權利人濫用權利以及相應法律后果的認定。知識產權依法受到保護,但知識產權權利人取得、行使、維護權利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利用法律程序打擊競爭對手,破壞企業商譽,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案依法準確識別惡意訴訟的權利濫用行為,對由此造成其他經營者損害的,判決予以賠償。本案判決加重權利人惡意訴訟的經濟成本,保障民營企業依法開展正常經營,維護公平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同類案件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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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合同約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可在侵權糾紛中適用

——涉解約后繼續使用品牌標識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當事人為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發生,可就相應侵權行為預先約定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計算基數和倍數。人民法院在判定被告須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可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損害賠償基數和倍數,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金額。

【基本案情】原告系酒店服務“A”商標權利人。被告系個體工商戶,原名象山區A商務酒店,其經營者曾以其名下注冊的另一個體工商戶與原告簽署《商標使用管理合同》,約定若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使用原告商標的,自愿按該合同約定的費用標準的5倍向原告支付使用費。后被告經營者與原告解約,于解約同年注冊被告并擅自使用“A”標識經營酒店。同時,被告將與“A”商標相同的“A”文字作為其字號使用。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8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酒店店招、室內裝潢、房間電器、衛浴用品上使用了“A”標識,與原告“A”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相同,相關標識與原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將“A”商標作為字號使用,攀附原告商譽的惡意明顯,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曾作為被授權方接觸過原告的“A”商標,其實施本案商標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綜合考量被告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侵權規模、侵權獲利等因素,也可認定其具有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因此,被告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根據雙方在先簽訂的《商標使用管理合同》,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參考雙方約定的商標許可使用費計算。法院參考相關行業客房的平均入住率,按照“房間總數×平均入住率×平均客房單價×經營時間”計算涉案酒店的營業收入,得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為125,888元。結合雙方在《商標使用管理合同》中約定的賠償倍數,最終確定涉案商標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為賠償基數的5倍即629,440元。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29,440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1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特許經營模式中,被特許人解約后繼續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糾紛頻發,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受侵害風險較高。本案涉及在先合同中約定后續發生侵權行為時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的認定問題,采納了雙方在先合同約定的賠償基數計算方式,綜合考慮被告實際經營情況得出賠償基數,并采納合同約定的倍數得出懲罰性賠償的具體金額。本案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保護民營企業作為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的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示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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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英文試題作為文字作品保護的獨創性判斷標準

——涉互聯網英文試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獨創性要求作者獨立完成作品,并且作品要體現智力創造性。智力創造性的認定,一方面要判斷是否體現了作者獨特的智力成果和選擇;另一方面要判斷是否具有創作空間,即表達方式是否是唯一表達或極其有限的表達。如果英文試題是將英文字母、詞、句、短語、符號等元素,通過創造性勞動進行選擇和搭配,能夠體現作者個性化的判斷、選擇、取舍、安排、設計,通過遣詞造句傳達具體含義,則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

【基本案情】LeetCode英文編程試題的著作權人系外國企業L公司,包含Candy(分發糖果)等多道算法數據結構編程題目。L公司將上述試題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排他性授權給原告某網絡公司。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牛某網”中設置“leetcode經典編程題”板塊,提供“leetcode在線編程訓練”,并介紹稱“該專題為leetcode專題,題目均來自leetcode”。該網站還設置“題庫-在線編程”,其中有“經典必刷編程題庫”,并介紹稱“經典必刷編程題庫,共融合了148道非常經典的題目”。點擊具體試題,可以查看英文試題內容及對應的中文翻譯。經比對,被告使用的試題與原告主張權利的英文試題均系相同的知識點,對應內容在表達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在“牛某網”具體題目頁面點擊“算法知識視頻講解”,顯示“算法筆面試真題精講班”的推介信息,用戶可點擊“我要報名”并在線支付相應費用。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站擅自使用了LeetCode試題內容,侵犯了原告對LeetCode試題享有的著作權。同時,被告在使用原告試題的頁面中插入被告課程購買鏈接,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停止涉案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英文試題具體表現為圍繞一個考查知識點給出一定的條件,要求答題者通過編程實現題目要求的結果,以考查答題者對編程相關知識的掌握和運用,部分試題配有示例。該些試題體現了出題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且系有一定創作空間的個性化表達,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向用戶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英文試題翻譯版,侵害了原告對該些試題享有的翻譯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在其網站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0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英文試題的著作權保護。互聯網題庫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產物,在著作權和數據權益保護等方面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案原告作為民營企業,經外國著作權人許可享有涉案英文試題的著作權,該些試題是原告的核心經營資源。本案從作品獨創性的底層邏輯出發,探索了英文試題作為文字作品給予著作權保護的可能性及認定標準。通過對互聯網英文試題的著作權侵權行為給予否定評價,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引導互聯網企業規范使用他人數據資源,也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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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搜索聚合場景下的侵權責任認定

——涉聚合平臺未標注作品來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內容鏈接服務的,應當明確標示被鏈接網站的名稱及網址,或者提供相應的跳轉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標示被鏈接網站的信息,相關頁面不能顯示出鏈接到其他網站的特征的,應當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直接提供了作品,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基本案情】原告某甲公司系“某甲小說”APP的運營主體,原告某乙公司系“某甲小說網”的運營主體。《天神殿》小說刊載于“某甲小說網”和“某甲小說”APP,標注作者為燕某,小說主角名為蕭天策。該小說第一章發表于2020年7月6日。截至2022年3月22日,該小說在“某甲小說”APP上連載至第1347章,自第十五章起需下載“某甲小說”APP繼續閱讀。原告海南某公司與畢某(筆名:燕某)簽訂《文學作品合作協議》,授予海南某公司享有《天神殿》小說等簽約作品的著作權及維權權利。后海南某公司將《天神殿》小說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該兩公司有權在運營的“某甲小說”APP和“某甲小說網”使用并向用戶提供、傳播授權作品。

被告廣州某公司系“夸某瀏覽器”APP的運營主體,也系案外人廣州某信息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70%。在“夸某瀏覽器”APP的搜索欄輸入“天神”,聯想搜索結果包括“天神殿”小說,并配有小說封面,標注有連載、作者、簡介、最新章節等信息。點擊該搜索結果,可選擇不同的小說源。不同來源的小說內容與《天神殿》小說基本相同。按照同樣方法,分別在搜索欄輸入“蕭天策”“天神殿 燕某”,可進入“蕭天策”“天神殿蕭天策”小說頁面,小說內容與《天神殿》小說基本相同。《蕭天策》小說在“夸某瀏覽器”APP的“男頻·都市·熱搜榜”排名第43位。2021年12月16日,原告海南某公司就被訴侵權行為向被告廣州某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另查明:“夸某瀏覽器”APP中默認搜索引擎可選擇設置為AI引擎(首選項)、百度、搜狗、谷歌、必應,設置為AI引擎后復制搜索鏈接地址顯示網址為“夸某瀏覽器”網址,廣州某信息公司系該網址域名的ICP備案主體。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夸某瀏覽器”默認設置搜索引擎為“AI引擎”,搜索結果顯示帶有封面、作者、簡介、最新章節等信息的小說推薦卡片。點擊后進入小說聚合頁面,可直接在線閱讀涉案《天神殿》小說,在此過程中頁面未發生跳轉,頁面上也沒有顯示出鏈接到其他網站的特征,僅以文字標明所謂的被鏈接網站名稱不足以證明鏈接行為的存在。據此認定,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直接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被告還設置推薦卡片、小說聚合和討論頁面以及排行榜等,對被訴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70,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夸某瀏覽器”對小說的搜索結果進行結構化編輯并聚合盜版內容的行為認定。判決明確,瀏覽器在提供搜索結構化的場景時,頁面上沒有體現出鏈接到其他網站的明顯特征,無法證明鏈接行為存在的,應當認定瀏覽器直接提供了相關侵權作品,構成直接侵權。本案為內容搜索聚合行業樹立了標準,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2023年1月,被中國傳媒大學評為“2022年度中國網絡治理十大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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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發送侵權警告函的正當性判斷

——涉“光激化學發光均相免疫分析技術平臺”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發送侵權警告函屬于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結合權利人的權利狀況、侵權警告的具體內容、發送對象及方式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在發送侵權警告函時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若權利人發送警告函時以當時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為依據,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等情況,并僅向涉嫌侵權對象發送,應認定其行為不具有不正當性。

【基本案情】原告某興公司的核心產品為“LIA-12均相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及配套試劑盒”。被告某陽公司系被告某美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兩被告的主要產品為“光激化學發光均相免疫分析技術平臺”(以下簡稱“LICA技術平臺”)。

2019年4月2日,兩被告向原告及其股東發送侵權警告函(以下簡稱“402警告函”)稱:員工程某從被告某陽公司處離職后任職于原告,將其掌握的LICA技術平臺的相關商業秘密擅自披露給原告用于研發均相免疫分析產品。程某及原告的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同年6月5日,被告某陽公司以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為由,將原告及程某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定程某向某興公司披露了涉案商業秘密,某興公司使用了該商業秘密,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判令某興公司和程某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本案訴訟發生時,前述案件仍在上訴中。

2019年10月12日,兩被告委托律師向原告的潛在客戶瑞某公司發送警告函(下稱“1012警告函”),稱原告某興公司所生產的LIA-12均相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涉嫌侵犯兩被告的專利權,要求瑞某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許諾銷售等行為。發函前,被告科某公司已就該侵權行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系濫用警告函的商業詆毀行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訴請判令兩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53,500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發送侵權警告函屬于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結合權利人的權利狀況、侵權警告的具體內容、發送對象及方式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在發送侵權警告函時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若權利人發送警告函時以當時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為依據,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等,并僅向涉嫌侵權對象發送,應認定已盡到注意義務。本案中,“402警告函”所涉商業秘密侵權判斷通常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涉嫌侵權事實的基本判斷能夠達到已獲一審判決認可的程度,足以說明被告在發送“402警告函”時,對原告及其股東程某侵害商業秘密的事實判斷具有一定的準確性,達到了較高的審慎注意義務。關于被告在“402警告函”中聲稱“程某及原告涉嫌構成商業秘密罪”是否系虛假信息,法院認為權利人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可以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進行維權,且函中使用了“涉嫌”的措辭已顯謹慎態度。關于“1012警告函”,被告在發函之時所依據的均為當時有效的專利權,并在函中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列出了產品對比圖,也已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被告的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國產替代”關鍵領域體外診斷技術,案發于被告在科創板上市前夕。本案判決明確認定被告發送侵權警告函具有權利依據,已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判決后,被告順利在科創板上市,并入選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浦東法院以精準裁判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遏制了披著訴訟外衣的“上市狙擊”,積極為民營經濟發展和科創中心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報》于2024年8月頭版頭條“新質生產力”專欄以《科創板上“新”背后的法院助力》為題對本案進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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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可構成商業秘密

——涉網絡游戲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權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戲角色設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特征,且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時,可納入商業秘密予以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涉案游戲《崩壞:星穹某道》系由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開發、設計和運營的一款銀河冒險策略游戲。游戲上線后近一年下載量超過2,200萬次,并獲得行業內諸多獎項,在全球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原告采用每隔一段時間發布更新版本的游戲運營模式,新增角色、場景、劇情等游戲內容,以提升游戲關注度和商業價值。版本更新前,相關游戲內容會提前進行內測。

2023年8月21日,原告招募被告陳某參加游戲內測并簽署保密協議,約定陳某應對測試內容保密且參與測試時不得攜帶任何具有攝影、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不得以任何形式對保密信息進行復制與保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參與測試而獲取的相關保密信息等。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間,陳某前往指定機房參與游戲內測,期間多次通過手機拍照、錄屏等方式對其操作的電腦屏幕上的游戲畫面進行拍攝,即涉及原告主張的角色實機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戲角色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組合而成的連續動態游戲畫面以及技能數據等內容。同時,陳某出于炫耀等目的,通過QQ向案外人披露,導致部分游戲內容在相應版本更新前在互聯網傳播。

原告發現陳某上述行為后,于2024年3月22日以未公開的游戲角色設計可能遭到提前泄密為由向浦東法院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法院在48小時內依法作出裁定,責令陳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其在參與游戲測試過程中擅自攝錄的游戲內容。此后,原告依法于30天內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請求保護的涉案信息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的基本特征,理應納入商業秘密保護范疇。同時,涉案游戲角色非實機形象的公開并不破壞原告主張的游戲角色實機形象等涉案信息的非公知性。基于涉案信息具有商業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原告所主張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信息特征和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構成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被告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以及披露該商業秘密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在全國率先探索以商業秘密保護游戲未公開角色等內容,作出了全國首例涉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的商業秘密訴前行為保全裁定。本案指出,未公開游戲角色設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非公知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可納入商業秘密予以司法保護。本案保護客體本質上不僅在于游戲內容本身,更在于權利人通過版本更新提升游戲商業價值的經營模式,以及由此帶來的競爭優勢。本案裁判從法律上對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予以厘定,從社會市場競爭上規范游戲行業“劇透”泄密痼疾,有利于促進互聯網游戲行業健康、創新發展。本案入選“長三角地區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典型案例”“2024年度中國十大文化法事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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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懲罰性因素在裁量性賠償中的司法適用

——涉外籍人員惡意重復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要求侵權人履行一定期限的禁止使用義務是防止企業競爭優勢被繼續損害并及時止損的重要舉措,侵權人必須予以遵守,不得違反。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無視前案生效判決的禁止義務,變換經營主體繼續實施侵害商業秘密行為,主觀侵權惡意明顯,并給權利人造成較嚴重的損害后果等情節。即使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亦應在裁量性賠償中考量懲罰性因素,顯著提高賠償數額,既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也彰顯對侵權人無視前案判決、惡意實施侵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的司法態度。

【基本案情】被告松井某(外國國籍)、張某曾先后就職于原告筑某公司,對原告的客戶名單、采購資料等負有保密義務。尚在原告處任職期間,以上被告便策劃成立與原告經營業務相同的新公司。2018年7月,被告筑某公司成立,由被告龔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經查,筑某公司實際由松井某控制,其與張某共同向前者披露在原告任職時掌握的上下游客戶的經營信息,并以筑某公司名義與客戶交易。2020年4月,浦東法院作出前案判決,判令筑某公司、松井某、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業秘密并賠償經濟損失110余萬元。另查,松井某于2019年7月注冊成立一期一某公司,并讓他人擔任公司掛名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而其作為實控人,在前案判決生效后,指使張某及龔某繼續利用原先掌握的客戶信息與上下游客戶交易。經調取一期一某公司相關進銷項明細,其在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間與上下游客戶的交易額分別達到1,170余萬元和2,170余萬元。據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商業秘密,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455,278.40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前案生效判決,松井某等人均負有在兩年內停止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義務。而松井某為規避前案判決所確定的民事責任,另行注冊一期一某公司,假借他人作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之名,實際控制該公司并指示張某、龔某繼續利用此前掌握的客戶信息,以一期一某公司的名義與前案判決確定的原告上下游客戶交易,主觀上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松井某等人的侵害行為,已造成原告下游客戶大量流失,不正當地剝奪了原告通過自身合法經營而累積的競爭優勢,侵權后果較為嚴重。綜合松井某等人系重復侵權,主觀過錯明顯、行為情節惡劣、侵權后果嚴重,并綜合考量本案交易金額、各方舉證的行業利潤率等,法院判決一期一某公司、松井某、張某、龔某共同賠償筑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2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參照《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中重復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可從重處罰的規定,綜合考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所具有的懲罰性因素,顯著提高賠償數額,對被告無視前案判決的重復侵權行為予以懲罰。本案系浦東法院受理的首例外籍當事人重復侵害商業秘密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判決彰顯了浦東法院積極貫徹知識產權“嚴保護”原則,維護有序競爭秩序、保障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該案參照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審理,為今后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適用浦東新區法規積累了經驗、提供了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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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虛擬房間異地視頻分享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

——涉虛擬房間異地投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對突破現有DLNA協議(數字生活聯網協議)應用場景實施的異地視頻分享行為,人民法院應根據被訴行為的具體形態、DLNA協議的理論規則和消費者需求等因素,綜合分析被訴行為的可責性與損害后果,厘清行為邊界。在禁止利用異地視頻分享行為干擾其他視頻平臺正常運營的同時,適度允許異地視頻分享技術的創新發展,為實現不同空間的跨地域視頻共享提供新技術解決路徑。

【基本案情】原告愛某視頻平臺公司通過購買海量片源在其經營的“愛某”APP中向網絡用戶提供在線視頻內容,獲得了一定競爭優勢和商業利益。被告二某公司運營的應用市場中發布有被告清某公司開發運營的“某光”APP,其主推異地同步看片功能,向用戶提供專門的視頻同步觀看虛擬房間,并直接設置原告視頻平臺APP標識作為按鈕。用戶在“某光”APP的虛擬房間內“APP投屏”欄目點選前述按鈕,進入原告“愛某”APP內點選“TV投屏”功能,即可利用DLNA協議(數字生活聯網協議)獲取原告視頻內容的存儲地址,繼而可將大量原告視頻內容(包括VIP內容、超前點播內容)獲取至“某光”APP的虛擬房間,并可將該些視頻內容推送至異地用戶的“某光”APP中進行播放,最多支持20名用戶同時觀看。原告主張被告清某公司實施的前述行為減少其用戶流量、廣告利益和會員收益,同時破壞了原告視頻內容的正當管理秩序和內容分發體系。被告二某公司作為應用市場的運營者,缺乏對“某光”APP的基本審查,構成幫助侵權。綜上,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清某公司利用DLNA協議將原告平臺視頻投屏至“某光”APP虛擬房間之行為,并無證據證明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投屏后虛擬房間最多支持20名用戶通過“某光”APP同時觀看原告視頻內容,但由于該些用戶均可更替,故該模式實質上使通過“某光”APP觀看原告視頻內容的用戶數量不受限制,對原告的經營行為造成妨礙和干擾,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被告二某公司作為應用市場的運營者,對“某光”APP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具有怠于審查的主觀過錯。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清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異地分享視頻的新技術、新業態和新場景,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技術原理、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等因素,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的兜底條款,審慎劃定被訴行為利用新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邊界,合理遏制不當利用新技術侵害其他經營者競爭優勢的行為,規范互聯網新興市場的競爭秩序。考慮到本案被告作為初創的民營企業,通過改進DLNA協議投屏的現有技術開展異地分享視頻業務,本案裁判在遏止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同時,對異地分享視頻的創新技術給予適度容許,為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的發展預留了空間,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鼓勵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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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為網絡文學作品提供推薦數據刷量服務構成虛假宣傳

——涉網絡文學網站刷量服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網絡文學網站的月票、推薦票等屬于經營者預設的作品推薦數據,能夠客觀反映作品的受歡迎程度,并激勵作者不斷創作優質作品。為特定網絡文學作品提供推薦數據的刷量服務,使推薦數據與作品的受歡迎程度相分離,導致部分作品不正當地獲取榜單排名優勢并從中獲利,而優質作品面向讀者的渠道受到阻礙。此類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關于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上海某信息技術公司共同經營“某中文網”等知名網絡文學網站。為了解讀者對作品的喜愛程度,兩原告對作品設置了分類排行榜單,實時統計作品月票、推薦票等推薦數據。讀者可根據作品推薦數據選擇熱門作品進行閱讀,兩原告也可依此作出作品推薦、作者簽約、廣告投放等經營決策。為確保作品推薦數據的客觀性,兩原告通過技術措施對推薦數據提升異常的作品進行篩查。

被告繆某某等通過網絡途徑為兩原告網站的作品提供推薦數據有償刷量服務,利用技術手段在短時間內虛假提升特定作品的推薦數據,使其在分類推薦榜單中位居前列。同時,各被告還刻意規避兩原告預設的異常推薦數據篩查措施。

兩原告認為,各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其作品推薦數據的客觀性與準確性,干擾兩原告對“某中文網”等網絡文學網站的正常經營。同時,作品推薦數據失真也會影響讀者的閱讀選擇,侵占其他作者通過創作高質量作品獲得收益的機會,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故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預設的作品推薦數據是衡量作品受歡迎程度的重要依據。借助作品推薦數據,兩原告建立了以讀者喜愛程度為主要評價標準的作品排名體系,既為其經營活動提供決策依據,也為讀者的閱讀選擇提供參考,并激勵作者不斷創作更多高質量作品。各被告為特定作品提供推薦數據刷量服務,實質上是將推薦數據與作品的受歡迎程度相分離,虛假提升部分作品的推薦數據和榜單排名,不正當地增加其曝光度和交易機會。這一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關于組織虛假宣傳的規定,將導致兩原告預設的作品推薦數據失去應有功能,使優質文學作品面向讀者的渠道受阻,損害兩原告的經營利益以及作者、讀者追求優質作品的共同利益。據此,法院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30萬元。

一審判決后,各被告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隨著互聯網產業不斷發展,民營經濟在互聯網領域的活力持續提升,各類優質互聯網平臺紛紛涌現。對互聯網平臺而言,客觀真實的數據資源是其得以持續發展的基礎和動力。以網絡文學網站為例,作品推薦數據是最能直觀反映其作品價值的可視化評價標準。針對作品推薦數據的刷量行為不僅干擾網絡文學網站的正常經營活動,也阻礙廣大讀者獲取優秀文學作品,損害作者持續創作優秀作品的積極性,破壞互聯網平臺乃至互聯網產業整體的有序發展。本案通過對作品推薦數據刷量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有助于營造高效、有序的互聯網營商環境,為互聯網平臺創新和民營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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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仿冒服裝款式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的要件

——涉仿冒“歌某婭”服裝款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服裝產品經營者短期內大量使用他人同期在先推出的服裝款式,導致其他經營者的營收減損,在合理的回報周期內不能實現應有的收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原告某風公司的“歌某婭”品牌創立于1995年,在女性服裝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榮獲“第八屆中國服裝品牌年度大獎之行業品牌策劃大獎”等榮譽。被訴“伊某拉”品牌服裝由被告張某等生產并在全國范圍內線上、線下銷售,其中淘寶店鋪由被告匯某公司經營,累計銷售服裝產品56款。“伊某拉”服裝款式與原告品牌服裝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絕大多數被訴服裝的推出時間是在原告服裝款式推出后的一年之內,相當比例更是在原告服裝推出的六個月之內。原告認為,被訴“伊某拉”品牌服裝大量仿冒原告“歌某婭”品牌服裝款式,并使用與原告相類似的商品標題及描述手法的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如果不構成仿冒混淆,該行為也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同時,被告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模特圖的服裝展示風格、服裝款式拍攝角度等宣傳內容均與原告相應模特圖存在雷同之處,構成虛假宣傳。據此,原告訴請判令各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50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風公司通過經營“歌某婭”品牌服裝所產生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作為被訴服裝品牌經營者,應當知道服裝款式對消費者購買意愿的影響,也理應知曉款式是服裝企業的重要經營資源。被訴行為不當擠占了原告的交易機會,損害了激勵創新的市場競爭機制,也必將損害最廣大的消費者的利益,從而減少社會總福利,具有不正當性。因此,被訴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據此,法院判決各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張某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被告匯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主張保護的服裝品牌為民營服裝業內知名品牌。對服裝行業而言,款式設計是行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一直以來,服裝市場抄襲和仿冒款式的問題嚴重,一個新的設計款式剛剛面世,不久就會出現大量同款,仿制版低價售賣,嚴重侵害原創者的權利。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就保護服裝款式作出針對性規定,如何依據現有法律保護設計成果、維護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服裝企業最為關注的問題。本案對在短期內大量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服裝款式的行為予以競爭法規制,有利于促進服裝產業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行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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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中商業道德的司法認定

——涉網絡游戲商業代練規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互聯網發展有賴于自由競爭和科技創新,但須以不干涉他人正當商業模式為邊界。對互聯網競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斷,應基于該行為導致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并具有不正當性。商業代練行為將其他經營者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卻破壞游戲實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機制等運營機制及數據清潔性,妨礙互聯網生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應予競爭法規制。

【基本案情】原告某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戲《某榮耀》的著作權人,并授權原告深圳某公司獨家運營該游戲。經過兩原告推廣、運營,《某榮耀》游戲已擁有廣泛的玩家群體。作為公平競技類網絡游戲,《某榮耀》向用戶免費提供游戲下載,并通過營造公平的競技環境吸引更多用戶,提供“皮膚”等增值服務以從中獲利。《某榮耀》游戲通過用戶協議要求用戶實名制登記,不得將游戲賬號提供給他人做代練代打等商業性使用。為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要求,《某榮耀》賬號嚴格采用實名制并配有完備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僅能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進一步嚴格管理切實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規定的時間段內登錄游戲。被告某網絡公司運營的“代某幫”APP以“發單返現金”、設立“某榮耀”專區的形式引誘、鼓勵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用戶通過其平臺進行商業化、規模化的《某榮耀》游戲代練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接單者可以非真實身份登錄涉案游戲,未成年人亦可接單獲得他人的游戲賬號繞開“防沉迷”機制進入游戲并賺取費用。“代某幫”客戶端通過“安全保證金”“效率保證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實現,從用戶充值手續費、提現手續費、訂單結算手續費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平臺收益,并明確要求接單者均關閉手機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被訴客戶端自2020年初開始運營,至訴訟時已上架多個應用商城,總下載量超過1.5萬次。兩原告認為,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被告某網絡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要件:首先,反不正當競爭法未對被告某網絡公司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利用技術手段”應指以運用技術的方式實現不正當競爭,該技術手段不正當地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實質性地破壞、妨礙其他經營者正常提供網絡服務的技術運行邏輯。涉案行為雖系在互聯網中實施,但核心的代練行為系由用戶通過人工操作實施,故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條件。其次,被訴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作為經營者、游戲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訴行為造成了如下損害后果:一是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不利于網絡生態治理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二是原告因無法知曉真實使用者信息而無法規制涉案行為,導致相關公眾質疑其合規運營和社會責任承擔。三是損害消費者權益,其他游戲用戶無法匹配到水平相當的對手,增加未成年人沉迷游戲風險。再次,被訴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代某幫”客戶端將原告具有競爭性權益的網絡游戲作為獲利工具,并要求接單者關閉定位以避免封號等處罰措施,反映其主觀惡意。原告無從通過平臺自行予以規制,至此,市場自發的調節機制失靈,法律具有干預的必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網絡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98.50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網絡游戲通過技術賦能、文化輸出和經濟協同,成為民營經濟中兼具增長活力與社會價值的核心賽道。與此同時,商業代練等非正常模式極大影響網絡游戲產業的發展。本案系全國首例網絡游戲商業代練行為不正當競爭案件。伴隨著游戲產業的發展,代練從最初的有償幫助通關發展為更為復雜的商業模式,對互聯網生態和社會公共利益都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案認定破壞游戲運營機制的商業代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案件裁判對游戲產業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有重要意義。中央電視臺、上海電視臺等對本案作出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小案大道理”刊發本案。本案獲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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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數據產品構成不正當競爭

——涉“某化肥網”農業產業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利人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當然涵蓋其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可確認該權利人對所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行為人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數據產品,攫取了本應屬于權利人的數據流量及經營收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原告黑龍江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農業化肥行業大數據資訊運營商,“某化肥網”為其所運營網站,每日采集遍布全國眾多城市化肥領域的市場行情信息,包括化肥產品的生產企業、產量、產能、品牌、產品、報價及漲跌等信息,經過加工整合及行情的分析預測后,以數據表單等形式向網站注冊的付費用戶提供。原告主張其享有上述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告上海某技術研究中心系鉀肥行情發布網站“某鉀鹽網”的運營商,該網站亦為鉀鹽行業相關網站中排名靠前的網站。被告自2016年7月起在其運營的“某鉀鹽網”上全盤搬運發布原告“某化肥網”提供的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時長超過五年。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數據的時效性和商業價值,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并擾亂了數據行業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原告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所有涉案網頁,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8,868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原告享有涉案農業化肥相關數據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語義下的合法權益既包含企業字號、商業秘密等,也包含可給經營者帶來營業收入或潛在營業利益的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數據信息系氯化鉀、硫酸鉀、鉀肥等化肥產品的市場行情日報信息,盡管其中價格信息本身來源于公開渠道,但該行情日報內容均匯聚了廠商報價、廠商動態等多方信息,并包含行情提示、未來走勢等分析預測信息,系原告根據所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的結果,涵蓋原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結合原告的經營模式即為根據不同數據信息的查閱權限設置不同級別會員,并通過收取會員費的方式獲利,涉案數據信息對其而言具有較大的商業利益,是其生存和發展的競爭優勢,原告就其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第二,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網站上擅自搬運、使用原告享有合法權益的涉案數據信息,未對消費者福利產生積極影響。兩者運營的“某化肥網”與“某鉀鹽網”均系為化肥市場提供行情大數據信息的門戶網站,運營模式及穩定受眾均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合,兩者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被告直接搬運原告網站數據資訊的行為將致使原告網站流量減少、客戶粘性度降低,攫取了本應屬于原告經營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結合原、被告運營網站的性質、模式、特征、受眾范圍,涉案數據信息的成本付出、投入程度及商業價值,原告會員收費情況、被告網站收費標準,被告實施涉案行為的時長及其尚未刪除涉案數據的事實等因素,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28,868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實施后審結并生效的首例涉農業產業大數據權益保護案。本案兼顧權益法思維和行為法理論,不僅劃清了數據利用的合法邊界,從維護公平競爭的角度,遏制了“搭便車”行為對民營企業商業利益的侵蝕,為民營經濟參與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提供司法保障,更通過平衡權益保護與競爭秩序,為民營企業營造“投入受尊重、成果有保障”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助于激發經營主體創新活力,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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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擅自使用互聯網平臺優惠券樣式及

實施反復非必要挽留彈窗構成不正當競爭

——仿冒平臺優惠券及實施挽留彈窗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互聯網平臺分發的優惠券包裝、裝潢,若經使用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及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可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互聯網平臺優惠券包裝、裝潢的,構成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實施反復非必要挽留彈窗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及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法律適用上,應從其行為手段和表現形式出發,充分考量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的各要件。如未落入互聯網專條的規制范圍,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予以規制。

【基本案情】兩原告共同運營某互聯網平臺,對該平臺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享有合法權益。三被告是“神某特權”“神某卡”APP及網站的經營者。三被告在某互聯網平臺中的付款頁面以及“蜂巢”“怪獸充電”等小程序的廣告位中投放話費優惠券。該優惠券使用藍底白框加黑色大字體,與某互聯網平臺的官方優惠券樣式高度近似。優惠券以大字體顯著顏色字樣標明“話費充值券包”“100元”,提示用戶當日有效并輔以“立即領取”按鈕,下方的“規則”中未明確提示該券包的具體用法,只載明了詳細規則以活動頁面為準等內容。用戶完成購買后,還會彈出類似優惠券頁面,同時附有倒計時支付機制等。用戶點擊退出該優惠券后,仍會再次彈出前述相同或類似的優惠券頁面,經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由于受到大量投訴,兩原告對三被告的充值活動采取屏蔽措施。隨后,三被告頻繁變更話費充值券包頁面網址以逃避監管。兩原告認為,三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主張某互聯網平臺優惠券以藍色為整體背景色,在上端顯示有白色券包矩形方框,其中有黑色字體、券類型及券價值和藍色按鈕,該頁面組合的券包界面樣式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三被告使用與上述樣式近似的優惠券,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同時,《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被告實施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并擾亂競爭秩序,損害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1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互聯網行業是民營企業集聚地,平臺經濟則是互聯網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兩原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既是民營經濟發展成果的集中體現,也與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本案審理的亮點有二:一是首次認定互聯網平臺優惠券的樣式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對他人實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對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的互聯網“老大難”問題作出規制,以《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該行業內經營者應當遵循的商業道德,明確該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此外,該案還通過訴前行為保全,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前即有效制止了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既保護經營者的競爭利益,也及時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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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真品舊貨翻新行為的商標侵權認定

——涉翻新知名企業光貓產品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裁判要旨】對于真品舊貨翻新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涉及商品銷售進入市場后,是否存在商標權利用盡的法律問題。構成商標權利用盡至少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產品來自商標權人或被許可人,二是未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因此商標權用盡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完全喪失了對商品的控制權。通過焊接電路板、更換配件及外殼、變更型號、刷機升級等方式對正品進行改裝后再次投放市場,使原商品的特性發生了實質性變化,改變了商品原有的品質,對商品與來源之間的聯系產生了根本性影響,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基本案情】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楊某某經營“佳某網絡科技”加工廠(未注冊),雇傭近20名員工,未經“HUAWEI”“ZTE”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從他人處低價收購廢舊的“華為”“中興”品牌光貓,采購光纖跳線、電阻、天線、開關、電源等配件,通過焊接電路板、更換配件及外殼、變更型號、刷機升級等方式,對收購的廢舊光貓進行翻新和重新組裝,同時加貼自行打印的條碼標簽、進網許可證等,使用向他人定制的印有前述注冊商標的外殼、紙盒、說明書等進行包裝后,在線上平臺及線下對外銷售。

2023年2月,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楊某某的上述加工廠二樓及倉庫內,查獲帶有前述注冊商標的成品光貓3,000余件,貨值金額21萬余元;查獲帶有前述注冊商標的光貓外殼、紙盒、說明書等共計6萬余件。經審計,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楊某某經營加工廠銷售帶有前述注冊商標的成品光貓金額總計9,352,650元。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楊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本案審理中,被告人楊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對商標權利人華某技術有限公司及中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取得上述兩家公司的諒解,同時向法院退出了違法所得50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華為”“中興”均系國內知名品牌,涉案產品光貓被廣泛應用于家庭、辦公場所等,被告人楊某某的制假售假行為不僅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損害了企業的商譽,還破壞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被告人楊某某自述曾就職于中國電信,則其對涉案產品的結構、性能、用途、銷售渠道、制假行為的違法性等均應有所了解,但其仍然實施涉案犯罪行為,并以此為業,從租賃廠房、雇傭員工,到收購廢舊光貓等后進行翻新、銷售,呈現規模化生產,產品質量亦得不到保障,且侵權產品已銷售金額高達930余萬元,銷售時間長、范圍廣,故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其行為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情節、性質等,不對其適用緩刑。綜上,被告人楊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七十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華為”“中興”均系國內知名民營企業,涉案光貓產品被廣泛應用于家庭、辦公場所等。被告人楊某某的制假售假行為不僅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商標權利人造成了商譽及經濟上的損失。本案審理中促使被告人向商標權利人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20萬元,及時彌補了企業的經濟損失,節約了企業的訴訟成本,并減輕了企業的訴累。同時,充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的精神,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加強罰金刑的適用。本案判決不僅有效打擊、震懾了假冒電子產品的黑色產業鏈,并從經濟上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更依法全面保護了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讓民營企業發展有了硬支撐,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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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

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損失數額的認定

——全國首例涉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可以通過評估涉案商業秘密的虛擬許可使用費予以認定,并根據個案中權利人實施涉案商業秘密的實際情況,結合科學性、合理性原則選擇最優評估方式。涉及前沿芯片技術秘密的,可通過自研模塊的研發成本進行評估,評估時應以規范、完整的財務憑證為依據,并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僅計算與研發直接相關的費用。

【基本案情】兩被害單位紹興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母子公司,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并于2020年研發完成涉案芯片項目。該項目芯片由多模塊組成,其中涉案兩項技術系自研模塊,是實現芯片功能的關鍵技術。經鑒定,該兩項技術信息在案發前不為公眾所知悉。同時,被害單位通過對服務器設置物理隔離、控制網絡訪問及數據傳輸、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簽署保密協議等,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單位創始人,并擔任被害單位首席運營官,負責涉案項目的芯片研發相關工作,曾與被害單位簽訂保密協議。2022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郭某為在后續與公司談判時增加籌碼和話語權,并便于離職后繼續使用相關數據,擅自將包括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在內的大量保密數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后上傳至其個人網盤。經鑒定,被告人郭某上傳至其個人存儲空間的文件中所包含代碼與涉案技術信息代碼具有同一性。經評估,涉案兩項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人民幣231萬元。

【裁判結果】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該類犯罪中權利人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失數額的評估計算,應當根據個案中權利人實施涉案商業秘密的實際情況,結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予以綜合考慮。一般而言,商業秘密評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三種。經查,本案中,一方面,涉案商業秘密所涉產品在案發時的銷售時間較短、銷售數量較少,且均為特殊時期流片投產,屬于非正常生產、銷售狀態,相關銷售數據不具備收益法和市場法的適用條件,故本案商業秘密價值評估鑒定未采用這兩種評估方式。另一方面,被害單位對于涉案商業秘密所涉研發支出能夠提供規范、完整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本案采用成本法評估涉案商業秘密價值更為科學、合理。同時,本案評估鑒定僅涉及兩被害單位的自研模塊,并經過核查將相關費用予以剔除和調整,已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法院認定,被告人以盜竊手段獲取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的損失共計231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該案系全國首例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害單位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及銷售,涉案技術信息系其核心資產。本案邀請案件所涉的芯片領域專家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精心審理,并在2024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周期間進行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本案被告人作為被害單位聯合創始人和股東,其侵權行為不僅給作為初創科技企業的被害單位造成極大不利影響,更對芯片行業的安全發展造成危害。本案在制止、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推動被害單位與被告人一攬子解決股權爭議,助力被害單位盡快實現企業重整、恢復正常經營,有力保障了芯片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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