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宣判了。法院維持一審原判,即,男方強奸罪成立。原本,男方早日認罪,有悔改情節的話,可以輕判,爭取緩刑。但因為男方拒不認罪,男方父母則借助輿論,擾亂司法,侵犯女方隱私權等,沒有任何悔改跡象,二審法院最終決定,刑期拉滿,判處3年監禁。
同時,輿論上對女方騙婚的質疑,法院也予以澄清。女方早就把彩禮退還給婚介所了,而婚介所也通知男方家屬去取回彩禮錢了。甚至,法院把這筆錢帶到現場了,但男方家屬拒絕領取。這也就證明,所謂“騙婚”一事,就不存在了。
但這一宣判結果,仍舊引起了輿論上的軒然大波。為什么呢?有兩個地方,在輿論上依然受到廣泛質疑:一是,既然強奸罪成立,為什么女方處女膜沒破?二是,既然已經訂婚,怎么能叫強奸呢?未婚夫強奸自己的未婚妻,事后這個未婚妻還是一個處女,怎么讓人信服呢?
但在隊長看來,這個案子從法律上來講,是沒有問題的。因為處女膜是否破裂?并不能否認強奸事實。這個原因很簡單,從生理上來講,不是說,第一次就一定能捅破處女膜。其實,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哪怕進去了,處女膜也不會破裂。比如,處女膜比較肥厚堅韌,不容易破裂。再比如,處女膜孔比較大,也不會破裂。還有就是,缺乏性經驗,姿勢不太正確,太緊張了,也不會破。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強奸罪,不以“處女膜是否破裂”為標準。
處女膜有沒有破裂,都不能否定強奸事實的存在。強奸罪是否成立?關鍵在于,是否違背婦女意愿,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發生性關系。很多人因法律知識匱乏,對這個有很大的誤會,幼稚地認為,只要女方不愿意,男方非要,就屬于強奸,哪怕婚內,哪怕熱戀期也算。如果這樣的話,那強奸罪早就泛濫了。
真實情況是什么?比如,你們結婚了,你和你老婆感情破裂,長期分居。然后,你要去找你老婆復合,你老婆不答應,但是呢,雙方也沒有離婚。這時候,你強行發生性關系,并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借用酒精等手段,那就強奸罪成立。但你和你老婆關系老好了,每天都粘在一起。突然,你老婆不開心,拒絕跟你同房。然后呢?你力氣比較大,就發生了性關系。那這個,就不能算強奸。因為感情沒有破裂,萬一法官判了,你們又和好了,那不拿司法當兒戲嗎?
再比如,你和你女朋友,昨天還好好的,突然你今天惹她生氣了。然后,她心情不好,不想搭理你。可你呢?猴急得不行,還是跟她發生了性關系。你確實違背她的意愿了,但你并沒有采取脅迫,或者暴力等手段,也不算強奸。因為過兩天,你哄一哄,你們又和好了,這個法律真管不了。那法律管的是什么?是你女朋友明確告訴你,分手了。你不同意,非要去找她,在她不愿意的情況下,非要跟她同房。這個,就叫強奸。
所以,婚內強奸也好,未婚強奸也罷,都有一個重大的前提:感情破裂或者違背婦女意愿,采取強迫手段。
那這個席某某呢?他最大的問題就在于,違背婦女意愿,并采取暴力手段。有多暴力呢?人家從14樓,逃去13樓,還被抓回去了,并搶了手機,還鎖了門。這個性質就十分惡劣了。違背婦女意愿,并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這兩個他全都沾滿了,現場也留下了精斑。所以,一審,二審,都判處強奸罪成立,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司法漏洞的。
那為什么輿論上反彈這么大呢?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大部分人是法盲,憑空想象,擴大了“強奸罪”的司法范疇。二是,很多人不看司法立場,只看個人立場。這個案子的宣判,對廣大男性造成了重大的“恐婚心理”。而現在呢?中國單身男性又太多了。越是這種案子,越是放大了“恐婚”的社會心態。結合案子雙方又涉及到“相親”、“婚介所”、“彩禮”等重大社會敏感話題,每一條都擊中了現代社會的“男性痛點”!這就讓輿論更加地一邊倒了。
但司法呢,越是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之上,越是要排除輿論干預,最大限度地維護司法公正。
隊長是男性,但隊長更支持司法公正。輿論反應的是,中國男人結婚的壓力太大了。
但這種輿論,終究不能代替司法,更不能當判官。越是自媒體時代,我們越需要保持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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