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鍵
張建偉
侯亞輝
編者按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2024年11月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刑事檢察全過程參與、全流程監督刑事訴訟,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2024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強調“健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機制”,并對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完善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環節的監督提出具體要求。對于如何做好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人民檢察》雜志特邀請專家學者就相關問題展開深入探討,敬請關注。
特邀嘉賓:
◇馮 鍵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張建偉 清華大學教授
◇侯亞輝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
主持人:
◇人民檢察雜志社社長 莊永廉
文稿統籌:
◇《人民檢察》編輯 鄭志恒
問題一:
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應秉持什么樣的監督理念或原則,實現什么目標?
馮鍵:刑事檢察全過程參與、全流程監督刑事訴訟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一是堅守刑事檢察工作的正確發展方向。深入推進刑事檢察全過程參與、全流程監督刑事訴訟,必須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既從政治上著眼,把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穿刑事檢察工作各方面全過程;又在法治上著力,規范運用法治化方式啟動和行使刑事訴訟監督職權。二是努力踐行正確的監督辦案理念。一以貫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法治原則,與時俱進踐行“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治罪與治理并重”“法理情相統一”等理念。三是以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刑事案件實現更好維護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重,規范優化辦案流程;更加注重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協作配合,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張建偉:所謂全流程監督,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覆蓋全部訴訟活動和訴訟階段。全過程監督應秉持的監督理念或原則包括:第一,依法監督。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則。檢察機關依法監督,也是監督行為合法性和正當性的來源,如此才能獲得廣泛的公信力,這也是法律監督職能持之以恒的源泉。第二,積極監督。檢察機關的權力特性是積極權力,與同為司法機關的法院的權力屬性明顯不同。檢察機關一旦發現有屬于監督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積極、主動進行調查和糾正。第三,全面監督。一起案件自立案始,檢察機關就承擔監督職能,直到刑事執行結束。在刑事訴訟全流程中,包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都不可或缺。
侯亞輝: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是指對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進行全面、系統、動態的監督,以確保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在全流程監督刑事訴訟履職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秉持以下監督理念或原則:一是堅持嚴格依法規范監督。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對刑事訴訟的監督權,確保刑事訴訟活動和監督本身合法。二是堅持全面、及時和有效監督。堅持檢察監督覆蓋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并盡可能及早趁小發現和及時糾正問題;強化跟蹤問效,堅持“一督到底”。三是堅持高質效辦案與高質效監督相統一。只有高質效監督才能有力保證高質效辦案,也只有高質效辦案才能有效實現高質效監督。四是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正義并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五是堅持公正公開公信。檢察機關在依法規范監督其他司法機關的同時更應勇于加強自我監督,自覺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提升監督公信力。六是堅持協作配合與共贏多贏。檢察機關在完善刑事訴訟全流程相互制約監督的同時,應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協作配合。
問題二:
如何把握刑事訴訟各環節的監督重點?
馮鍵:履行審查逮捕、起訴職能環節,應依法準確適用羈押措施和起訴裁量權,準確把握刑事入罪標準,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特別是準確把握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用好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堅持以證據為中心,捕訴階段更加重視證據材料的篩選、印證、比較;公訴階段做好庭審準備,讓指控更加精準。加強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證據搜集兼顧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刑事立案、偵查活動環節,重在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堅持依法規范監督、監督與協作并重。針對刑事立案監督,重點解決“該立不立、不該立而立”的問題,推動形成清理和防止刑事“掛案”的常態化機制;針對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聚焦深層次、實質性違法問題監督,既監督個案,又規范類案,以監督規范偵查,以監督保障人權。刑事審判環節,重在用好抗訴這一法定監督方式,切實加大監督力度,提升監督質效。刑事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環節,重在完善“派駐+巡回+科技”機制,全面加強對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和看守所收押、出所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強化對強制醫療執行、社區矯正、財產刑執行監督。
張建偉: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不等于事無巨細、平均用力。不同訴訟階段、不同訴訟環節,監督重點有所不同。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監督重點的設定不是主觀隨意的,而是按照長期監督工作積累起來的經驗,依循刑事訴訟規律,主要針對刑事訴訟中違法行為易發多發領域和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對于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各環節的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章和第14章專門規定“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和“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要把握好刑事訴訟各環節的監督重點,可以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作為依據,按圖索驥,確定監督重點。
侯亞輝: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在不同環節體現為不同的監督類型,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中,需要針對不同環節的特點和風險點,明確監督重點,確保監督工作有的放矢、精準有效。
立案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是否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況;立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存在以罰代刑等規避刑事立案放縱犯罪的行為,或者濫用刑事立案手段干預插手經濟糾紛等情形。
偵查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偵查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期羈押或違法延長偵查期限;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等。目前,偵查活動監督需要關注的問題是,深層次、實質性違法問題監督數量較少,監督意見以輕微違法為主,需要進一步加大對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跨區域違法抓人等深層次違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對于嚴重違法行為敢于監督,對于輕微違法問題探索類案監督方式,以提升監督實效。
審查逮捕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是否存在“以捕代偵”現象;逮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相關權利;是否存在超期羈押或不必要羈押等情況。
審查起訴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存在遺漏罪行或遺漏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存在不當起訴或不起訴的情況;是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合法權益等。
審判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審判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適當,是否存在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濫用審判權等違法行為。
刑事執行環節的監督重點在于,刑罰執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社區矯正、財產刑執行等活動是否依法進行等。
問題三:
如何破解刑事訴訟監督難題?
馮鍵:檢察機關在推進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中還存在法律監督思維欠缺、法律監督能力不足、法律監督剛性不足等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探索解決路徑:一是構建科學的法律監督價值目標。在具體辦案中,不僅要追求個案的公正,還要將司法辦案融入國家治理體系,這就需要打破就案辦案的慣性思維,自覺把通過監督辦案促進社會治理作為檢察工作的基礎性內容,以法律監督推動“善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更高的法治需求。二是進一步強化監督履職能力。更加注重“練好內功”,持續加強崗位練兵、實戰實訓、業務競賽等工作,不斷提升案件審查、出庭公訴、政策運用等能力。加強監督辦案的親歷性,深入開展“閱卷、閱人、閱現場”,主動通過查檔閱卷、提審、詢問、現場走訪、司法鑒定、公開聽證等方式,還原案件事實和核查辦案過程,確保監督履職的精準性。三是完善檢察監督的保障制度。一方面,完善調查核實機制。進一步明確通過調查核實取得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效力,規范、細化調查核實權的啟動條件、線索管理、適用程序和范圍、具體措施、法律后果等內容。另一方面,增強檢察建議的剛性。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通過探索建立公告宣告制度增強檢察建議剛性,明確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的功能定位,為刑事訴訟監督實現“由案到治”提供有效路徑。
張建偉:刑事訴訟的全流程監督在監督成效和相關機制建構方面取得了明顯進展,但也存在一定難點與瓶頸。其一,法律監督的信息來源需要進一步拓展。拓寬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信息渠道,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必要措施。具體可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讓檢察官可以運用公安機關授予的密鑰,及時掌握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情況,結合立案與否的處理結果,發現監督線索。除此以外,法治宣傳工作應當常抓不懈,讓控告、舉報、報案人知曉其擁有申請法律監督的權利。其二,增強監督的心理建設,打破角色局限性。充分認識到監督角色的使命和分量,努力發掘監督能力,是檢察機關突破法律監督瓶頸的途徑之一。
侯亞輝:當前刑事訴訟監督工作在實踐中面臨諸多難點和瓶頸問題,體現在理念、立法及制度規范、不同機關間協作配合、檢察機關自身建設、社會支持等層面。具體而言:
第一,理念層面。部分檢察人員存在重配合輕監督、重實體輕程序、監督主動性不足等不適應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的理念,制約監督職能發揮。為此,一是通過教育培訓,增強檢察人員的監督意識,明確監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樹立“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理念。二是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并重,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既符合實體法規定,又嚴格遵守程序法要求。三是增強監督主動性,建立健全監督工作機制,鼓勵檢察人員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升監督效能。
第二,立法及制度規范層面。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中對某些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具體范圍、程序和手段規定不夠明確,導致監督工作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在具體操作層面缺乏明確細化的規定,相關配套制度機制不健全制約了監督效能的實現。對此,需要完善立法規定和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推動包括刑事訴訟法在內的刑事訴訟監督相關法律的修訂,明確監督的范圍、程序和手段,推動司法機關之間配套制約監督和協作配合機制建設,增強全流程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
第三,協作配合層面。存在監督與配合的平衡難以把握、信息共享不暢、部分工作監督阻力較大等問題。對此,一是建立健全協作與監督并重的機制,偵監協作機制實質化運行更加注重雙贏,在強調協作的同時,明確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確保監督職能不被弱化。二是完善信息共享機制。三是加強溝通協調,通過聯席會議、信息通報、業務交流等方式,增進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法院的溝通,促進“同題共答”,減少監督阻力。
第四,檢察機關自身建設層面。當前,部分檢察人員監督能力不足、監督手段單一、內部制約監督機制有待完善。對此,一是提升專業監督能力。加強檢察人員專業化監督業務培訓,提升監督專業化水平。二是創新融合運用監督手段。把現有的各種監督手段用足用好,發揮好偵監協作辦公室、偵監平臺、數字檢察監督模型“三位一體”融合加強監督的作用。三是完善制約監督內部機制。完善包括監督權在內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讓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在檢察環節也能夠形成“閉環”。
問題四:
如何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中加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馮鍵:一是依法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辦理捕訴案件,應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依法指控犯罪,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充分運用當事人和解、案外調解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公正的最大化。二是加強對刑事強制措施的監督。依法加強對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以及涉及財產權利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的監督;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持續推動羈押必要性審查從分段、隨機向全程、動態轉變;進一步嚴格審查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流程監管,杜絕“消極偵查、以延代偵”。三是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四是強化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監督落實監管執法制度,著力保障在押人員的生命健康權利。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依法保障在押人員的法律救濟權利。
張建偉:檢察機關應當對不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權益容易受侵害的情況確定法律監督的重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權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方,其合法權益的保障狀況,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司法文明的標志之一。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以往主要體現為刑訊和虐待。隨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刑訊受到一定遏制,但并未徹底消除,其他非法取證行為也不同程度存在,檢察機關需要繼續為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付出努力,并為受到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員提供保護。除此以外,對于新出現并不斷蔓延的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應密切關注并加以監督糾正。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乃至案外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是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程序不完善帶來的逐利性執法司法引發的侵權問題,為此需要重新進行涉案財物處置的體系化設置,針對超范圍、無期限采取對物的強制性措施問題,進行有針對性治理,形成更有約束力的程序體系。
侯亞輝:結合檢察機關的履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第一,強化偵查活動監督,防止侵犯人身權利。一是監督偵查行為合法性。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偵查機關的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和涉人身強制措施依法進行;強化當事人財產性權益保障,加強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的監督。二是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符合羈押條件的當事人及時變更強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羈押。三是通過嚴格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依法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進行排除。
第二,保障當事人辯護權與律師執業權利。一是保障律師依法提供幫助的介入權。二是保障律師閱卷權。三是認真聽取辯護意見。
第三,加強審查起訴環節的客觀公正性。一是全面、客觀審查證據,注重客觀性證據審查,提升證據審查的親歷性。二是保障當事人知情權。三是依法行使不起訴決定權,避免當事人受到不當追訴。
第四,強化審判活動監督,確保公正裁判。一是監督審判程序合法性,防止程序違法侵害當事人權益。二是對于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加強對生效裁判及執行活動的監督。一是監督刑罰執行合法性,防止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行為。二是監督執行機關依法執行財產刑,防止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不當侵害。三是依法受理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申訴,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
問題五:
如何科學整合、分配資源,實現一體化的全流程監督?
馮鍵:在開展全流程監督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構建職責明晰、統籌有度的監督機制,充分調動檢察機關內部縱向、橫向資源,推動整體履職辦案高質效。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監督貫通、接續監督。基層和市級檢察機關應注重個案辦理,對個案中反映出的偵查、審判、執行等方面監督線索,及時開展監督;對于個案問題背后的深層次問題,及時匯總、層報,推動在更高層面解決問題。準確把握一個時期內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發展態勢和趨勢,及時發現某類案件、某個領域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針對性提出類型化或源頭性的監督意見,提升監督質效。
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應融合聯動、形成合力,做到一個窗口對外、內部信息共享。發揮案件管理部門信息、線索、數據的集成優勢,同時強化刑事檢察部門與民事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之間的線索移送、監督接力,形成履職合力。建立刑事檢察工作指導小組,在跨條線重大監督事項線索發現、調查核實、開展監督等方面統籌力量,推動疑難復雜監督案件辦理。加快大數據平臺建設,發掘數據價值,形成數據聯動。
轄區不同檢察機關之間,應銜接整合、協作配合。隨著互聯網應用、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刑事案件區域化特征有所弱化,跨區域監督的必要性更加突出。應進一步加強轄區不同檢察機關之間的銜接、協作,在上級檢察機關的協調下,構建跨區域協作機制,提升監督質效。
張建偉:檢察機關實行組織體系上的一體化原則,在工作中也強調檢察一體化,這是基于檢察權運行規律而確定的檢察機關組織原則和工作方法。在檢察機關的組織結構中,刑事檢察涉及多個檢察部門,一般情況下,各部門在各自行使權力時,對于承辦案件涉及監督糾正的事項自行調查和糾正。但是,也有一些監督事項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才能完成監督任務。在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既要有部門分工,也要注重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到科學整合、合理分配和調用資源,體現檢察工作的一體性,共同促成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的協調有序發展。
侯亞輝:第一,檢察一體履職,強化縱向與橫向協同。檢察一體履職強調各級檢察機關和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確保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的統一性和高效性。一是上下聯動,統一監督標準。二是通過部門間線索移送機制,形成監督合力。三是跨區域協作,確保案件辦理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第二,綜合履職,統籌資源。綜合履職要求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監督中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推動資源整合與優化配置。一是資源整合,優化內部資源配置,確保刑事訴訟監督的專業性和高效性。二是社會資源利用,構建多元協作機制。三是監督與治理結合,合理延伸監督職能。第三,加強數字檢察,以科技賦能提升監督效能。一是利用大數據模型技術,對刑事訴訟全流程數據進行深度分析,及時發現監督線索。二是開發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幫助檢察官快速審查案件材料,發現潛在問題。三是在偵查監督平臺的基礎上,完善升級統一的刑事訴訟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級檢察機關和部門之間的數據互聯互通。
問題六:
如何進一步提升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質效?
馮鍵:一是完善檢察機關落實跟蹤監督工作機制。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優勢,由同一承辦檢察官或辦案組對同一案件跨訴訟環節跟蹤接續監督,避免監督“斷層”;建立監督結果審查制度;健全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機制。二是強化科技賦能。深入實施數字檢察戰略,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信息搜集、線索篩查等方面的優勢,一體推進政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建設。三是善于借力增強監督質效。積極構建“法律監督+人大執法監督”“法律監督+政法委執法司法監督”“法律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等監督協同平臺,大力推動法律監督與其他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內外聯動監督合力。
侯亞輝:首先,強化監督措施。一是完善監督臺賬。建立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臺賬,詳細記錄監督意見、整改情況等,確保跟蹤監督有跡可循、有據可查。二是強化跟蹤問效。對發出的監督意見,定期跟蹤落實情況,確保整改到位;對未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進一步措施。
其次,豐富監督手段。一是運用信息化手段。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開發刑事訴訟監督平臺,實現監督信息的實時共享和動態跟蹤監控。二是加強外部協作。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提升監督效果。三是拓寬監督渠道。運用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引入社會力量跟蹤問效,增強監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再次,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健全內部協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確保監督意見跟蹤落實。二是完善外部銜接機制,與偵查、審判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報等機制。三是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跟蹤監督情況及成效納入檢察人員考核體系,激勵檢察人員積極履職,提升監督質效。
(文章詳見《人民檢察》2025年第5期)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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