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構建了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下稱“分級干預”)的基本框架,實踐中各地紛紛進行有益探索。但是,與之相關的家庭教育指導并沒有跟上,罪錯未成年人家庭對孩子的教育、矯治功能未能充分發揮,亟須探索建立與分級干預相匹配的家庭教育指導體系,推動家庭教育指導與罪錯未成年人矯治幫教的一體落實。
一、罪錯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的實踐現狀
(一)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缺位。實踐中對未成年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往往發生在未成年人涉案之后,此時,涉案未成年人的行為和其家庭教育模式往往已經固定成型,很難轉變。若是在未成年人產生不良行為之初對其監護人進行預防性指導,其轉變較為容易,可以有效防止其不良行為進一步演變成為違法犯罪行為。故有必要前移家庭教育指導的節點,針對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
(二)家庭教育指導分級體系模糊。當前,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分級干預已趨于科學化。而家庭教育指導作為分級干預的重要環節,實踐中尚未形成與分級干預相適應的家庭教育指導分級體系。從不利于個人成長的不良行為到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被劃分為不同的嚴重程度,與之相對應,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應在指導主體、指導密度、指導方式等方面作出明顯區分。
(三)家庭教育指導的配套措施不完善。教育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婦聯等均具有家庭教育指導職責,但當前各部門協同配合形成的合力有限,資源統籌調配力量較弱,現實運行效果不佳。另外,家庭教育需要針對性指導、長期跟進,需要大量專業人員共同參與,而現實中的家庭教育指導師數量有限,且分散在各行各業,缺乏組織性。
二、分級施策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為加強家庭教育指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應根據分級干預的基本框架,結合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的手段、措施和場所,設計家庭教育指導分級方案。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和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別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臨界性家庭教育指導和涉刑案家庭教育指導。
一是針對存在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建議切實發揮中小學校家庭教育指導站的作用,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學校可采取“一對一”方式進行個別化指導,也可對存在共性問題的家庭開展團體輔導、集中指導。
二是針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聯合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婦聯等建立協作機制,公安機關定期將實施犯罪后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信息和受到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信息移送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統籌考量,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交由不同主體(主要指教育行政部門、婦聯等)負責對此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三是針對涉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被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或者未成年人被羈押期間,或者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就讀期間,檢察機關同步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同時加強與社工組織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待罪錯未成年人考驗期滿、刑滿釋放或專門學校結業后,由專業社工重點對其家庭開展“一對一”指導,確保家庭對重返社會的未成年人具有承接功能和積極作用。
三、深化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完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一方面,在對罪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級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構想基礎上,可由檢察機關牽頭構建一個由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綜合平臺,同時細化各部門參與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導的業務流程,根據實際情況為罪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精準匹配家庭教育指導人員。
另一方面,針對目前家庭教育指導師面臨人才匱乏、專業程度不高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探索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經費保障制度,為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提供穩定的保障支持。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也可以積極培育當地的家庭教育服務專業機構,加強培育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鼓勵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到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中來,向更多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務。
(作者單位:河北省內丘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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