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勘驗、檢查的范圍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勘驗、檢查的范圍】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勘驗、檢查實施主體及對象的規定。
勘驗、檢查是常用的刑事偵查手段,主要用于對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的血跡、指紋、足跡、字跡、毛發、體液、人體組織等痕跡和物品的鑒別、提取和檢查。這項偵查活動對于及時發現和固定犯罪證據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手段被用于勘驗、檢查,進一步提高了勘驗、檢查的效能。作為一種刑事偵查措施,勘驗、檢查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關于其使用主體、范圍等程序性的規定,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根據本條規定,偵查人員是勘驗、檢查的實施主體,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工作人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要求,公安機關進行的勘驗、檢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一般案件的現場勘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指定的人員現場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勘查由偵查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必要時,發案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親自到現場指揮。勘驗、檢查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主要是指犯罪現場、現場外圍及其他可能留有犯罪痕跡和物品的地方;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是指犯罪的工具及現場遺留物,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遺留的衣物、毛發、血跡、書信等可見物;與犯罪有關的“人身”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體;與犯罪有關的“尸體”是指死因與犯罪有關的尸體,多屬于被害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勘驗、檢查具體措施包括:現場勘驗;尸體檢驗;物證、書證檢驗;人身檢查等。“現場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對案發現場及其他留有犯罪物品、痕跡的場所進行的專門調查。這是發現破案線索,獲得原始證據的重要途徑,是偵查活動中能否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分子的重要環節。為了保證現場勘驗的順利進行,必須及時保護現場,并做好勘驗準備和現場訪問。“尸體檢驗”包括尸表檢查、尸體解剖檢查、取樣、化驗。尸體檢驗必須及時進行,以防止尸體腐爛,痕跡變化或消失。“物證、書證檢驗”是指對偵查中獲得的物品或痕跡進行檢查、驗證。“人身檢查”是指對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進行檢查,目的是查清人體被傷害的情況或者某些特征。
為了保證勘驗、檢查結果的可靠性,本條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犯罪是種復雜的社會現象,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多種多樣,特別是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實施的犯罪,采用一般的偵查措施可能難以得出正確結論,必須借用一定科學方法和專門知識才能查明案件情況,允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到勘驗、檢查活動中來,則滿足了這種特殊需求。
應當注意的是,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是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以確保這種活動能夠適應偵查工作的需要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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