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鎮男子撞死一家三口案,持續引發關注。4月15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擇期宣判。16日,受害者家屬胡女士向南都記者講述庭審細節,“廖某宇竟在庭上表示車速那么快,他沒感覺,也不清楚。”
圖為部分證據材料
南都此前報道,庭審中,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廖某宇在駕駛過程中于車內與他人發生口角,在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大道加速至129km/h行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導致三人死亡,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結束以后,受害者家屬表示,希望被告人廖某宇被判死刑。
4月16日,受害者家屬胡女士告訴南都記者,3月23日,廖某宇父親曾向其家人發短信打電話,“不僅向我們發出威脅,還裝神弄鬼地說請神婆將我兒子的靈魂招出來,講‘原諒他們了’。”
胡女士透露了庭審細節,“廖某宇竟在庭上表示車速那么快,他沒感覺,也不清楚。”直到檢方拿出視頻證據,廖某宇才承認。“廖某宇父親庭審時和結束后,均未向我們道歉。”
受害者代理律師程允荒告訴南都記者,法庭上,廖某宇只承認自己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并不承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審時通過大屏觀看證據視頻,我才看清楚,夫妻倆抱著嬰兒,孩子只有11個月大。在被撞的瞬間,嬰兒抬頭看了一眼那輛車,瞬間就被奪去生命。那無知、懵懂的眼神,給我帶來了非常大的震撼。”
程允荒表示,廖某宇的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且結果嚴重,“我們相信人民法院會給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有何不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比交通肇事罪更重。”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剛介紹,交通肇事罪是嫌疑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影響了特定范圍內的交通安全,通常有嚴重危害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
他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其行為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即使沒有產生嚴重后果,只要行為具有達到一定的危險性即可構成犯罪。“從公訴機關的意見和公開信息來看,如果存在犯罪行為,法院作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采寫:南都記者 薛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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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關注的江西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4月15日上午在景德鎮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引發廣泛關注。
開庭前受害人母親胡女士懷抱兒孫一家三口合影
庭審開始前,受害人母親胡女士懷抱兒孫一家三口合影,情緒激動。她表示,受害方共有10名家屬參與庭審,希望法院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死刑、立即執行,為兒孫討回公道。肇事方家屬和其代理律師暫未公開發聲。本案將擇期宣判。
事故發生在2024年10月2日傍晚6點42分。時年20歲的廖某某正駕車行駛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市區路段。在等待紅綠燈時,廖某某與當時的女友在車內發生爭吵。因心情憤懣而情緒失控,廖某某突然猛踩油門。在短短幾秒鐘之內,車速被迅速提升到129公里/小時,導致正在過馬路的胡先生一家三口來不及躲避,遭遇強烈撞擊。其中,年僅11個月大的嬰兒當場殞命,時年30歲的夫婦則分別在120救護車趕到現場后和送醫后不治身亡。
事故發生第二天,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經勘察、檢驗鑒定,認定廖某某排除酒駕毒駕嫌疑,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而后,檢察院以廖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準將其逮捕。起訴書顯示,廖某某當時連續兩次將電動汽車的加速踏板即電門踩至100%狀態,直到撞擊發生前一刻,才剎車打方向。
另據多份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涉事小型轎車事發時速度約為128.96km/h,其車輛轉向系、制動系、行駛系及前照燈事故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相關要求,即顯示均正常。
記者調查發現,肇事司機廖某某為初中輟學,16歲左右開始工作,肇事車輛是一輛二手特斯拉,事發時剛買到手5天,而廖某某實際駕駛這輛車的時間不足兩天。事發后,廖某某父親曾提出80萬元的賠償方案,并辯稱,廖某某在撞人之前打了方向盤,也踩了剎車,所以并不是有意殺害別人。出于這一考慮,被告人辯護律師也將從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角度,來進行辯護。
胡女士擺出來的一家三口遺物
庭審前一天,受害人母親胡女士告訴記者,事故發生后,兒媳家的老人受不了打擊而不幸離世,她自己和老伴也患上了"創傷后應激性障礙"、"重度抑郁"。兩人每天度日如年,靠安眠藥入睡,每天只能睡一兩個小時。一睜眼,就能看到孩子們曾經鮮活的面孔。每次進到孩子們生前入住的婚房,看到他們的合影,都忍不住心痛。
胡女士還表示,自己從目擊者處了解到,車輛撞擊瞬間,兒媳下意識抱住了孩子,試圖以自己單薄的血肉之軀阻擋車輛的撞擊。殯儀館的細節更令人心碎,入殮師為孩子整理遺容,整整用了4個小時。但事發至今,肇事方從未說過道歉的話。而面對肇事方賠償80萬的提議,他們態度堅決:不要錢,只求法律嚴懲。
記者注意到,警方在最初作出刑事拘留決定時,廖某某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等到檢方在批捕的時候,廖某某的罪名變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圖為審理該案的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沈亮表示,究竟以哪一種罪名來對廖某某定罪,將成為本次庭審的關鍵。這兩種罪名的一個主要差別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不同。其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是,"放任或者追求對不特定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從公開信息來看,廖某某行駛的路段限速40公里/小時,傍晚6點多又是人流車流通行密度較大的時候,他卻不顧女友“慢一點”的提醒而兩次加速,最終釀成慘劇。從這個角度來看,檢方有理由得出廖某某存在“主觀故意”的判斷。
沈亮同時表示,定罪直接關系到量刑。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特別惡劣情節的,最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罰更重,致人重傷、死亡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本案造成了三個人的死亡,并且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可以說,犯罪情節是比較嚴重的,但是是否據此認定廖某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特別巨大”、并因此判處廖某某死刑,還需要法庭來進行更加審慎的考量。
沈亮認為,本案中,從警方定性的“交通肇事罪”到檢方定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變更,體現了司法機關的審慎和嚴謹。我們完全可以相信,司法機關一定會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對于普通人來說,如何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更加值得思考。事實上,本案也給"路怒"司機敲響了一記警鐘。相信有不少司機或多或少都有過"路怒"的情緒。當所有的注意力都給了憤怒情緒,駕駛安全也就完全得不到保障。而這幾秒種的"情緒上頭",就可能威脅到自己、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所以也希望廣大司機朋友能引以為戒,千萬別讓沖動的情緒,"搶走"了車輛和人生的方向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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