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極目新聞消息。《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背后: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生活自此沒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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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于2024年10月2日18時42分,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昌江大道,限速40公里/小時的路段,廖某宇卻猛踩電門至100%超速行駛。同車朋友因車速太快感到害怕,勸廖某宇慢點,廖某宇竟然又一次猛踩電門至100%加速,將過馬路的一家3口撞飛身亡。事發(fā)前2秒肇事車輛車速高達129公里/小時。
20歲的廖某宇如此喪心病狂,乃因正跟車內女友發(fā)生口角。
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廖某宇提起公訴。法庭審理后宣布休庭,擇期宣判。等待廖某宇的必然也必須是法律嚴懲。
這起事件讓我想到兩點。
一、妨礙或干擾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正常駕駛者,已規(guī)定為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證明這已有效遏止了公交工具的諸多“人禍”悲劇。那么,這個法律規(guī)定是否應當擴展到所有場合?即使是私家車,包括家庭成員、親友、戀愛對象如本案中的女友,也不得激怒、刺激車輛行駛中的駕駛員;即使不是公交工具,如果妨礙、干擾駕駛員正常駕車,同樣也應定為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使家人不大會舉報自己家人,但若有證據(jù)證實發(fā)生了此類事,公訴部門可以據(jù)此公訴。因為這不但涉及車內乘坐者的生命安全,更是涉及到社會上不確定人群的安全。本案就是滴血的殘酷事實。
二、駕駛員考試科目是否有這么一條,當自己與同車人爭論、爭執(zhí),感覺到被刺激、激怒,心情異常時,必須在遵守交通規(guī)則的前提下盡快就近停車。待爭論、爭執(zhí)結束,且情緒平復、心態(tài)平和時再開車?若有證據(jù)證實駕駛員違背此條,應當記分懲罰。
另外,對于本案中的受害者親屬不諒解肇事者,希望法律嚴懲肇事者,本人堅決贊同。這不僅是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也是為遏制此類悲劇的重演。
肇事者父親由于得不到受害人家屬的諒解,稱受害人“一家三口死亡是天災”,自己兒子受到法律制裁是“人禍”,可以說是喪盡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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