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卓謙
責編|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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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醫美行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按摩美容保持健康,利用醫美技術提升形象。然而,違規醫療美容也層出不窮,嚴重威脅著消費者的身心健康。
按摩機構做醫美,構成欺詐可主張三倍賠償
韓女士在某美容機構接受美容按摩服務。在一次服務過程中,美容師向韓女士推薦了牙齒貼片美容服務,韓女士聽后較為心動并同意。事后韓女士發現,該美容機構未持有相關醫療資質,但卻給自己實施了牙齒貼片美容的服務項目,構成消費欺詐,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美容機構退還醫療費19800元并給付三倍賠償59400元。
美容機構辯稱,機構和牙科診所合作,為有牙齒美容需求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韓女士的牙齒貼片美容項目是牙科診所在機構示范營業時做的,僅是示范案例,韓女士知情并明確表示同意。機構主觀上無欺詐意圖,也未實施欺詐行為。因此,僅同意退還診療費用,不同意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美容機構經營范圍僅載明生活美容服務和化妝品零售。牙齒貼片美容項目屬醫美服務,超過該美容機構經營范圍。美容機構也承認提供該服務時未考慮超過經營范圍的問題,同意全額退還費用,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美容機構在為韓女士提供服務過程中隱瞞沒有相關資質的事實,讓韓女士誤認為該機構擁有牙齒美容的技術能力和經驗,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美容機構退還韓女士醫美費19800元并給付三倍賠償59400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醫療美容市場發展迅速,但相關消費糾紛呈現高發態勢。為追求高利潤,部分從事面部清潔等生活美容的機構,超出經營范圍和資質實施牙齒貼片、注射填充、光電射頻等醫療美容項目,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還有不少機構借著“全民減肥”的熱點,利用大家急切瘦身的心理,推出非法添加違禁成分的減肥藥品,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法官提示,從事生活美容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將面臨三倍懲罰性賠償。機構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開展醫療美容導致嚴重后果的,將面臨人身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消費者也應全面了解醫美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在做相關醫美項目前做足功課,警惕“美麗陷阱”。
擅自更換手術材料,應承擔違約責任
汪女士到某口腔診所種牙。口腔診所為她實施了種牙手術。術后不到1個月,汪女士發現種植牙與牙齦交界處明顯發黑,懷疑手術有問題。
汪女士查看病歷時發現,按照合同約定本應使用的進口骨粉被替換成了國產骨粉,認為口腔診所存在欺詐和不專業行醫行為,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口腔診所退還醫療費30500元并賠償三倍醫療費91500元。
口腔診所辯稱,在術前與汪女士談話時,的確承諾種牙手術采用進口材料,但術中打開汪女士牙槽后發現骨粉使用量比預期大,因此,額外使用國產骨粉做微量填充,且沒有收取費用。根據術中情況使用國產骨粉是正常診療行為,不構成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女士和口腔診所訂立醫療服務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醫療機構應遵守雙方合同約定,尊重患者選擇。口腔診所未經汪女士同意擅自更換添加部分國產骨粉,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口腔診所是因術中骨粉實際用量增大,進口骨粉不足的情況下,添加使用少量國產骨粉,且已在手術記錄單上記錄,沒有欺詐故意,因此,口腔診所行為不構成欺詐。
最終,法院結合口腔診所的過錯程度,以汪女士使用國產骨粉的金額為基礎,酌情確定口腔診所退還汪女士醫療費10000元,駁回汪女士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醫美服務旨在滿足就醫者醫美消費需求,商業性質強,就醫者擁有較強的自主選擇權和協商話語權。因此,醫美機構在進行診療服務時,應當充分告知診療過程和風險,尊重患者選擇。本案中,在就醫者明確提出使用進口手術耗材的情況下,醫美機構擅自使用國產材料,違反就醫者意愿和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明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官表示,該規定中“欺詐”的認定,不僅需要欺詐者主觀上有實施欺詐的故意,還需要考慮該欺詐行為是否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本案中,醫美機構并非擅自全部更換進口耗材,而是在實際耗材用量增大的情況下,補充使用國產耗材,沒有欺詐故意,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免費理療不慎致殘,理療服務者承擔主要責任
理療機構員工馬女士在為機構項目做推廣時,聯系到了李女士,想讓李女士幫忙介紹人來做免費理療。在李女士的介紹下,高女士接受了理療機構的免費理療項目。
項目做完后,高女士感到頭暈,吃完午飯后感覺不適并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高女士患有腦干出血、高血壓3級等癥,花費醫療費8萬余元。
高女士認為,馬女士在做理療前未按理療規定程序測量血壓,理療過程中電流刺激導致自己腦干出血,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馬女士所在機構存在重大過錯。朋友李女士為該機構提供理療場所,也存在過錯,故請求法院判令理療機構和李女士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65萬余元。
理療機構辯稱,測量血壓并非理療的前置程序。馬女士雖然未給高女士測量血壓,但已詢問血壓情況。高女士自述已服降壓藥,高壓130左右,沒有其他疾病,馬女士在此情況下進行理療,沒有過錯。并且,高女士做完理療后并未昏迷,難以說明高女士傷殘與理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女士辯稱,自己只是提供免費理療的場所,沒有實施理療行為,也沒有誘導或強制高女士參加理療。發現高女士昏迷后立即將她送往醫院,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理療機構員工馬女士在知道高女士存在高血壓的情況下,并未給她測量血壓,直接進行理療。理療后,高女士出現不適并住院治療,理療機構對此存在過錯。高女士應明知自己有高血壓基礎病,仍要求理療機構提供理療服務,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李女士邀請高女士進行理療,并不必然導致高女士受傷,無法證明李女士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故理療機構承擔80%的賠償責任,高女士自己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理療機構給付高女士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9萬余元,駁回高女士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當下在養生保健機構接受推拿、按摩、理療等養生服務已經成為人們放松身體的熱門選擇。養生保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經營,嚴格依照規定程序提供服務。在提供服務前,應與消費者做好充分溝通,全面了解消費者的身體情況,選擇適合消費者的養生服務,并在服務過程中做好安全保障義務。即使是為消費者提供免費體驗服務,也應嚴格規范服務行為,確保服務不打折扣。
消費者在接受按摩養生服務時,應當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正規機構,對自身身體狀況做好正確評估,在自身存在基礎疾病的情況下,更要審慎選擇。同時,也要提高自身防詐騙意識,警惕打著“養生理療”旗號實施詐騙的騙局,守護好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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