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卓謙
責編|張晶
通訊員|張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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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來襲,屋頂的雜物、路旁的樹木、沒關好的門窗等都可能瞬間化身“空中利器”。若因此被砸傷,財物被損壞,責任人能以“風太大不怪我”免責嗎?日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三起因刮大風而產生的糾紛案件,對因極端天氣而導致的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進行解讀并普法。
案例一:“衛星鍋”墜落砸損車輛,物業被判承擔責任
2023年11月的一天晚上,周先生下班回家,把車停放在小區樓下停車位上。第二天早上,周先生的車輛被墜落的“衛星鍋”砸損。周先生認為,小區物業公司對放置在樓頂的“衛星鍋”負有管理責任和義務。于是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3060元。
物業公司辯稱,當日出現極端大風天氣,物品墜落無法事先預料,屬于不可抗力,不應當承擔責任。另外,“衛星鍋”放置在樓頂,只有進入頂層業主家中通過閣樓才能到達,日常管理巡查無法進入,因此不是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公共區域,不負有管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衛星鍋”放置在樓頂公共區域,物業公司進入樓頂的方式不能改變樓頂公共區域的性質,應對公共區域內的擱置物負有管理責任,對于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盡到提示及巡查的義務。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人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現無證據證明當日的大風天氣已達到認定為不可抗力的程度,且物業公司在得知將出現大風天氣時更應該謹慎履行巡查義務,對于樓頂可能發生的安全隱患及時排查并處理,因此對物業公司主張大風屬于不可抗力的抗辯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先生車輛修理費3060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極端天氣不斷出現,建筑物上擱置物或懸掛物墜落成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后果嚴重的一項危險源。建筑裝飾層脫落、樓頂天臺種植花草、堆放大量雜物、建筑外墻老化未能及時修復等,都對“頭頂上的安全”造成直接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建筑物公共區域的管理人,有義務對建筑物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特別是在極端天氣來臨之前,更需加強巡查,發現建筑物等設施存在松動脫落風險的,應提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發現業主在樓頂天臺等公共區域私搭亂放的,應及時聯系業主清理,避免高空墜物風險。
同時,“自然災害”并不直接等同于“不可抗力”。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能否成為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關鍵在于判斷極端天氣是否超出氣象預警范圍、行為人是否采取合理的避險措施等因素綜合認定。若極端天氣強度未超過氣象預警范圍、未超出正常預見范圍,采取合理措施即可避免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的,則不能以“天災”為由免責。
案例二:院子里的樹被刮倒砸壞鄰居房屋,被判承擔侵權責任
一日晚上刮起大風,劉女士院子里的楊樹被大風刮倒后,將鄰居王先生家的東墻、北墻及東檐角砸壞。于是,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賠償房屋修復損失3.5萬元。
劉女士辯稱,楊樹砸壞王先生的房屋是多種客觀因素導致的。楊樹早在王先生建造房屋前存在,王先生不考慮樹木栽種對相鄰圍墻和地基的安全風險,仍緊鄰楊樹建房,應自擔后果。當天刮起大風屬于自然災害,且王先生在房后排放生活用水,楊樹被水澆透容易側歪,因此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王先生房屋北墻后的樹為劉女士所有,樹木歪倒造成王先生房屋受損,劉女士應承擔賠償責任。案發當日雖刮起大風,但已有氣象預警提示,劉女士怠于采取措施防止樹木傾倒,存在過錯。關于劉女士陳述流水沖刷導致樹木傾倒的意見,王先生下水道與樹木相隔一段距離,難以證明兩者存在因果關系,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根據房屋受損的實際情況,判決劉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35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女士對樹木疏于管理,未盡到及時的管護義務,也未在惡劣天氣來臨前對樹木采取必要防護措施,導致樹木在大風天氣下傾倒,損壞了鄰居的房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農村在房前屋后栽種樹木的情況比較常見,栽種人對樹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管護的責任。樹木生長遮擋鄰居采光或靠近電線電路時,要及時修剪或移栽,保持安全距離;樹木根系對鄰居地基和圍墻產生破壞時,需及時清除越界的根系;在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來臨之前,要提前檢查根系情況,發現松動立即加固,防止樹木給鄰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
案例三:外賣小哥因大風受傷,保險公司應進行賠付
小齊(化名)是某外賣平臺眾包騎手,每日開工前需在平臺App上花費3元購買一份眾包騎手意外險。一天晚上刮起了大風,小齊送餐時被大風刮來的大門砸暈。后經治療,小齊面部遺留瘢痕,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小齊認為,自己投保了騎手意外險并繳納保費,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15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小齊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受傷的經過,不認可小齊受傷是意外事故。并且,根據和外賣平臺簽署的《保險業務合作協議》合同約定,即使小齊受傷為意外事故,且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賠付范圍僅為醫療費和殘疾傷殘金,不包括其他費用,因此對小齊主張的數額也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投保人外賣平臺以小齊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業務合作協議》,為小齊投保了騎手保障組合產品。協議約定,保單起保時間為騎手第一次接單時間,終保時間為次日凌晨1:30。同時,《保險業務合作協議》還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傷殘,保險人按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進行賠償,十級傷殘等級對應比例為10%。賠付意外傷害身故或傷殘費用的限額為60萬元,意外醫療費用的限額為5萬元。
法院認為,外賣平臺為保障騎手人身安全,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不認可小齊的損傷為意外傷害,但也未提供證據證實損傷為非承保事故造成、存在免責事由,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單約定向小齊支付保險金。小齊主張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給付鑒定費的請求,不符合保險保單約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小齊給付殘疾保險金6萬元和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1217.67元,駁回了小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當前,外賣騎手已成為城市運轉的“毛細血管”。在極端天氣下,外賣騎手的職業風險與保障需不斷加強。相關法律雖未明確規定意外傷害的定義,但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文本,意外傷害通常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小齊主張發生意外事故,提交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反證和免責事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時,外賣平臺應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加強對外賣騎手勞動權益的保障,加大人身安全保險事項。外賣騎手自身也應增強保險意識,在投保前充分了解不同保險的適用范圍和保障內容,仔細閱讀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通過保險分攤風險,增強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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