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雜志《民主與法制》深度報道顏躍明案
“曾經因1992年‘罷免市長案’而名噪一時的顏躍明一時不會想到,相似的命運會在十多年后再次降臨到他的頭上。2006年,顏躍明被湖南省新化縣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隱匿會計憑證罪、妨礙憑證罪’向新化縣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顏躍明堅持認為,與那場整治風波相似,自己被提起公訴是因為遭遇‘政治迫害’,其辯護律師成玉輝為其作無罪辯護”。
以上是《民主與法制》雜志社著名調查記者祁彪在2016年第28期《民主與法制》發表的長篇報道中的開頭語。
▲顏躍明多次立功
顏躍明刑滿釋放后,向上級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投訴相關的冤屈。作為中yan級政法媒體派出了著名政法記者專程來婁底調查采訪顏躍明案真相。
記者深入機關、社區,采訪了顏躍明案的所有知情人和在職的退休領導干部。記者回去后,以封面加專刊的形式對顏躍明案作出了系統、全面、準確的報道。分別以《還原十年前的顏躍明案》、《顏躍明緣何堅持申訴十年?》、《顏躍明案背后的是是非非》為題,報道還原了顏躍明案真相。
該刊時任總編輯、著名法學家劉桂明,為此發表了《我們應該如何從制度上防范冤假錯案》的評論文章。
顏躍明“四宗罪”
1.子虛烏有的受賄罪
檢方指控顏躍明收受鄔定秋賄賂7萬元,曾盾賄賂7萬元,周光遠賄賂1萬元,卿樹榮和吳澤民以單位名義送賄8千元,總計15.8萬元,顏躍明始終否認這些指控。
關于鄔定秋:顏躍明認為,他和鄔是朋友,1995年,自己妹妹顏小平在單位集資建房時曾找鄔借款5萬元。2004年自己還幫鄔向顏小平催款,顏小平曾將1萬元通過自己還給了鄔,剩余4萬元于2007年通過法院判決已確認民間借貸關系,根本不是受賄。
另2萬元,是鄔定秋贊助4萬元給市網點公司工作人員去新疆考察的費用,因顏的妻子和女兒一同去了,考察回來后顏躍明才知道贊助費一事,馬上批評了妻子和相關人員,并立即召開會議,當場要妻子拿2萬元作為旅游費還給了市網點公司經理杜百放,由杜百放退回了鄔定秋。
鄔定秋在事后亦表示,從未向顏躍明行賄,自己之所以作有罪供述,是因為在2006年3月12日至22日遭遇了嚴重的刑訊逼供。
關于曾盾:曾盾是顏躍明擔任婁底市(縣級)財委主任期間的下屬子公司負責人,是國家干部,也是黨組研究任命的經理,更是國有企業。財務人員和賬戶證明,曾盾并沒有從單位拿錢給上級的顏躍明行賄。事后,曾盾也控訴因為遭遇了辦案機關的刑訊逼供,要強逼他栽贓。
對檢方指控的另外1萬元和8千元的行賄行為,顏躍明也認為完全是栽贓加害的。
2.莫名其妙的挪用公款罪
新化法院判決顏躍明挪用公款5萬元。顏躍明認為自己妹妹顏紅軍因經營茶樓需要資金周轉,在顏躍明不知情的情況下,顏的妹妹找蔬菜局出納周艷春借款5萬元。顏躍明知道后,批評了他們,并要自己妹妹馬上歸還,顏紅軍不到一個月就歸還了此款。
3.強加的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新華法院判決:顏躍明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而真相是:婁底市屠宰辦是婁底市商務局自收自支的二級機構,法人另有他人,顏躍明只是上級的市商務局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屠宰辦。2004年年初,屠宰辦因執法經費不足,負責人決定從所收費用截留部分,用于工作開支,彌補單位開支缺口,顏躍明知道后向商務局黨組匯報,并經商務局廖南文局長簽字同意才實施的。對顏躍明的指控和判決,顏躍明堅持認為,自己不是該罪的犯罪主體,也沒有實施行為,此項罪名完全是強加于自己。
4.沒有犯罪客體,虛假的妨害作證罪
新化法院判決書顯示,顏躍明犯妨害作證罪。2001年10月12日,其妹妹顏小平的好友張述紅因醉酒將鄰居趙慧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在當地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雙方已協商處理,由張述紅一次性賠償趙慧人民幣3.28萬元,趙不再追究張的法律責任,在當地公安機關和社區的協調下,公安機關出具了正式的調解書,雙方也簽字認可,而趙本人在之后的幾年中也沒有告過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解釋》規定,已經調解了的自訴案件,就是雙方有異議或受害人要申訴,也是屬人民法院管轄的,此案沒有撤銷調解書,仍然有法律效力。連客體的故意傷害罪都不存在,何來的顏躍明妨礙作證罪?
這又是強加給顏躍明的虛假罪名。
關于顏躍明案法律專家的意見
2007年12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受湖南省宇能律師事務所委托,邀請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顧問曾子丹,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宰陶,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蕓華教授等人在北京為顏躍明受賄、挪用公款等一案,在審閱了相關起訴書,判決書,庭審筆錄和有關證人、證言,證據材料,審閱了錄音錄像等資料后進行了專家認證,并作出了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中心《法律意見書》。
意見書指出:“顏躍明案在負責偵查的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為依據認定顏躍明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必要重新啟動司法程序查清事實,核實證據……以便消除不良影響,防止錯案的發生。”意見書還認為:“鑒于本案在庭審質證時,控、辯雙方提供的主要證人證言意見完全相反,法院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何方的證人證言屬實,而是依據在庭審時持相反意見又無法查實的公安機關偵查時的證人證言定案,致使定案證據不夠確定充分。
因此,顏躍明的行為仍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狀態,依法不能認定的說明構成犯罪。確實無法查實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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