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網購一款價值五千元的鋼筆,蘸墨試用后退貨遭拒,原因是商家稱影響二次銷售。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此案,法院認為,商家的退換提示不顯著,應當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蘸墨試用也不影響二次銷售,因此判決退貨退款。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一家網店購買一款品牌鋼筆,花費5500元。收貨后,原告用筆尖蘸墨試用,發現筆尖粗細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卻被被告拒絕。原告認為,被告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欺詐,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
商家則認為,涉案商品宣傳頁面標注“商品應用清水試用”,原告已經蘸墨試用,對鋼筆的毛細功能產生了影響,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且蘸墨試用后的鋼筆無法退貨屬于行業慣例,因此才拒絕原告的退貨申請。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品的退換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商家說商品交易快照中寫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時間蘸清水試寫,確認無誤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試寫不支持退換。但該提示位于頁面詳情最底部,并未使用顯著字體和顏色,且未在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客服也未在銷售過程中單獨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試寫,因此該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
此外,法院認為試用行為不影響涉案商品的二次銷售。蘸墨試用不同于上墨試用,原告僅蘸墨試寫了幾個字,并在試用后已將商品筆尖清洗干凈,該試用行為不會對涉案商品價值造成較大貶損,也不影響二次銷售。
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還貨款,同時原告將鋼筆退還給商家,合理運費由商家承擔。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高雅提醒,經營者應在商品宣傳頁面應以顯著字體、顏色等方式對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重要信息進行提示,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特殊商品或情況進行顯著提示,也可以在消費者購買流程中通過彈窗、客服告知等方式設置顯著確認程序,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曉商品是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對于價值較高的商品,除標注退貨規則外,還需詳細說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項、保管要求及可能影響二次銷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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