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公司“白露塘殺豬粉”商標維權獲法院支持,然而平靜的水面下卻隱約可見一場殺豬粉“首創”之爭。
作者 | 布魯斯
對于吃貨們來說,每個地方都可以挖掘出富有當地特色的美食。在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就有這樣一種特色美食——“殺豬粉”。
“殺豬粉”,其實就是水煮肉粉。將豬肉、豬血、豬肝、豬腰、豬腸等一同熬煮,再搭配上一個水煮雞蛋,據說味道極其鮮美。
據湖南日報等當地媒體報道,“殺豬粉”的誕生源于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板橋糧站的一對職工夫妻李春平和吳汝琴,因單位改制雙雙下崗后開了一家米粉店,從1999年開始賣米粉,成為了白露塘原板橋糧站的第一家粉店。
據報道,該店最初賣的是三鮮粉,后來聽取老一輩人的話,將過年才能吃上的“打頭腦”放到米粉里,成就了一道白露塘鎮的招牌美食“殺豬粉”。但也有報道稱是緣于老主顧們在發覺這碗三鮮粉的用料和口味與外地的殺豬菜頗為相似,而促使粉攤改名為“殺豬粉”。此后, “白露塘殺豬粉”聲名遠揚,成為了郴州的代表美食。 不少食客聞名而來,只為品嘗那一碗原汁原味的 “殺豬粉”。
然而,許多人可能不知道,現如今,“白露塘殺豬粉”已經是一件注冊商標了;而且,這件商標并非由李春平的李記米粉店申請注冊,而是由十幾公里外的另一家公司申請注冊,并且這家公司還憑借這枚商標展開了維權訴訟——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網站今年(2025年)2月27日通報了這樣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法院:“正宗老白露塘殺豬粉”突出使用“白露塘殺豬粉”,系商標性使用構成侵權
據郴州市蘇仙區法院網消息稱,2018年7月7日,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一名自然人熊某注冊取得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餐館;快餐店;流動飲食供應等,商標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白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露公司)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證(來源:郴州蘇仙法院)
知產力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檢索到的相關商標公告顯示,該注冊商標曾于2019年6月20日轉讓至自然人楊某名下,其后又于2020年11月13日轉讓至湖南省白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露公司)名下。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這家白露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即受讓該商標前三個多月)注冊,法定代表人也是楊某。
2021年1月,譚某在郴州市北湖區燕泉路經營一家售賣殺豬粉的餐飲店,店內裝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殺豬粉”字樣。
侵權店鋪(來源:郴州蘇仙法院)
店鋪引起了白露公司的注意。白露公司經公證取證,證實譚某未經許可在其店內裝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殺豬粉”的字樣,與白露公司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將譚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譚某及經營店鋪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4萬元。
案件審理階段,譚某的店鋪停止經營。
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經營的店鋪招牌上突出使用“白露塘殺豬粉”字樣的標識,具有商標法規定的用于識別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性使用。該標識與白露公司所有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案涉店鋪已關閉,原告訴請被告停止侵權已無實際履行意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慮案涉侵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經營規模、原告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8000元。
法院表示,近年來,白露公司在多地法院提起商標權維權訴訟。對于“白露塘殺豬粉”這一本土品牌而言,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法律層面的需求,更是品牌長遠發展的戰略基石。一方面,本土品牌應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完善保護機制,以法律為盾,以創新為矛,在市場競爭中贏得更大的發展空間,為地方經濟和文化注入更多活力。另一方面,法官提醒各類市場主體,只有秉持依法經營理念,尊重知識產權,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良性的發展。
白露公司受讓商標后多方維權
據湖南省白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營的“白露塘殺豬粉”網站(www.bltszf.com)描述,該公司由白露塘殺豬粉技藝傳承人楊某(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資深品牌人李某共同創建于2020年8月。網站介紹稱:“
白露塘殺豬粉的制作有著二十二年歷史的老手藝,期間經多次技術改良造就了現在的獨特風味,總店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老白露塘鎮,品牌名稱也正是來源于這個小鎮名。
根據該網站所述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結果,白露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郴江街道梨樹山村上朱家灣組,并非蘇仙區白露塘鎮,兩者直線距離約11千米,該注冊地址距郴州市中心的距離比白露塘鎮到市中心要近很多。
白露公司旗下店鋪經營模式以加盟方式為主,并擁有統一的門店裝修VI視覺設計。據其網站介紹,白露公司擁有直營店鋪6家,合作店鋪遍布湖南境內,并已開往湖北、江西、廣東、廣西等省份,目前已有合作店鋪200余家。按照這一數字,其加盟門店數已占其店鋪總數至少97%以上。
白露公司加盟合作流程(來源:白露公司網站)
據此前已公開裁判文書顯示,2021年白露公司授權湖南地區“白露塘殺豬粉”加盟經營商的品牌授權費為3萬元,品牌管理費每年3600元。據此計算,白露公司成立以來從加盟合作中已收取品牌授權費約600萬元至900萬元,每年收取管理費可達72萬元至108萬元之間。
自成立以來,白露公司已有不少商標維權案例。在知產寶 裁判文書庫 中,可以檢索到先前已公開的 18篇 案例裁判文書,均為白露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他人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糾紛,被告絕大多數為湖南省內的粉店,且少有被告委托律師應訴。在這些裁判文書中,大多數為顯示白露公司已撤訴的裁定書,只有幾份為判決書。
在一起白露公司起訴株洲市荷塘區一家粉店的案件中,與上述案件一樣,被告店招因使用了“老白露塘殺豬粉”字樣而被起訴。被告表示其“
系夫妻經營,規模小,店面小,而且受到律師函之后我們立刻進行了整改,拆除了招牌,左右鄰居都可以證明
我們的營業額一天只有兩三百元,且只經營了兩個月左右的時間
原告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我們無力承擔,請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該案中,法院的認定與上述案件一致,即認為被告構成商標性使用,標識與白露公司“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構成相同類別上的近似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萬元。
而在另一起被人民法院報于2022年12月發布的《一碗殺豬粉引發的商標權之爭》所報道的案件中,被告“王記粉館”(經營者:王某)亦因2020年7月成立后在其經營場所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殺豬粉”的商標標識而被起訴。但不同的是,被告這次提出了商標先用抗辯,認為其所使用的“白露塘殺豬粉”標識由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于2016年即開始使用。
原本,這一理由是獲得了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的。但是在白露公司上訴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
湖南高院認為,被上訴人與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系兩個獨立的經營主體,兩者的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字號均不相同,兩者對于“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的使用行為并不能相互取代。原“郴州市北湖區白露塘殺豬粉恒隆店”對于“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的在先使用因其轉讓并注銷的事實已經中斷。而被上訴人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于2020年7月才開始使用“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標識,其使用行為并未取得任何授權,且在涉案“白露塘殺豬粉”商標被案外人核準注冊之后。因此,被上訴人的現有證據并不能滿足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的條件,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商標先用權抗辯成立與本案事實不相符。上訴人受讓取得“白露塘殺豬粉”商標,且仍在有效期內,相應合法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法院查明的有關信息(來源:知產寶)
湖南高院遂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王記粉館立即停止侵害白露公司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的行為;三、王記粉館賠償白露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費用合計3萬元;四、駁回白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開疆拓土”vs“精耕細作”,“殺豬粉”首創之爭浮出水面
在已公開的幾份判決書中,最近的一份判決是一份二審判決書,也是其中白露公司唯一一起兩審均被駁回訴求的案件。而這起案件卻不僅僅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商標維權案件——該案不但在判決中討論了“白露塘”地名和“殺豬粉”商品通用名稱的問題,還揭示了一段圍繞“誰首創了殺豬粉”的恩怨糾葛。
該案被告名為吉首市一家餐館,由上文提到的、湖南日報等媒體曾報道過的“殺豬粉”首創者李春平夫婦的學徒李某某于2021年10月開店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白露公司認為, “白露塘殺豬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母親謝小平1998年在郴州市蘇仙區創設,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獲得眾多好評和媒體報道 。
白露公司于2023年訴稱對方店招上的“白露塘糧站殺豬粉”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并索賠4萬元。該案一審由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審理。
2023年吉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 白露公司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中“白露塘”是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的地域名稱,“殺豬粉”起源于郴州、永州、湘西等地,是流傳于湖南的地方特色小吃,即案涉注冊商標“白露塘殺豬粉”中含有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稱。現被告經營的店鋪名稱“白露塘糧站殺豬粉”系采用地名、糧站胖婆殺豬粉、食品名稱三要素組成,雖與白露公司注冊商標“白露塘殺豬粉”的部分文字相同或名稱相近似,但被告經營店鋪圖形標識系與“糧站胖婆殺豬粉”相同,即由白露塘拼音大寫及中文、粉條、卡通豬頭笑臉的碗、始于1999年等部分組成,原告的標識圖案包括形似豬的橢圓形碗內中盛有粉條、紅色豬鼻、紅色豬耳及豬尾巴等構成要素,即原、被告各自經營的店鋪圖形標識存在明顯差異。加之原告經營店鋪的圖形標識位于“白露塘殺豬粉”字樣的平行位置或正上方,而被告店鋪的圖形標識位于“白露塘糧站殺豬粉”字樣的左上方,圖形位置明顯不同。另外,店鋪內外裝修、裝潢也存在明顯差異,以相關受眾的一般注意力不易導致混淆、誤認。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白露公司隨后上訴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仍認為,被上訴人對“白露塘”“殺豬粉”字樣的使用構成正當使用,理由是:
其一,被上訴人經營者李某某師承案外人李春平夫婦學習殺豬粉手藝,李春平夫婦經營的殺豬粉店在白露塘鎮,被上訴人使用地點“白露塘”表明其手藝來源具有合理性。
其二,“殺豬粉”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可以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和烹飪特點,被上訴人使用該字樣用于表明其商品性質具有正當性。
其三,被上訴人在其店面上使用的字樣為“白露塘糧站殺豬粉”,“糧站”字樣居中,未直接連用“白露塘殺豬粉”字樣,被上訴人使用“糧站”二字有案外人李春平已取得的“糧站胖婆殺豬粉”注冊商標為依據,系商標性使用,亦有標示其手藝來源和區別于“白露塘殺豬粉”商標的意義。
其四,被上訴人店面有醒目的商品圖形標示和文字配套使用,而該圖形明顯區別被上訴人注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圖形,被上訴人使用字樣的方式再結合其特有圖形,不會導致一般公眾對“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產生混同和混淆。故,被上訴人店面招牌及產品不構成對上訴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而在白露公司受讓“白露塘殺豬粉”注冊商標之后,李春平也于2020年12月22日申請注冊了第52381941號“糧站胖婆殺豬粉”商標,注冊公告于2021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飲等服務上。這件商標也成為了上述案件中二審法院認定被告對“白露塘”“殺豬粉”的使用構成正當使用的考慮依據之一。
如此看來,起源于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的“殺豬粉”,似乎還分出了“白露塘”派和“白露塘糧站”派?
且從目前雙方自述來看,首創“殺豬粉”的時間分別在1998年和1999年,“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注冊申請時間(2018年)和受讓時間(2020年11月)也比“糧站胖婆殺豬粉”商標注冊申請時間(2020年12月)早,“白露塘糧站”派在“殺豬粉”首創爭奪中似乎不占上風。
而在經營方面,雙方畫風更是大相徑庭:“白露塘殺豬粉”的加盟模式幾年下來已在湖南乃至周邊省份鋪開;而“白露塘糧站胖婆殺豬粉”則仍是堅守郴州市當地,手藝以師徒傳承。
一邊是“開疆拓土”,訴訟維權;一邊是“精耕細作”,傳承手藝。不得不說,這樣的“殺豬粉”很“割裂”。但是,“割裂”的哪里是“殺豬粉”,分明是人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素材來源 | 湖南高院、三湘都市報、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中國商標網、紅網、湖南日報、白露公司網站等
封面來源 | 郴州蘇仙法院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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