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被告經營的門店具有營利性質,其未經原告許可,在該場所內提供帶有視頻APP的智能投影儀,并存儲有會員賬號,使得顧客能夠播放已經通過該APP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
文字 | 李宣霏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為升級休閑娛樂服務體驗,
部分足浴店安裝投影儀設備,
提供網絡會員賬戶,
供顧客點播放映,大屏看劇,
卻不知,這種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經營者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行為的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某影視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6部熱門影視作品的放映權,性質為獨占專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義依法維權的權利。
某足浴店(以下簡稱足浴店)為優化顧客體驗,在其經營場所內,通過投影儀設備及某視頻APP,向公眾提供了包括前述6部影視作品在內的放映服務。具體而言,足浴店向顧客提供該視頻APP會員賬號,該賬號儲存在投影設備中,顧客使用其點播影視作品后即可大屏觀看,點播過程不需要另外付費。
影視公司發現后認為,足浴店未經許可擅自提供點播服務的行為構成對其權利作品放映權的侵害,于是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足浴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足浴店未出庭答辯。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6部涉案影視作品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視聽作品。原告經依法授權,享有涉案視聽作品的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等作品的權利。
被告經營的門店具有營利性質,其未經原告許可,在該場所內提供帶有視頻APP的智能投影儀,并存儲有會員賬號,使得顧客能夠播放已經通過該APP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案涉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由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涉作品的類型、獨創性程度、侵權情節、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對于賠償金額予以酌情確定。原告主張的合理費,根據現有證據及相關行業收費標準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足浴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6部視聽作品放映權的行為,并向原告影視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駁回原告影視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徐丹陽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判庭二級法官
隨著居民生活質量、消費水平的提高,服務行業發展如火如荼,帶來的競爭也愈發激烈。為了更好地吸引顧客,部分經營者在其場所內提供視頻大屏點播服務,然而也需警惕此項“附加服務”可能構成侵權。
一、侵權與否:經營者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行為的性質之爭
近年來,經營者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行為的性質界定多有爭議,具體表現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或放映行為之爭。由于該行為并非以信息網絡為實施基礎,而屬于面向經營場所內的現場傳播,故不應落入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范圍。
同時,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的出臺,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點逐漸轉向構成侵權與否的爭論。由于經營場所提供影視觀看服務為通常之舉,如果全部認定構成侵權難免對行業造成巨大沖擊,因此應審慎認定侵權。
本案中,因經營者已在其播放設備中預裝會員賬號,且該賬號的用戶名與其經營店鋪的名稱高度關聯,顧客可以直接用該會員賬戶進行視頻點播,經營者的行為明顯存在侵權過錯,構成侵權。
二、侵犯何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還是放映權
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中,公眾享有時間、空間上的選擇權,即符合“交互”要件。但傳播權應區分為現場傳播權和遠程傳播權,“交互”與否之要件是區分遠程傳播權項下的子行為,而在特定場所中通過特定設備實施的傳播行為,應屬于現場傳播行為中的放映行為。
本案中,經營者在其經營性場所內向顧客提供涉案作品,表面上雖以可由顧客自行選定收看內容而由此具備網絡傳播的“交互”因素存在,但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系遠程傳播行為,而本案中的顧客僅可在指定經營場所內點播并觀看作品,經營者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視聽等作品的行為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無涉,仍屬現場傳播行為中的放映行為,構成對權利人放映權的侵害。
三、法官提示:技術賦能須以法律為界
提供互聯網點播終端行為的法律性質界定,本質是技術應用與著作權保護的平衡。經營者應謹記,技術無罪,濫用有責。提供技術工具本身不必然構成侵權,但對內容的控制力和過錯程度決定了是否承擔責任。
法官提醒,數字時代的技術創新不應成為侵犯著作權的“避風港”,而應成為推動文化傳播的“加速器”。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十七條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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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圖片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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