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戲開發設計公司員工離職后,在網絡平臺發布原公司設計廢稿,與原公司產品整體畫面實質性近似,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來源 |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通訊員 | 張慧娟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 黑某游戲 公司 引入日 本 原創 游戲某龍 作品 IP。2021年11月,高某入職黑某游戲公司 擔任高級 UI設計師,單獨負責研發某龍游戲的UI創作,并簽署相關協議,約定高某 應當對游戲產品的研發、推廣、運營等信息進行保密, 其任職期間履行職務取得的作品的知識產權歸屬于游戲公司,且 高某 離職應當清退所有屬于游戲公司 的資料,并不得保留任何復制件。
2023年6月,高某離職后,在某平臺網上發布了游戲公司某龍游戲IP風格稿件,包括各種UI畫面等。 游戲公司認為高某 將 相關作品發布于各個平臺,其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停止復制、發表、改編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該作品,并刪除其已發布的涉案作品圖片和網絡鏈接;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高某辯稱案涉作品系游戲公司的廢稿,其發布的作品與黑某公司引入的日本在先游戲某龍等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近似,不具有獨創性。 涉案圖片是其進行的設計預演,是 游戲公司 自愿主動放棄的廢稿。其 發布涉案圖片的平臺為設計網站,是為學術交流和技術交流而非獲取不當利益,目前均已刪除,不可能給游戲公司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和極高的風險。
裁判結果
清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高某雖提交了部分在先設計圖片,但經比對,這些圖片僅系在人物角色方面存在近似及雷同,經查看取證的游戲動畫視頻及比對整體頁面的安排及布局,均與在先設計存在較大區別,可以反映出案涉作品創作時進行了選擇、取舍和個性化安排,具有獨創性,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范疇。
根據協議約定,被告高某在其任職于游戲公司期間因履行職務而取得的發現、發明及其他作品的知識產權皆歸屬游戲公司所有。在被告高某離職時原告已經要求其清退設計稿的情況下,其理應知道原告并無意對外宣傳案涉作品,被告高某在未經原告授權許可情況下,擅自在網站個人賬戶上提前發布案涉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發表權、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高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高某與 游戲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清遠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通常而言,游戲開發需要在現有成熟的游戲玩法系統以及現有游戲元素基礎上進行重新安排、選擇、取舍和重組, 體現出整個游戲的設計架構和內在邏輯,已脫離思想范疇而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具體表達,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即使個別角色、地圖名稱之前曾被使用過,并不影響整體畫面的獨創性。
同時,開發游戲需要在前人積累基礎上進行獨創性研發,故研發者通常會基于現有成熟的游戲玩法基礎上,進行玩法系統或模塊選擇、組合或者部分新玩法系統的開發創新,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游戲界面設計和游戲數值設置。
如雙方約定員工在其任職期間全部與履行職務而取得的發現、發明及其他作品的知識產權皆歸屬公司所有,員工離職后不應擅自發布原公司設計預演的廢稿,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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