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優化傳統刑事輕罪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法官單一調解模式?如何將人民調解與刑事和解全流程融合?如何建立起被犯罪破壞社會關系的“自愈”快車道?如何為輕傷害等刑事案件提供便民、有效的一體化調解,讓司法工作更“有力量”,更見“楓”景、更“顯底色”?
今天(4月16日)下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輕傷害案件一體化調處白皮書(2023-2024)》(以下簡稱白皮書)及典型案例,積極回應了上述問題。
本場發布會是“促公正 作表率——深入推進上海法院工作現代化”系列發布會的第6場。松江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龔雯,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胡曉暉出席發布會并答記者問。松江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施小萍主持新聞發布會。
創新工作機制
共建“一體化調解中心”
為回應犯罪治理與犯罪預防的雙重需要,踐行治罪與治理并重的工作理念,松江區人民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共同打造滬上首家“輕傷害案件一體化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一體化調解中心”),將“人民調解”融入“刑事和解”,有效化解基層矛盾,消除次生風險。該機制獲評上海市人大首批全過程人民民主司法實踐十大典型案(事)例、松江區法治建設優秀案例等,并作為上海法院第一批20個創新項目予以推廣。
白皮書指出,松江區人民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對輕傷害案件(含部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形成全方位分層處理、全流程梯次過濾的審理機制。2023年5月一體化調解中心成立以來,共計聯合調處成功輕傷害案件331件;其中,在審判階段,法官聯合調解員參與調解成功案件89件(含部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4個罪名:故意傷害罪70件(79%);尋釁滋事罪7件(8%);非法行醫罪6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6件(6%)。
經分析,白皮書顯示,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89件輕傷害案件(含部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三大特點和難點,其中案件審理主要特點包括:一是起因具有偶發性,社會危害性有限;二是案情相對清晰,審理時間普遍較短;三是輕刑化的特征明顯,量刑相對緩和。該類案件的調處中面臨的三大難點:一是補償規則有待細化,調處依賴個人能力;二是從寬幅度認知偏差,雙方期待分歧明顯;三是賠償訴求明顯過高,阻礙調解實際效果。
細化機制舉措
從治罪走向治罪治理并重
白皮書總結回顧了2023年5月以來,松江區人民法院在輕傷害案件審理中創新提出的一體調處糾紛化解機制的相關實踐。
一、堅持寬嚴相濟理念,創新糾紛化解機制
松江區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理念,強化“定分止爭”意識,探索輕傷害案件一體化辦案機制,牽頭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司法局會簽《人民調解申請書》《刑事(附民)案件移交人民調解聯系函》《案件移交人民調解告知書》《案件調解結果反饋函》《保密承諾書》等相關文書,進一步增強調解對接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合力調解、溝通會商、釋法說理等工作機制,實質性解紛效果明顯。2024年,松江區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調解率達64.44%。
二、堅持內外聯動調解,推進一體調處體系
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托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檢察院調解工作室及各街鎮調解室,選派多名在民事賠償等領域具有豐富調解經驗的人民調解員入駐“一體化調解中心”,專門負責輕傷害案件的調解工作,并探索引入援助律師或值班律師參與調解,形成調解合力。2023年以來,依托“一體化調解中心”,為部分符合條件的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師共同參與調解工作,有效減少雙方分歧,促進雙方達成調解。在此基礎上,通過開展理論研討、專題講座、與高校合作開展專題論壇等形式,提高綜合調解能力和效果。
三、聚焦矛盾實質化解,切實促進案結事了
松江區人民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分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相對不捕、相對不起訴、量刑從輕從寬等處理,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拓展調解案件范圍,延伸調解效果,2023年以來,共有尋釁滋事等19件非故意傷害罪案件和涉非法行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引入一體化調解程序。同時,注重制發行業管理、治安治理等方面的司法建議,推動實現“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會治理效果,并總結梳理常用調解方法,指導下轄村居委等組織參與糾紛化解。
四、多維延伸審判職能,發揮法治保障作用
松江區人民法院綜合運用司法救助、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等手段,開展多元救助,彰顯司法溫度。2024年為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符合條件的3名被害人發放司法救助。采取電話溝通、上門走訪等形式開展事后跟蹤,避免“表面和解、背后斗氣、矛盾反彈”的情況出現。常態化、多形式、多角度開展普法宣傳,擴大品牌效應。2023年以來,青年法官結合調解成效,走進社區、高校、地鐵站等地開展法治宣傳23次,舉行普法講座8次。
完善制度規則
實現案件防范治理
為融合好治罪與治理,推進刑事審判工作現代化,實現依法懲治與犯罪預防的有機統一,白皮書提出三點建議:
一、持續更新理念,貫徹實質化解矛盾
牢固樹立“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理念,既要抓好對犯罪的依法審判,做好“抓末端、治已病”,也要提高“抓前端、治未病”的行動自覺,推動刑事審判由事后治罪向事前預防延伸。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救濟受損法益、消除潛在社會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貫徹慎刑理念,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善于準確識別刑事個案中隱藏的社會普遍問題,推動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有機結合。
二、完善裁判規則,落實輕重有序量刑
高度注重類案類判與適法統一,注重刑事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通過優化犯罪多層次辦案方式,完善依法從寬的處理規則,細化輕重有序的量刑規范等,把個案裁判融入類案指導,通過個案裁判彰顯并引領社會核心價值。
三、堅持司法協同,推動犯罪前端預防
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精準普法等方式,強化司法協同和系統治理,深入研究誘發各類矛盾糾紛的深層次原因,凝聚治理合力,做好前端治理,構建多方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大格局。
白皮書同時從松江區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4年期間審理的輕傷害(含部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選取了五起典型的案例發布,多角度展示了人民法院辦理輕傷害案件中化解矛盾糾紛的審理思路,以期為進一步探索發展刑事案件治罪治理并重工作機制提供有效指引。
代表點評
楊靈芝
上海市人大代表
法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石,司法審判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一環,對犯罪的處理既要做到有效懲治,也要做到有效預防。松江區人民法院搭建并完善輕傷害一體化調解中心,有效統籌了公、檢、法、司的調解資源,堅持治罪治理并重,切實推進輕傷害等案件矛盾的實質化解,確實有利于消除社會風險、彌合社會矛盾,是推進良法善治的機制創新。
潘 峰
上海市松江區政協委員
本次發布會有數據、有案例、有舉措、有創新,充分展現了如何在刑事案件辦理中實現治罪治理并重的工作方法。社會治理是系統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構建法治保障、社會協同、全民守法的治理格局。白皮書顯示,松江區人民法院構建的輕傷害一體化調解中心,有效統合了相關單位的調解資源,設置了調解程序及規范,為輕傷害等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了規范化、公開化的調解平臺,有利于相關案件矛盾的一次性化解,這是刑事審判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
典型案例
目錄
/ 案例1 /
促進親屬言和,推進良法善治
——張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31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因母親遺產問題與被害人張某甲發生口角,后二人發生肢體沖突,期間張某某踹了張某甲腰部。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甲腰1椎體左側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貳)級;枕部頭皮挫傷,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兄妹關系,雙方因母親遺產問題存在對立情緒,被害人提出過高賠償訴求。檢察機關先行調解,因雙方積怨過深未成功,在提起公訴時,及時向法院提示調解難點。法院立案后,針對雙方積怨開展走訪,有針對性進行普法,化解雙方誤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雙方握手言和,親情關系得到修復。
裁判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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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親人之間的傷害案件更需要有效化解各方矛盾,避免后續矛盾的產生。該案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兄妹。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了解到雙方因母親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存在嚴重對立情緒,未能調解成功。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前期材料,提示該案存在積怨等難點。法院立案后,承辦人多次走訪,找到雙方矛盾根源在于哥哥在母親住院期間對母親疏于照顧,也未支付醫療費用,后承辦人組織雙方背靠背談話,以親情為突破口,逐步消除雙方隔閡,釋明遺產分割規定,促進雙方化解誤會,說明傷害類案件的判罰標準。被害人解開心結后表示系因賭氣才提出過高的賠償訴求,愿意調整賠償金額。被告人也表示愿意在本案之外盡力補償妹妹照顧母親的辛勞付出。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一次性履行完畢,后兄妹二人握手言和,雙方親情關系得到恢復。
/ 案例2 /
中間力量參與調解,多元解紛延伸觸角
——丁某某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酒后因債務等事項與被害人路某某發生口角,對被害人進行辱罵,并用飲料瓶砸路某某,后又從案發地點他人停放的電動自行車上拿取剪刀戳路某某,被害人余某等人先后上前拉架,均被丁某某持剪刀戳傷(經鑒定不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該案在審理中,法官聯合人民調解員就賠償部分進行多次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裁判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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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調解是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的有效手段。該案是一起酒后滋事的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在酒醒后及時悔過,案件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將調解引入該類案件,可以節約被害人的訴訟成本,最大程度彌補被害人損失。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1. 人民調解員將“法理情”等方法融入調解,多次與被害人溝通,開導情緒激動的被害人。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溝通搭建橋梁,先通過雙方背靠背說理,再通過雙方面對面釋法,讓當事人多見面、多溝通、多協商,努力促成和解方案。在上述努力下,被告人認罪悔罪,在調解現場連續三次向被害人鞠躬致歉并一次性支付賠償款,被害人的情緒及時得到安撫并表示諒解。2. 法官秉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原則,適時了解、指導,掌握調解進程,確保調解符合各方的真實意愿。本案在輕微刑事案件的矛盾解紛中嘗試法官與人民調解聯合調解,通過耐心的情緒安撫、釋法說理等,促成了調解協議的達成與及時履行。
/ 案例3 /
化解熟人矛盾,消除次生風險
——孫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某在本區工作單位內因工資問題與被害人孟某某發生口角糾紛,后在雙方肢體沖突過程中,孫某某持酒瓶將孟某某頭部砸傷。經鑒定,孟某某面部皮膚創、雙側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分別構成輕傷二級;面部皮膚挫傷,構成輕微傷。
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同事關系,審理過程中,二人因日常瑣事及本次糾紛產生了嚴重的對抗心理。被害人孟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高額賠償金。審理過程中,法官依托調處中心進行調解,通過多次背靠背調解化解日常糾紛的矛盾,同時向被害人闡述了類案判罰標準,提示其應當合理尋求賠償,最終,被告人對被害人的現實損失進行賠償,被害人撤回了不合理的訴求,并對被告人表示了諒解。
裁判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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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基層社會矛盾往往易疊加,尤其熟人間的輕傷害案件,如果不能及時化解矛盾,可能引發次生矛盾。該案是熟人間輕傷害案件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與被害人熟識,因口角偶發矛盾。案件審理中,承辦人發現被告人與被害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誤解和矛盾,承辦人經過多次走訪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實際狀況及影響案件調解背后存在的工資拖欠等問題后,聯合人民調解員多次對雙方進行“背靠背”勸導、開展情緒安撫和疏導工作,同時督促被告人所在單位及時補足拖欠工資,促進各方利益訴求合理化,最終調解成功。
/ 案例4 /
做好公益訴訟調解,激活糾紛化解快捷鍵
——張某某非法行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衛生技術證件的情況下,在居住地為他人開展上門診療活動。2022年8月3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人員當場抓獲。經查,被告人張某某曾于2012年3月、2013年7月、2015年12月因非法行醫行為被衛生行政部門多次行政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在非法行醫過程中,向不特定多數人群出售藥品、進行治療,治療環境衛生臟亂,醫廢物品隨意丟棄、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就其非法行醫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并承擔其在行政處罰中被查處醫療器械、藥品的銷毀處置費用。為妥善處理該案的民事責任承擔事宜,同時降低司法成本,承辦人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及時履行相關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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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非法行醫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為賠禮道歉及查扣醫療器械及藥品的無害化處置費用。由于相關費用金額不高,通過訴訟程序請求該費用的司法成本較高。通過調解,在刑事案件判決前推動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能夠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本案中,通過訴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在省級以上報刊公開賠禮道歉,并及時承擔了被查扣醫療器械及物品的無害化處理費用,確保了涉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快速處理,取得較好的效果。
/ 案例5 /
多方考慮完善調解方案,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
——卞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30日,被害人孫某與被告人卞某某因口角發生爭執,雙方發生沖突,被他人勸開。之后,雙方不聽勸阻繼續引發互相打斗,卞某某持械攻擊孫某某和劉某致傷。經鑒定,被害人孫某胸骨柄骨折,構成輕傷,前胸部皮膚創,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劉某某左側縱膈氣腫及左側胸腔積氣,分別構成輕傷,體表皮膚創裂,構成輕微傷;被告人卞某某左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約定了賠償金額及期限,已支付部分賠償金,其余金額則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被害人表示諒解。案件審理中,承辦人發現雙方賠償協議中,被告人實際履行比例不高,后續大額賠償金系分期付款,為確保協議順利履行,承辦人重新組織各方調解,一方面提高實際賠付比例,另一方面就分期給付部分形成新協議,被告人參考債務加速到期的規定做出承諾,如果未按約定履行協議,被害人可就全部債務申請執行。
裁判結果
松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卞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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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對于雙方已達成的和解協議也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確保協議簽署的自愿性、公平性。本案中,被告人雖然與被害人達成初步和解協議,但在分期履行方式上對被害人較為不利。案件審理中,承辦人及時向被害人釋明相關法律風險,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對協議進行補充完善,一方面提升實際賠付比例,另一方面縮短分期支付的時間,要求被告人做出明確承諾,確保后續有效履行。
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吳亞安、李琴
攝影:方君儀
責任編輯:陳鳳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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