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六年轉宗前專員知照此令印花稅財政部咨江蘇省政府
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3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三六年轉宗前專員知照,此令,印花稅,財政部咨江蘇省政府,據上海市螪會江代電發貨票上應收,已收數目,自不能合并計貼印花,溧陽縣檢查人員,如果強令合并,計貼自屬錯誤,希查照轉飭,溧陽縣政府查明糾正由,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七月十日【稅務公報第五卷第一期公牘】。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如圖。
一九三六年轉宗前專員知照,此令,印花稅,財政部咨江蘇省政府,據上海市螪會江代電發貨票上應收,已收數目,自不能合并計貼印花,溧陽縣檢查人員,如果強令合并,計貼自屬錯誤,希查照轉飭,溧陽縣政府查明糾正由,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七月十日【稅務公報第五卷第一期公牘】。
財政部咨江蘇省政府,據上海市商會江代電發貨票上應收已收數日,自不能合并計。貼印花溧陽縣檢查人員如果強令合并計貼,自屬錯誤希查照轉飭溧陽縣政府查明糾正由,七月十日。
案據上海市商會江代電稱:
案于本月三日據溧陽縣汪德隆商號函稱:溯自農村衰敗,信用往來,早已無力交易,大都賣現。譬如甲號由信船寄來國幣五元,購買貨物照慣例手續,當應開給發票,并在發票上計國幣之上注明收國幣五元,或收國幣兩乾。向均依印花稅法第八條一種憑證而具發貨票收據二種性質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為三元以上未滿十元貼印花一分。今檢查人員則謂計國幣五元,收國幣五元應按十元貼印花二分。此式發票,是應照印花稅法第八條貼用印花一分?亦應貼用印花二分?仰乞賜函解釋明白。等語,并附發票一紙到會。查其所載情形其稱『收國幣五元』者,卻系該發票上之五元貸款,是發票上所載數目為應收之款。發票上注明『收國幣五元』,即表示此應收之貨款,已立時收乾。既系一筆數目,并非兩種款項。
自不能將應收數與現收數合并計算,強令照十元貼花。至于以發票而兼作收據,按照印花稅法第八條稅率相同者,原可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內地檢查人員,不按法令,動輒任意吹求,理合檢同原附發票,電請鈞部鑒核俯賜糾正。」等情。查發貨票上所列總計數目若干,即其應收之貨款若干。至單上批有收國幣若干,或收乾字樣,即系表示其應收之貨款,業已收到。是已收應收,既系一筆數目,并非兩種款項,自不能將應收數與已收數合并計算,而強令照合并數計貼印花。至就漿票兼具收據性質而言,兩者稅率既屬相同,依印花稅法第八條之規定,祗須按一種憑證貼用印花。該溧陽縣檢查人員,如果強令按已收與應收之合并數計貼印花,自屬錯誤。相應咨請。
貴省政府查照,轉飭該漂陽縣政府查明予以糾正,實初公誼。此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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