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從來沒有借貸過
名下卻突然多了75萬債務
這是怎么回事兒?
丈夫攜“替身妻子”抵押房產
三組證據揭開冒名真相
2023年7月,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債權人劉星(化名)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債務人阿強(化名)及其前妻小珍(化名)應共同償還75萬元借款本息,要求對二人名下的一套共有房產行使抵押權。
被告小珍在庭審中提出異議,稱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參與涉案借貸行為,2023年兩人離婚時,她才知道自己背負了75萬債務。經法院調查,阿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妻子小珍共有一套房產。阿強曾攜同一名自稱“小珍”的女性,通過專業中介以夫妻名義向劉星借款75萬元,與劉星同時簽署四組借貸合同并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庭審中,法院通過三組關鍵證據揭開冒名真相:首先,司法鑒定顯示抵押文件中的“小珍”簽名系偽造,與本人筆跡不符;其次,中介安排的“假妻子”雖與小珍容貌相似,但經仔細對比后確認并非本人;最后,證件流轉記錄證實,阿強在辦理抵押時不僅在場,還主動提供了小珍的身份證,用以辦理房產抵押。
法院:被告阿強獨自承擔75萬本息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冒名者假借他人名義行事,生物特征不可歸責,長相相似系自然現象,不能推定權利人過錯。配偶持有身份證不等于默示授權抵押,普通證件保管在近親屬之間是正常現象,不能推導出持有小珍身份證件即獲取小珍同意辦理抵押權手續的授權。
法院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是公示公信原則,保護的是因實際權屬和公示不一致導致相對人信賴登記或占有公示狀態而與無處分權人進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信息記載準確無誤,工作人員是對交易對象身份發生誤信,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原告劉星關于其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對案涉不動產享有抵押權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采納。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阿強獨自承擔75萬本息,駁回原告劉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建立好“身份主權意識”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不僅斬斷了違法債務鏈條,更確立了“身份冒用型抵押不適用善意取得”“婚姻關系不產生當然代理權”以及“借貸關系的形式審查應升級為實質核驗”裁判規則。
當“枕邊人”變成“掘金者”,法律既是最后防線,更應成為事前盾牌。每個公民都應當建立“身份主權意識”,守護好法律賦予的“生物識別密碼”。
● 給債權人的警示燈:
抵押審核四步法:面簽核人+交叉驗證+視頻留痕+實時聯網。
警惕“完美借貸”:多份合同同時簽署可能是蓄意設局。
●給夫妻的護身符:
重要證件分離管理:身份證、房產證等應建立“家庭保險箱”。
財產變動知情權:定期查詢個人征信及不動產登記信息。
●給中介的緊箍咒:
依法經營紅線:不得協助設計“雙簧”式交易結構。
實質審查義務:人臉識別+生物特征比對應成行業標配。
來 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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