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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涉揚中一例
即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
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7日,根據舉報線索,鎮江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自建網站的公司簡介模塊中宣傳“公司已通過售后服務體系認證”等內容,相關宣傳文字和圖片未做突出顯示。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取得某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頒發的售后服務體系認證證書后開始宣傳上述內容,證書于2023年12月3日失效,失效后未再認證。在執法人員的教育指導下,當事人現場對上述內容進行了刪除。
當事人在公司自建網站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3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未發現相關違法行為。
這批公布的“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案例
主要涉及經營過期食品、
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
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方面
以下為本批公布的所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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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半成品凈菜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日,根據工作安排,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半成品凈菜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熏煮香腸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23日,保質期90天,現場檢查時已過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香腸共4根,售價6元/條,貨值金額共計24元,未售出。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經營業態不屬于餐飲環節,采購上述香腸時履行了進貨查驗手續,能夠說明進貨來源,且在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進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風險,符合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1月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第5項規定。2025年2月20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結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回頭看”,未發現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案 例 2
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精品生鮮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9月5日,根據投訴舉報,無錫市濱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精品生鮮店進行檢查。發現現場有“乾貴長粒香米”正在銷售,涉案產品包裝有“乾貴 五常 長粒香”的字樣。經“五常大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五常大米協會的辨認鑒定,涉案“乾貴長粒香米”侵犯“五常大米”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共購進涉案“乾貴長粒香米”3包,已銷售1包,庫存2包。
當事人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前不知道該產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并已及時處置涉案庫存商品,2025年1月8日,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將案件線索向涉案商品生產商、供應商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移送。案后回訪時,未再發現當事人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
案 例 3
常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4年9月19日,根據網絡監測線索,常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自建微信小程序上銷售一款普通食品代用茶,并發布了內容為“清熱解毒、清肝明目,潤腸通便、保持腸道濕潤,美容養顏、煥白膚色去油膩,補充元氣、從內提升精力……”的廣告。該廣告為當事人自行編輯,總瀏覽量123次。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購進12盒涉案產品,銷售5盒,銷售額共計1180元。
當事人發布普通食品使用醫療用語和含有引人誤解內容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產品未發現質量問題,系初次違法,涉案商品較少,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廣告影響力較小,對市場秩序擾亂程度較輕,2024年11月25日,常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執法人員加強普法教育和合規指導,督促當事人在原廣告頁面進行相關情況聲明,消除違法廣告影響。
案 例 4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4日,根據投訴舉報線索,蘇州太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五香茶蛋料”產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注數值與實際檢出數值存在差異,蛋白質標注 12.6g/100g,實際檢出為 4.2g/100g,超出允許誤差范圍(≥ 80 %標示值);能量標注 550KJ/100g,實際檢出1558KJ/100g,超出允許誤差范圍(≤ 120 %標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3.1的規定,屬于虛假標注。貨值金額為468元。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夠說明食品合法來源;當事人屬于經營環節,經營涉案食品貨值較低,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改正,主動召回涉案產品,銷毀未售出涉案商品,符合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1月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6項規定。2025年3月4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將案件線索移送至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案后,執法人員及時開展回訪 ,切實做好跟蹤指導,督促企業落實落細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
案 例 5
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活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5日,根據舉報線索,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生活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無蔗糖桃酥食品標簽的配料表含“無鋁泡打粉”未標通用名和成分、“無蔗糖”未標含量,上述食品標簽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4.2的規定。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4日從上游供貨商處以96元/箱(12盒/箱,500克/盒)的價格購進1箱無蔗糖桃酥,并以9.9元/盒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已銷售10盒無蔗糖桃酥,貨值金額共計118.8元。剩余產品已自行銷毀。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行為處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貨值金額較小,能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1月發布的《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中第3項規定。2025年3月19日,淮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的相關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線索移送至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案后,淮安市淮陰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合規經營指導,涵蓋了食品標簽規范標注、進貨查驗制度等內容,進一步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案 例 6
東臺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9日,根據消費者舉報,鹽城東臺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店內在售商品貨架上有14袋雙匯臺式烤香腸,生產日期為2024年9月25日,保質期90天,已超過保質期17天。經查,當事人該批次烤香腸共購進60袋,每袋進價1.75元,售價2元,過期后銷售2袋,貨值金額共32元。當事人現場已銷毀所有過期烤香腸。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 500 元,不屬于餐飲環節,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1月發布的《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規定。2025年2月27日,東臺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對當事人進行了普法教育,督促其規范臨期食品管理,切實履行食品經營主體責任。
案 例 7
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條碼案
2024年5月9日,根據舉報線索,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商品條碼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委托某美工公司對“寵物訓導尿墊”進行外包裝圖案設計,該美工公司在制作效果圖時,使用了測試條碼作為商品條碼。當事人印刷外包裝開始生產涉案商品時,未能將涉案商品包裝設計圖上的測試條碼更改為有效條碼,造成涉案商品印有的商品條碼與實際注冊核準條碼不一致。案發后,當事人對涉案商品重新張貼商品條碼,完成整改。
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條碼與實際注冊核準條碼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無明顯主觀故意,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且使用的錯誤條碼為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注冊的測試條碼,未影響產品質量,也未對其他經營單位造成實際影響,2024年8月5日,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該局對當事人提出行政指導意見,要求加強法規學習,完善內部工作制度,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案 例 8
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7日,根據舉報線索,鎮江揚中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自建網站的公司簡介模塊中宣傳“公司已通過售后服務體系認證”等內容,相關宣傳文字和圖片未做突出顯示。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2月取得某認證中心有限公司頒發的售后服務體系認證證書后開始宣傳上述內容,證書于2023年12月3日失效,失效后未再認證。在執法人員的教育指導下,當事人現場對上述內容進行了刪除。
當事人在公司自建網站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2024年6月3日,揚中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案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未發現相關違法行為。
案 例 9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6日,根據消費者舉報,泰州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超市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舉報反映的“英雄萌卡通包”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從某商行處購進“英雄萌卡通包”20袋,該商品屬于多款組合的預包裝食品,但其配料表未分開一一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3.10的規定。該商品進價8元/袋,銷售價10.9元/袋,至案發,該商品已全部銷售。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違法金額較小,且為首次違法,已及時改正,2024年11月20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同時將案件線索移送至生產廠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案后,該局對當事人進行回訪,指導其合法合規經營,當事人表示其現在購進商品,均會對商品標簽進行查看,確保所售商品標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來源:江蘇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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