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保有量突破4.5億輛的今天,駕駛證已成為現代社會的“剛性需求”。然而,一些考生為求“速成”,竟將考場變為“諜戰現場”——無人機空中偵察、隱形耳機實時指揮、高科技設備隱蔽傳輸等等作弊手段不斷升級。
2024年8月,甘肅蘭州警方查獲了一起駕駛人考試作弊案。
2024年8月15日下午,蘭州市榆中縣的一處駕駛人考試場內,小型汽車科目二也就是場地駕駛技能考試正在進行。楊某作為當天最后一名考生,似乎有一些緊張。
車內傳來異常聲響
提示考生操作
楊某的考試似乎進行得有條不紊。然而,車內的實時監控系統卻記錄下了異常,除了考試提示音外,還存在一個神秘的聲音,一直在考試的一些關鍵環節,提示著楊某進行相應操作。
車內傳來異常聲響
盡管車內沒有監考人員,但是車內的圖像聲音都會實時傳輸到監考室。通過這一系統,當天的駐場民警段曉林和考場工作人員很快發現了這一反常情況。
監考室發現該反常情況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 段曉林:駐場民警基本上在監控室監管整個考試過程,當時有現場錄像。我們的指令是標準的程序化錄好的一種指令,他是人工語言提示。確實有人在給操作指令,協助她考試。
參加考試的楊某否認有在說話
工作人員立即通過語音系統詢問楊某,但楊某矢口否認。
在監考人員通過語音系統對楊某追問的過程中,那個神秘的提示聲音依然沒有停止。直到考場工作人員來到現場停止了楊某的考試,楊某仍堅稱自己不知情。
而此時,現場工作人員還發現了一架無人機在考點上空盤旋。
圖為考場監控畫面
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 段曉林:無人機大概就在西北角的地方,離得挺遠的,靠近無人機后,無人機也發現我們了,他們就把無人機收了。這個情況我們趕緊向榆中縣公安局進行了報警。
由于楊某的駕考作弊行為還有可能涉及更嚴重的違法犯罪,駐點交警向榆中縣公安局報警,公安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
楊某面對警察很緊張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夏官營派出所民警 馬俊祺:剛開始楊某看到我們進來還是挺緊張的,支支吾吾。我們問了半天,她不太敢承認自己作弊。
視頻記錄作弊過程 誰在操控無人機
考場視頻系統畫面前,一場精心設計的作弊大案正在上演。考生楊某看似專注操作,實則耳中不斷傳來神秘指令;考場外,無人機悄然盤旋,白色轎車若即若離。
警方調查發現,這不僅僅是簡單的考試違規,更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作弊案件。
2024年8月15日13時59分,楊某出現在學員大廳,短暫等候后,她在考場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刷身份證進行身份登記。隨后,穿過候考室,步入考試場地,上了現場已經準備好的考試車輛。
圖中紅圈為發現的無人機
與此同時,一輛白色的汽車停在考場的后門墻外,有人從車上下來,放飛了無人機。隨后幾分鐘,楊某在場地內進行科目二考試,直到現場多名工作人員終止了她的考試。現場的無人機也引起了考場工作人員的注意,楊某作弊行為被發現后,無人機也迅速降落被人收起。白色汽車隨后離開。
那么,考試車中出現的神秘聲音是誰?這個聲音又是怎么出現在考試車中的?無人機是誰操縱的?是否與楊某的作弊有關?當天下午,楊某被暫時控制在候考室中時,考場外出現了一名男子曾某,自稱是和楊某一起的。民警將兩人傳喚到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夏官營派出所民警 馬俊祺:我們將嫌疑人帶到派出所之后,先進行了初步的檢查和詢問,將此案移交給了網安大隊來辦理。因為本案利用了無人機這種新型設備進行考場作弊。
案發當晚,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的民警就對楊某和曾某兩人展開調查。
楊某稱作弊的東西取不出來
民警:作弊的東西還在耳朵里呢嗎?
考生 楊某:嗯。
民警:取出來了沒?
考生 楊某:我取不出來。
民警:在哪個耳朵里面?
考生 楊某:兩個里面都有。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當天晚上我們對該人員進行詢問時,考慮到當事人的人身安全,我們先帶她去醫院里將耳機第一時間取出來,防止對她的耳朵造成損害。
在醫院取出來的米粒耳機
民警帶楊某到醫院取出了兩對鋼珠組成的米粒耳機后,對楊某和曾某進行了詢問。
那么,同行的這名男子曾某,是幫助楊某實施作弊的人嗎?考試車輛視頻中那個神秘聲音,是他嗎?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當天晚上在詢問的過程中,才得知有第三方人員給他們提供考試作弊服務。
四次考科目二失敗
為通過選擇走“捷徑”
原來,這是楊某的第五次科目二考試,前面四次均未通過。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
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分別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這意味著,如果楊某這次依然失敗,那她此前已經通過的科目一成績也會作廢,必須重新報名學習。對考試沒有把握的她,試圖走“捷徑”。
楊某與“專業駕考”的對話
這個微信名為“專業駕考”的人收款后,也并沒有向楊某他們講述過多考試細節。
圖為轉賬記錄
而東窗事發后,對方又把1800元錢退了回來,并把曾某拉黑。通過曾某的微信,警方很快鎖定了為楊某提供作弊服務的人員李某。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鞏永剛:他們有微信,只打過電話,不知道這個人的真實姓名。后面經過偵查工作,發現了嫌疑人的姓名。
隨后,警方將已經離開榆中縣逃往蘭州市區的李某傳喚到案。
李某被傳喚到案
幫考生蒙混過關 一名駕校教練策劃實施作弊
到案以后,李某對自己為學員提供考試作弊的行為供認不諱。整個作弊過程,都是他一個人策劃并實施的。那么,李某是專門進行駕考作弊的人員嗎?經他之手,又有多少考生成功蒙混過關呢?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鞏永剛:李某以前一直是駕校的教練,后面因為醉酒駕駛,駕駛證被吊銷以后,就開始從事駕校招生方面的工作。
原來,李某本來就是一家駕校的工作人員,由于近些年來駕考越來越嚴格,他的學員的通過率也越來越低。
駕駛人考試越來越嚴格,對駕駛人和整個社會的交通環境都是有利的事,然而對于從事駕考培訓的李某來說,考試通過率低,也直接導致了駕校的經營成本上升。
動歪腦筋幫考生通過考試
買到特殊設備
于是,作為駕校從業人員的李某,沒有想著通過改進培訓來提高學員的駕駛水平,反而動起了歪腦筋。以往,針對屢考不過的學員,他們往往會嘗試各種辦法,直到前一陣子,他從一位同行手中買到了一套特殊設備。
李某從一位同行手中買到的特殊設備
組織考試作弊人員 李某:正好七月底時我買了這個項鏈,想試一下。
民警:你買這東西花多少錢?
組織考試作弊人員 李某:1500元。
李某提到的這個“項鏈”,正是民警此前在考生楊某身上查獲的這套作弊設備。實際上,項鏈是一套發射接收裝置,通過藍牙連接手機,同時會驅動兩對比米粒還小的鋼珠震動。使用時將鋼珠放進耳道內,貼近鼓膜,正常情況下,佩戴者就能聽到通話聲音,而他人則完全不會聽到。
而有了這個特殊設備的幫助,接下來,就是打個電話的問題。
民警在測試設備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一共使用兩部手機,一部是李某平時自己使用的手機,一部是提供給學員的手機。通過設置,當李某直接打電話給這部手機時,她不需要接聽,就直接可以接通電話。
解決了通話問題,怎么才能在合適的時機給予考生正確的提示呢?
由于考場是個封閉場所,僅有為數不多的內部人員在現場監考,外人無法進入。李某想到,利用無人機在空中進行觀察。
李某在2023年買的無人機
組織考試作弊人員 李某:無人機是2023年買的,我自己平時航拍用。
就這樣,似乎萬事俱備,一切都盡在掌握。當天上午,李某還專門請教練給楊某做了考前的強化輔導,考試之前又給她穿戴好作弊設備。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鞏永剛:考試當天李某讓楊某早點來,到時候再說具體怎么做。之后李某就把偽裝成項鏈的無線設備讓楊某戴在脖子里面,把麥粒耳機戴在耳朵里面。
李某還專門請教練給楊某做了考前的強化輔導
考生 楊某:他給我了一個手機,讓我放在正駕和副駕中間的扶手箱中。
圖為考場的溫馨提示
駕駛人考場明確規定,考生禁止攜帶手機進入。為了掩人耳目,楊某把自己的手機存儲到了考場的手機寄存柜中,而偷偷把李某給她提供的作弊用手機帶進了考場。
考生 楊某:我的手機在外面寄存柜中放著。我跟他說手機帶不進去,他說讓我把他給的手機帶著別管其他的。我以為他是考場的人,我多問他什么他都不說。
使用隱藏式耳機 為何作弊“翻車”
考生誤以為幫助自己作弊人的是駕校內部人,但實際上,李某并非這家考場的工作人員。他策劃實施的這場作弊,使用了先進的隱藏式耳機,準備可謂充分,但為什么他的聲音會外泄,以至事情敗露呢?
沒想到李某精心布局的這次作弊計劃,由于設備故障的原因導致通話的聲音被外放了出來,被監考人員發現。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可能是由于提供作弊的李某在使用該設備時不太熟練,導致他設備在使用到一半時,藍牙設備沒有正常工作,導致聲音從手機里外放出來了。
審訊過程中,李某表示這是他第一次實施作弊服務,但警方還是對他過往的資金流等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
警方進行深入調查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因為李某屬于駕校教練或屬于合資人,他會去向外拉人頭。因此我們對他的資金流進行了分析研判,對大金額或者跟他進行大筆交易的人員、疑似購買考試作弊服務的人員進行了偵查,后期確實發現他們不存在這個情況。
案件偵辦過程中,警方還對李某購買的藍牙耳機設備進行了司法鑒定。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 張文:我們要確定這副耳機具體功能是什么,包括它的距離、傳輸性質、是否屬于竊聽竊照設備。經過蘭州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以后,發現這副耳機構成了竊聽竊照設備的必要因素。
組織考試作弊人員 李某:這是賭博專用的,賭博專用的東西是比較隱蔽一點的,然后再用項鏈偽裝一下。
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據民警介紹,駕駛人考試雖然看似很平常,但是它和高考、公務員考試等一樣,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終,榆中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向李某售賣作弊設備的王某也被另案處理。針對考生楊某的作弊行為,當地交警部門也對她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圖為行政處罰決定書
蘭州市榆中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負責人 趙引龍:因為楊某暫時沒有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她是在考試的過程中出現的作弊行為,公安交管部門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她作一個罰款2000元,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安全無捷徑,誠信應考,既是對生命的敬畏,更是法律賦予每位交通參與者的責任。
編輯 陳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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