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殺人的被告人H某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一審辯護律師。庭前辯護律師已會見了被告人,查閱復制了卷宗材料,結合剛才庭審所查明的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辯護人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系家庭軟暴力長期積累引發的激情殺人案件
(一)家庭軟暴力的長期性與嚴重性
結合本案被告人H某供述及其子女陳述可知,H某與被害人Q某共同生活多年,長期遭受Q某的奚落、謾罵、蔑視、諷刺等情感以及精神的雙重虐待。這種無形的家庭軟暴力雖未留下身體傷痕,卻對H某的心理造成了持續性、累積性的傷害。根據H某子女的證言,Q某在日常生活中常以貶低、嘲諷的語言對待H某,且經常將H某的祖宗三代掛在嘴上進行羞辱、辱罵,甚至在外人面前亦不避諱。
家庭軟暴力具有隱蔽性、潛在性。本案公訴人在庭上所稱,因本案被害人已死亡,故沒有證據證明家庭軟暴力的客觀存在。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觀點與事實相悖,H某的三名子女均能證實家庭軟暴力的客觀存在,Q某生前的鄰居也都能證明這一客觀事實。
H某三名子女的諒解書、Q某的近親屬均表明H某從未和人爭吵過、打斗過,甚至連只雞都沒有殺過,其突然之間殺害妻子,最科學的心理學解釋就是家庭軟暴力的潛在危害性,導致被告人負面情緒累積到一定量后,多年積累的怨氣在Q某的刺激下實現了突發。H某三名子女的諒解書、F某的筆錄、Q某近親屬的諒解書均能證實家庭軟暴力的客觀存在;案發前以及案發時的證人證言亦能予以佐證。
我國《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在本案庭審程序中,被告人三子女已向合議庭提交證明被告人H某經常遭受被害人家庭軟暴力的書面證言,但在庭審程序中,卻未在庭審中出示。辯護人認為,這與刑訴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相悖。
(二)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的激情殺人
案發當日,Q某多次以“你能把我殺了?”等挑釁性言論刺激H某,致H某情緒徹底崩潰而持刀殺人,證人谷某、白某、彭某筆錄證言均可證實這一事實。此情形完全符合“被害人過錯引發激情犯罪”的法定從輕情節,其行為具有瞬間性、非預謀性、突發性,與蓄意殺人有著本質區別。
本案被告人H某長期遭受家庭軟暴力使得情感、情緒長期壓抑最終導致理性防線崩塌,符合激情犯罪的心理學與法學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需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后果及主觀惡性。激情殺人系因被害人過錯或外界強烈刺激導致行為人情緒失控而實施的突發性犯罪,其主觀惡性較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明確規定,對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理。
二、本案應重視子女諒解的強烈意愿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是本案重要裁判依據
在現代刑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模式突破傳統引入被害人主體地位,認為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能產生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我國《刑法》第五條確立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僅包含報應刑理念,更蘊含現代恢復性司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23條明確規定,對被告人真誠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可依法從寬處理。子女諒解作為家庭關系修復的具象化表達,其諒解具有實質的犯罪修復價值。
本案中,被害人Q某的三個子女在失去母親后,仍選擇諒解父親H某。他們明確表示,其父親并無殺害母親的真實意圖,而是在酒精和言語刺激下的失控行為。子女們深知家庭矛盾的長期存在,并認為母親的語言暴力對悲劇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被害人子女在慎重考慮并經協商后,多次表示諒解其父犯罪行為,不僅基于血緣親情,更體現了對家庭矛盾根源的理性認知。H某子女的諒解書可有效降低再犯可能性,使得減輕刑罰強度具有正當性。若對H某科以重刑,將導致子女同時失去雙親的呵護,違背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核心價值。本案Q某子女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其諒解具有實質的犯罪修復價值,符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法精神。
(二)法律正義與家庭倫理平衡是本案重要裁判依據
在中國法治框架下,司法裁判中對于涉及家庭成員間犯罪的量刑考量,需要兼顧法律正義與倫理情感的綜合平衡。法院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依法作出從寬處罰,體現了司法對人倫秩序的必要尊重。
本案中,子女的諒解體現了家庭成員對悲劇的反思和對未來生活的期盼,子女諒解行為既是對傳統“親親相隱”制度的現代性改造,亦是對“法不強人所難”原則的實踐回應,構成家庭自治與公權干預的平衡支點。本案中,若對H某判處過重刑罰,會進一步加劇家庭創傷。因此,辯護人強烈建議,合議庭在量刑時,需兼顧法律正義與家庭倫理平衡,避免“二次傷害”。本案中子女的諒解可作為傳統“孝道”的現代性轉化,符合《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的立法導向。
總之,在刑事法理層面貫徹恢復性司法價值導向,在倫理價值維度延續維護“孝道”的文化基因。這種司法智慧既堅守罪刑法定底線,又可通過量刑調節,實現法秩序與生活秩序的良性互動,為家事型暴力犯罪的審判提供了具有范式意義的解決方案。辯護人強烈建議合議庭充分運用這種司法智慧,以實現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其他法定與酌定量刑情節
(一)自首與坦白情節
H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未隱瞞任何案件事實,構成自首與坦白;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均認罪認罰,認罪悔罪以及認、認錯態度誠懇。
(二)初犯、偶犯及人身危險性較低
H某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發,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極低。
四、關于本案量刑的非題外之言
法律之威嚴在于公正,亦在于溫度。本案中,H某既是犯罪者,亦是家庭軟暴力的受害者,其行為雖觸犯刑律,但根源在于長期倫理困境下的情緒失控。懇請合議庭秉持“寬嚴相濟”刑事司法原則,結合激情殺人的法理依據、子女的諒解的孝道倫理性,對被告人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以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與社會價值的平衡,也體現“天理、國法、人情”的價值回歸與法理統一。
對H某的酌情從輕、減輕處罰,并非是對Q某的不負責任,如果Q某有在天之靈,她也不希望發生這樣的家庭悲劇,也不忍心看到孩子們剛失去最親愛的媽媽,又長期失去父親的陪伴。
庭審后,H某三個子女跪在H某腳下痛哭失聲的一幕,亦是家庭悲劇的法庭再現。作為辯護律師并非僅僅希望H某輕判,而是基于本案基本事實,權衡刑法與倫理道德,向法庭提出誠懇的量刑建議。旨在使H某最終的量刑得以罪刑均衡,在法律正義與家庭倫理間找到平衡點。
此致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25年4月17日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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