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理解《食安法條例》中委托生產食品“委托方”和“受托方”責任劃分的規定?市監總局有過2個答復……
總局答復:
如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么是應當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處,還是只處罰委托人?總局有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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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確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請問:
1. 按照上述規定,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對其中的“委托方對食品安全負責,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如何準確理解?
2. 按照上述規定,如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委托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那么是應當將委托人和受托人一并查處,還是只處罰委托人?
留言日期:2019-11-26
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責任作如下解讀,如還有疑問,可根據具體情況,等該條例宣貫后,進一步向屬地監管部門咨詢。
一、委托方的責任。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是一種常見的生產經營方式,委托方應當委托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載明的許可范圍應涵蓋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委托方應當對受委托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質量安全責任。委托方應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以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相關法律法規對委托方的經營許可資質有要求的,還應當取得相關資質。通常,委托雙方應當簽訂委托生產合同,明確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要求及驗收標準等相關要求,并明確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委托生產合同中約定相關質量安全責任由受委托方承擔,則委托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受委托方承擔相關責任,但不免除委托方作為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責任人所應承擔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受委托方的責任。受委托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依法依規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受托方在履行合同約定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過程中,依法依規生產是前提,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得受經濟利益驅使而在生產經營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甚至突破誠信和道德底線。受委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也就意味著一旦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或者生產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必將承擔相關責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委托生產雙方要共同保障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因此,委托方對受委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受委托方有義務做好必要的配合。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時間:2019-11-28
總局答復:
委托加工的食品抽檢不合格,是處罰委托商還是被委托商,還是兩者都罰?總局有答復!
關于《關于請予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的復函
食藥監食監三便函〔2017〕13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請予明確在食品委托生產中如何確定生產者的函》(桂食藥監稽函〔2017〕32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食品委托生產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即《民法總則》中的委托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法律關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為實際的食品生產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義上的食品生產者,并對該食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二、根據以上原則,委托方(被代理人)在承擔了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后,可以依據雙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就產品質量安全違約責任向被委托方(代理人)進行追償。
三、為規范食品標簽標注,明確劃分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責任,《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 8 條規定,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該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監三司
2017年12月1日
看了這兩個答復,可能大多執法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仍感覺還是困惑不已、沒有找到答案。如何準確理解《食安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的規定?
對于委托加工的食品存在問題,是處罰委托商還是被委托商,還是兩者都罰?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探討,所幸市場監管總局2025年4月發布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委托加工的食品抽檢不合格,到底處罰哪一方?市監總局這起指導性案例可參考”對此有了解答,基層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可以參考并結合實際進行運用。
來源:小鄭食話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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