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明確指令,DeepSeek、豆包等AI工具不僅可以自動撰寫文章、報告、詩歌等文本,而且可以生成圖像、視頻、音樂等。但隨之而來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逐漸引發社會各界熱議。近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涉及AI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再次將這一熱點引入公眾視野。
AI生成內容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主體如何判定?如何在技術進步與法律適配之間找到平衡?帶著這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獨創性之辨:AI生成內容能否稱為作品
2023年2月,在上海從事藝術設計的林晨利用人工智能軟件,通過輸入提示詞進行文生圖創作,并使用修圖軟件進行多輪設計修改,最終形成《伴心》圖。2024年,他發現這幅作品被兩家公司用于網絡宣傳。溝通未果后,林晨將兩家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定,《伴心》在場景、環境、色彩等方面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此案之前,北京、武漢等地也出現過多起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認定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于該內容在生成過程中是否融入了人類的智力投入和獨創性表達。
AI生成內容能否被認定為作品,是討論著作權歸屬的基礎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知識產權室主任管育鷹認為,AI生成與AI輔助創作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是AI系統依據輸入指令,按照算法邏輯進行數據處理后自動輸出信息的過程;后者則是將AI作為使用者的創作工具。當前關于AI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的初步共識是:輸入簡單、平庸的提示詞所輸出的生成物不構成作品;而存在爭議的是,若向AI系統輸入相對復雜、體現一定創意的提示詞,并通過不斷修改后輸出的內容,是否可被認定為作品?若是,提示詞與修改選擇需復雜到何種程度?著作權人究竟是誰?侵權責任又該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山東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青年學者逯達認為,根據這一規定,獨創性是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性標準。隨著技術發展,AI生成內容在某些情況下確實表現出獨創性特征,因此,這些內容應被視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歸屬之爭:誰是AI創作的真正作者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需要在“人類創作主體性”與“技術創新激勵”之間尋求平衡。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如果AI生成的獨創性內容被認定為作品,其著作權歸屬問題在學界仍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提出“貢獻論”來明確著作權歸屬:若有約定,按約定處理;若無約定,則依據用戶、服務提供者等主體在創作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利益分配。也有學者主張賦予AI擬制的法律人格,其自主生成的作品著作權應歸屬AI所有。逯達贊同后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將AI視為類似法人的新型擬制法律人格,通過設立代表人制度以彌補其意志能力不足的問題,這是解決著作權歸屬爭議的合理路徑。
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珉川認為,既不能虛構人工智能在著作權法上的主體性地位,也不能忽視人類在創作過程中發揮的關鍵作用。著作權的取得源于人類作者的實際創作行為。無論創作方式如何新穎,產生法律意義和規范價值的主體始終是人類。因此,利用人工智能進行創作的自然人應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人。西安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聶洪濤也認為,在弱人工智能階段,AI本質上仍是創作工具,其生成內容的獨創性來源于人類對算法參數的設定、數據素材的篩選及輸出結果的干預。因此,著作權應歸屬于實際作出實質性創作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即通過指令輸入、參數調整或成果篩選等方式深度參與創作過程的主體。
管育鷹也強調,若無足夠證據證明人類在使用AI工具生成內容過程中投入了智力勞動或進行了獨創性表達,該內容一般不構成作品。主張作品歸屬權利的人,應提供充足證據,如創作草圖、修改潤色過程等,以證明其對生成內容的實質性貢獻。如果無法提供原始草圖等證據,而是通過輸入提示詞后反復調整修改生成,且修改內容具有獨創性,也可就該部分內容享有著作權。但此類演繹作品的著作權行使,不得損害AI系統所調用原始作品的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聶洪濤認為,在現有理論爭議中,“開發設計者說”忽略了使用者在具體創作過程中的實時干預,可能導致重復保護;而“擬制人格說”則由于AI缺乏責任能力與倫理意識,難以被實踐接受。在開發者與使用者分離的情況下,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權利歸屬,既尊重市場主體間的合意,也避免因法律空白引發權屬混亂。
邊界之問:
以“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為基礎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AI生成內容的保護上尚無明確規定,應當如何界定AI創作的保護邊界?在采訪中,多位學者表示,應以“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為基礎,結合技術特性重構著作權法的適用規則,在激勵創新與保護原始權利之間建立動態平衡。
管育鷹認為,今后將不斷涌現通過簡單提示詞生成的AI內容,若將這些算法自動運行的結果一概視為作品并賦予著作權保護,既不符合鼓勵獨創性智力成果的立法初衷,也易在實踐中引發大量糾紛。應堅守“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即便提示詞具有一定創意,也不足以認定其生成物為作品,進而主張著作權。然而,若使用人輸入自有的原創素材,借助AI輔助創作形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經AI反復提示、編排、調整后生成具有獨創性的演繹內容,亦可獲得相應的著作權保護。對于AI輔助創作的保護邊界,即便立法暫未完善,也可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原理加以判斷。但由于當前司法裁判標準尚不統一,仍需更明確的制度指引。此外,若AI生成內容涉嫌侵權,亦應厘清AI系統開發者、運營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責任承擔機制。
聶洪濤認為,可從三方面界定AI生成內容的保護邊界:第一,以“人類實質性智力投入”為標準,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具有可版權性;第二,建立AI生成內容“合理使用”的豁免機制,在著作權立法中明確AI出于訓練目的對公開數據的非商業性使用應視為合理使用,以平衡技術發展與權利人利益;第三,構建“技術措施+法律標識”雙重機制,利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為AI生成內容創作過程存證,同時強制標示“機器生成”屬性,防止混淆AI生成與人類創作的邊界。
制度之思:為技術之翼系上法律韁繩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將深刻影響AI產業發展與社會創作生態的演進方向。“建立契合現代技術條件下內容產品生產方式和生產力發展的著作權制度,有助于促進相關生產要素投入,推動創作活動繁榮。”徐珉川認為,對于人工智能訓練數據和AI生成內容涉及的著作權侵權風險,現有法律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可提供應對。但隨著AI技術深度介入創作實踐,圍繞算法訓練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數據權利人、AI服務商、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仍有大量理論與實踐問題亟待明確。目前,更需法學研究者與司法實踐者深入理解AI技術的運作邏輯與商業生態,準確把握產業各方真實利益訴求,從創作實踐出發探索合理、合法的著作權解釋路徑。
“推進著作權制度完善的本質,在于在技術變革中堅守‘激勵人類創作、促進知識傳播’這一立法宗旨,并通過動態調整權利邊界,實現技術創新與人文價值的統一。”聶洪濤認為,應通過精準劃定“機器工具性”與“人類創造性”的邊界,既充分釋放AI技術紅利、降低創新成本,又保障人類創作在著作權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從而實現“技術進步—創作激勵—文化繁榮”的良性循環。他建議構建“工具屬性界定—權利彈性配置—倫理邊界守護”的動態平衡機制。首先,將人類創造性貢獻確立為作品認定的核心要素;其次,建立“分層保護”與“合理使用”制度,對非商業性AI訓練數據適用合理使用原則豁免,對商業性數據則通過授權協議或法定許可保障原始權利人利益;最后,加強技術倫理與法律規制的協同,通過強制標明“AI生成”屬性、實施文化影響評估等機制,防范AI創作對人類文化的替代沖擊。
逯達提出,應構建AI生成作品保護的特殊原則,將具有獨創性的AI生成內容納入作品范疇,并明確具體認定標準;可探索賦予AI擬制法律人格以解決權屬爭議,建立著作權歸屬的判斷依據;同時,需明確投資者、設計者、使用者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分配與利益協調機制。
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既是技術進步與法律適配之間矛盾的集中體現,也折射出平衡人類創作主體性與推動技術創新激勵的深層命題。在算法與靈感的交匯處,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偏袒其一,而應為人類智慧與技術進步架起共生共榮的橋梁。唯有既守護人類創作的火種,又為技術之翼系上法律的韁繩,才能在數字文明的星空下延續人類創意的恒久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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