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網友咨詢:
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郭光存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罪為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對污染環境的具體結果有確定的認識,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污染環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郭光存律師補充: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區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水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
(十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郭光存律師
山東漢啟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211大學,法律碩士,從事法律行業8年。具有豐富實踐和理論經驗,曾在檢察院實踐,并在山東律協論文比賽中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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