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案二審維持原判的結果讓不少人覺得非常意外,在原判結束以后,審判長也接受了媒體的采訪,進行了詳細的回應,讓很多之前不是非常詳細的信息,展現在了大家的眼前,也回應了公眾的疑問。
在二審宣判以前,男方的母親曾經向媒體透露過兩個細節:一是女方的處女膜沒有破裂,且在女方的內褲和陰道擦拭物當中未檢出精斑,但是床單上有混合生物樣本;二是在案發以后女方的家人曾經要求簽署了五份協議,稱“不簽就要抓人”。這也讓很多網友質疑其在“婚騙”,甚至懷疑有關部門失職——處女膜完好,是如何認定的發生了關系?
審判長在二審后對媒體回應稱,處女膜的狀態屬于隱私所以并未公開,但是司法文件中明確:處女膜是否破裂不能作為性行為的證明。關鍵的證據在于,案發現場床單檢出了男方精斑與雙方的混合DNA,且男方曾經說過“敢做敢擔,從沒否認”,結合這些證據,足以認定強奸的事實。
針對“逼簽協議”的說法,審判長披露的情況有所不同:女方的親屬為了促成婚姻、減少對女方的傷害,曾經提出過“房本加名+放棄剩余彩禮(訂婚已付10萬,原定18.8萬)”的協商方案,前提是盡快領證,但是男方的家庭未予回應。此外,女方此前也僅相親過兩次、沒有婚史,所以不存在騙婚的可能。
從審判長的回應來看,此案的證據鏈扎實,女方確實為受害者。其實在事發以后,雙方本來還是有和解的可能——領證結婚、房本加名、彩禮再議,但是男方及家人沒有同意。如今回過頭來看,要是當時接受了協商,或許能夠避免這場悲劇。
這為所有的親密關系敲響了警鐘:在性觀念日益開放的今天,“半推半就”的模糊互動潛藏著法律的風險。無論是情侶還是準夫妻之間,建立清晰的溝通機制非常重要——將“是否同意”用語言進行確認而不是因為身份的原因就覺得理所應當,這既是對對方的一種尊重,也是自我保護的必要措施。司法實踐已經反復的證明了:當遇到情感糾紛需要對簿公堂的時候,只有可以證明的證據才能保護好自己,還原事實真相。
當男方最終入獄、女方背負輿論壓力的時候,人們不得不追問:這場悲劇是否存在著轉機?從審判長披露的細節來看,雙方曾站在法律與習俗的交叉路口——以婚姻登記為基礎的財產約定,本來是可以成為化解矛盾的橋梁。然而,對于“面子”的執著和對法律程序的誤判,最終將這場糾紛推向了刑事化的一條不歸路。
可能在男方父母的思想當中認為,女方這就是在借機進行“敲詐”,用“坐牢”這樣的名義強求獲得房產加名,所以從內心里抗拒這種結果,再加上對“訂婚”的傳統認識,認為應該不會存在太大的問題,從而錯過了最后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父母的無知導致了這種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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