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初步得到的消息:被告人廖某宇當庭鞠躬致歉,但被害人家屬不接受其道歉。
事件發生在:2024 年 10 月 2 日,本應是國慶假期中闔家歡樂的一天,然而在江西景德鎮的昌江大道,突如其來的人禍碾碎了一家三口的幸福,父母跟孩子在極短的時間死去。
案件的大致經過:當晚20 歲的廖某宇駕駛著一輛電動汽車,車內與女朋友發生了爭吵,情感問題,要分手。廖某宇心情極度憤怒,在原本最高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城區,車速最高達到了129公里每小時,導致一家三口死亡,讓被害者家屬絕后了。
4 月 15 日的庭審現場,氣氛凝重壓抑。景德鎮市人民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廖某宇。在法庭上,廖某宇當庭鞠躬敬禮,向被害方致歉,然而家屬們對此并不接受。
畢竟對于受害者家屬而言,這遲來的道歉根本無法彌補他們內心所遭受的巨大痛苦。此前肇事方曾三次向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甚至提出 80 萬元賠償方案,肇事方父母還曾發言這是天災不是人禍,可笑可恥啊!
還表示愿意讓孩子給受害人家屬盡孝贖罪,受害者家屬養老盡忠,但都被家屬堅決拒絕。如今家屬唯一的訴求就是讓廖某宇得到應有的嚴懲,還死去的一家三口一個公道。
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論得非常激烈,其中一個焦點問題就是罪名的認定。廖某宇一方只承認交通肇事罪,不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聲稱,在第一次將車輛電門踩至 100% 時,車內朋友曾勸他慢一點,至于為什么又再次將電門踩至 100%,他辯解說當時頭腦是懵的,搞不清楚原因。
其辯護人則以事發道路為上坡、被告對剛買的電動車車況不熟悉以及黃昏光線差等原因進行辯護。廖某宇還當庭辯稱 “(天色)太晚了他看不見,不熟悉景德鎮道路”。但檢方迅速反駁,指出事發路段的路燈照明完全符合標準,且肇事車輛大燈是自動開啟,不存在看不見的情況。司法鑒定也表明,廖某宇在撞擊前 2 秒就已發現路上有行人,卻未踩剎車,反而猛打方向盤,這顯然不是看不見,而是故意不采取正確措施。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別
其中主要的區別就是一個判死刑,一個不會判死刑。交通肇事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致人死亡,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是放任或者追求對不特定的生命安全造成傷害。一個是意外,一個是主觀害人,兩者量刑上存在非常大的區別。
從這起案件的種種細節來看,廖某宇在與朋友發生口角后,兩次將油門踩到底,在朋友勸說下仍不減速,最終導致嚴重后果,他的行為似乎更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具體還是需要看法官了)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煩心事,產生負面情緒,但如何正確處理這些情緒,是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學習的課題。尤其是在駕駛過程中,一旦情緒失控,就可能釀成大禍,不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更會給他人和社會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這起案件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法庭將擇期宣判。我們期待法庭能夠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決,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也給社會一個交代。
因為這個案件牽扯很大很廣泛,很多人都關注這個事情。在最高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城區竟然飆升129公里每小時,不少人高速都沒有開這么快,可想而知在高速狀態下,人的性命是多么脆弱,誰能經得起汽車這么撞,那么開六七十公里每小時也不至于后果這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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